吴桥县财政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专项资金的范围。财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具有指定用途的各类专项资金。第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的拨付。上级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根据上级专项资金下达、拨付情况,及时拨
付财政专户或有关账户。第四条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
财政专项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上级部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提出用款意见(附上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筹集使用方式、项目支出预算、项目落实的保证措施等),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使用。
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报账制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报账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审核后,予
以报账。
第五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财政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对财政专项资金的支出实行分类管理:
(一)上级财政部门要求实行报账制管理的专项资金,按上级财政报账制有关规定进行支出管理。
(二)其他财政专项资金,根据对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支
出管理。
第六条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划分: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批准的专项资金使用计划、预算标准和有关规定,合理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是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并对项目实施的真实性、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三)财政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审核、监督工作。对不符合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拨付或报
账。
第七条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部门按事前审核、事中监督、事后检查的要求,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质量标准和资金使用情况加强管理和监督,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
2违规违纪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
理。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篇: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青岛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拨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科学技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规范资金拨付流程,保证资金安全、及时、足额拨付,加快资金执行进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文【2008】
6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从年度预算中安排的专项资金,分为项目资金和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推动我市科技事业发展、促进企业技术进步。科技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遵循“科学规范、快速严谨、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及资金使用单位按照《青岛市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章项目资金拨付流程
第五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项目及预算的确定。市科技、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各自职责,对当年科技发展计划项目进行评审、立项、审核及经费预审后,报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
第六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的确定。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确定后,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分批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确定项目内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所属区市、项目经费预算等。
第七条指标文件的制定。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市财政局按照年度科技专项资金明细预算和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会同市科技局制定分批次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
第八条年度科技发展计划和指标文件的下发。市科技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年度科技发展计划通知文件和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单位;市财政局负责在科技发展计划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市财政局转拨的指标文件下发到各区市财政局。第九条项目资金拨付形式的确定。市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承担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拨付。单位行政隶属关系或工商注册地属区市的,市财政局将补助指标下达给各区市财政局,由各区市财政局转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直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中央、省驻青企业的,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条计划项目任务书的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市科技局签订计划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具体内容、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及具体用途、区市及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单位银行账户等相关内容。
第十一条项目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
属市本级直接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携已签订完毕的计划项目任务书原件1份(未在市财政局办理过拨款手续、银行账号未在市财政局备案的单位,还需携带单位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填制“青岛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印鉴卡”),到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市财政局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属区市财政拨付的项目资金,项目承担单位比照上述流程,到区市财政局申请拨款,区市财政局应按程序在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拨付资金。
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申请拨付资金和需要延期申请拨付资金的单位,应及时书面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说明情况,并征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双方同意后,方能延期拨付资金。科技发展计划和财政指标文件下达并签订项目任务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项目承担单位既未办理延期拨款申请,也未按时到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的,考虑到科技专项资金时效性较强的特点,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后,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资金不再拨付单位,并将项目资金统一收回,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另行安排其他科技项目支出。
第三章管理工作经费拨付流程
第十二条管理工作经费的范围。管理工作经费是指列入科技专项资金的、用于组织实施和管理科技项目以及对科技项目资金进行监管而支出的费用。
第十三条管理工作经费的确定。管理工作经费预算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根据科技项目管理职能和业务工作需要,由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各支出科目的开支标准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提出安排建议,并经市政府同意后,确定年度科技管理工作经费预算。
第十四条管理工作经费的拨付。科技管理部门分季度将管理工作经费的支出情况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审核后据实拨付。市财政局应按规定加强对管理工作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核,对无预算、超预算、不符合开支范围或者手续不完备的支出不予拨付。
第四章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科技款项资金的财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财会字【1993】
29号)、《关于对国家专项科研开发费用核算的复函》(财会便【2002】
36号)、《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4‟3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企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项目拨款时,应按规定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按拨款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形成资产部分,应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一拨款转入”科目。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予以据实核销,冲减“专项应付款”。属于贴息拨款,冲减财务费用。
行政事业单位在收到财政科技专项资金拨款时,应按照专项支出的规定单独记账管理。
第十六条科技专项资金的各项支出均应在核定的预算范围内,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资金用途严格执行。资金使用单位应加强资金内部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的监督约束机制和内部控制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对未按规定时间申请资金拨付的科技项目资金及年度结余的管理工作经费,由市财政统一收回,并纳入下一年度科技专项资金,重新论证,统筹安排,滚动管理。
第十八条建立科技专项资金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管理过程中,因弄虚作假、玩忽职守造成项目失败的,或者违反财经纪律开支资金、未按照项目任务书落实配套资金等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将视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等措施,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各区市行政部门应加强对科技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管理,由区市财政转拨的科技专项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按要求落实配套资金,不得更改项目和资金预算,不得截留挪用资金。
第二十条中央、省下达地方的科技专项资金拨付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对科技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纪律检查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篇:专项资金拨付管理办法第五章专项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必须按政府采购管理程序办理。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招标投标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省直属企业或单位,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市、县企业,通过市、县财政部门转拨。市、县财政局应当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应直接拨付到企业。对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应按照专项资金安排的具体项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完工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对采取财政补助方式的,原则上按预算、按合同和按项目实施进度支付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为确保项目实施资金需求,也可在确保专项资金安全情况下,在项目开工后预拨专项资金,并预留10%尾款,待项目完成验收且批复决算后支付。
第十六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六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领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自评,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年度结束后,省财政厅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反馈给被评价单位,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预算安排和所扶持行业资金分配规模的重要依据。推进绩效评价结果信息公开,逐步建立绩效问责机制。
第十九条对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整改。
第二十条强化市县和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凡发现项目申报审查中把关不严、资金使用出现违法违规等情况的,项目所在地次年不得申报同类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除收回财政资金外,项目单位以后年度不得再继续申报同类项目,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
通知
(桂政发〔2008〕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1月2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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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拨款印鉴章由单位公章、法人章组成。拨款印鉴章按专人保管、分离制约原则,实行专用保险柜保管,其中任何一岗不得同时管理两枚印鉴章。
印鉴保管人对拨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应由本人加盖印鉴章,不得擅自转于他人代理。印鉴章不得离开保管人视线,保管人如离开应及时放入保险柜内锁好。
印鉴保管实行ab岗管理。a岗保管人出差、休假或请假时,要将印鉴章移交给b岗保管人,并办好印鉴章交接登记手续,严禁私自转交。代管人员要认真履行代保管职责,严禁交叉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