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
为切实维护广大农民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08]10号)精神,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决定于2008年6月至7月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整治非法用工、打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专项行动内容和重点
专项行动重点对全区街道(乡、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城乡结合部和乡村企业,特别是乡村小砖窑厂、小作坊等场所全面排查,并围绕以下重点内容开展:
(一)依法领取证照的情况,包括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资源许可、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等;
(二)劳动用工的基本情况,包括招用人员的数量、来源、招用渠道等;
(三)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工作时间、生产安全、职业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等;
(四)违法犯罪情况,包括拐骗农民工、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故意伤害等。
在确保对小砖窑、小作坊等重点场所整治的同时,对服装玩具加工、餐饮服务等其它劳动密集型行业一并进行检查和整治。
二、具体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紧,任务重,各街道(乡、开发区)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阶段,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的工作进度。
(一)动员部署阶段(6月25日至6月30日)。各街道(乡、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迅速进行研究部署,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深入开展宣传工作,认真组织调配人员,充实检查力量,并进行必要的培训,为全面实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全面检查阶段(7月1日至7月10日)。各街道(乡、开发区)组织检查组深入到小砖窑、小作坊等场所,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法严肃处理。期间,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组织督导组赴各地进行督察。
(三)总结评估阶段(7月11日至7月15日)。各街道(乡、开发区)要认真做好专项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分析当前工作中的存在问题,落实解决措施,并将总结报告于7月13日前报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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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妥善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各街道(乡、开发区)要坚决有力地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打击,同时要注重做好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督促用人单位清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落实好经济补偿。对受伤或受职业病伤害的人员,要及时安排医治救助,并确保平安返乡。对暂时不能返乡的人员,要给予集中的救助。对智障人员等特殊受害人员,民政部门要及时提供救助。在善后处理和安置工作中,特别要注意加强地区之间的协调配合,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做好工作。对经查实的涉嫌拐骗、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劳动、虐待伤害等违法犯罪分子,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对参与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甚至充当黑势力“保护伞”的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要按照法纪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四)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宣传和普及企业经营、劳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刑法等法律法规知识,引导基层组织处理好发展地方经济和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系,提高各部门特别是基层组织及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水平,强化各类用工单位特别是个体、私营企业守法诚信、依法用工的意识,增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努力在全社会营造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氛围。要加强与当地党委宣传部门的沟通配合,搞好舆论引导,坚持正面宣传,维护社会稳定。要重视舆论和社会监督,认真对待媒体揭露和社会举报的问题,动员社会对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专项行动的进展情况、发现问题的查处结果、企业和基层单位的整改情况等都要及时、全面、客观地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报道。
(五)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各街道(乡、开发区)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提高政府管理能力。要将专项行动与打击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结合起来,堵住源头,建立长期联合执法机制。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用工管理,切实落实招用人员登记核查制度和劳动用工备案制度。要针对劳动保障监察的薄弱环节,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充实扩大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队伍。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卫生、教育等部门也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制度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探索长效机制,切实维护农民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