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讲稿

临近岁末,往往是农民工讨薪纠纷的多发季节。讨薪本来是维护正当权益,遗憾的是,现实中有些权利人无视法律,为追讨欠薪而莽撞行事,一些陷入绝望的农民工甚至作出杀害欠薪人、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结果事与愿违。所以,我们不能把拖欠农民工工钱的问题仅仅看作是“劳务纠纷”,而应该把它提到影响建设和谐社会的高度来看待,切实加强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观念,尽可能避免讨薪过程中极端事件的发生。为此,特编印以下法制案例以作警示。

(一)讨薪不成烧车间构成放火罪

2012年2月,小良到一家塑料厂打工。当时双方约定月工资2200元,试用期半年。工作5个月后,小良觉得车间环境恶劣,提出辞职。老板当即拒绝:“你刚学成就辞职,会给厂里造成很大损失,要扣你两个月工资。”小良三番五次找其讨要工钱均无功而返。事后,小良越想越窝火。一天深夜,他跑到工作车间点燃了包装纸箱及塑料泡沫,火灾造成损失3万余元。小良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说法: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还规定,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国家法律赋予每位劳动者的权利。本案中,小良向用人单位提出辞职是他的法定权利,而塑料厂为此克扣他的工资显然是违法行为。对此,小良完全可以收集自己的有关工作证据,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在60日内提出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小良的过激行为,使他由受害者变成施害者,并受到法律惩罚。

相关法条: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扣人车辆被判赔偿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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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到劳动保障部门投诉或申请工伤认定、要求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如果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机构拖着不办,或者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如果官司复杂,对法律问题搞不懂的时候,可以到当地工会、妇联、共青团组织、当地新闻媒体、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门寻求帮助;

(五)如果想了解劳动保障政策,或者遇到具体问题需要咨询的时候,可以拨打“12333”免费劳动保障政策咨询热线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