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社会保险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着力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苏政发[20*]40号)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各类企业中实施统一的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在内的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保)。现就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市各类企业(含新办单位,下同)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均应统一参加城保。从发文之日起,全市停止办理上述单位和人员农村养老保险新增参保业务。

二、有关规定

1、20*年至2009年为统一各类企业社会保险制度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各类企业中已参加本市农村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的职工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含新职工),应逐步纳入城保,均按20*年30%以上、2008年60%以上的要求实施过渡,到2009年全面实行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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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地要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险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结合各地实际层层分解指标,确保全面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各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配合,广泛宣传,扎实加以推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细化实施细则,按照有关规定在缴费基数、参保险种等方面从严核定。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实行考核奖励,具体办法另行明确。

四、本意见从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五、本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