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盗窃司法认定分析
摘要。入户盗窃作为盗窃的一种特殊形式在主观恶性、客观危险性、危害性等方面都更加严重,但是关于入户的认定却在理论上和实务中存在争议,而实践中入户盗窃案件却屡见不鲜,伴随而来的入户盗窃都是理论界焦点话题。对此笔者在本文中结合入户盗窃罪的特点,对入户盗窃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和对策进行了分析,旨在通过本文研究为入户盗窃罪理论研究提供有益支持,为入户盗窃司法认定提供科学指引。
关键词:入户盗窃;特点;司法认定
一、入户盗窃罪的特点
盗窃犯罪发生率一直以来居高不下,打击盗窃犯罪从未松懈,盗窃犯罪表现形式越来越多样化,而其中最严重的一种就是入户盗窃,入户盗窃给居民家庭人身及财产安全带来的危险性较大,对入户盗窃的立法惩处也更加严苛,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关于入户盗窃罪认定也十分重视,以下笔者就从一般特点和独特性两方面来进行分析。
(一)入户盗窃罪的一般特点。入户盗窃罪从特点上来看具有盗窃罪具有的一般特点,从犯罪构成要件角度来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犯罪主体,一般主体,入户盗窃只要求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和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犯罪客体,入户盗窃与盗窃罪在侵犯客体方面具有一致性,即公私财物所有权;第三,犯罪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在主观上具有故意并且非法占有的目的;第四,犯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是以秘密的方式窃取公私财物。
(二)入户盗窃罪的独有特点。入户盗窃不但具有一般盗窃罪的特点,还具有其自身特殊性,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一是犯罪地点具有特殊性,既然是入户盗窃就必然是进入“户”,结合实践中入户盗窃多发地归类,大多位于城乡结合地区,此类区域人员复杂,流动性较大;二是犯罪时间大多集中在午夜到凌晨之间,这一时间段人们大多进入深度睡眠状态,还有上下午九十点、三四点,因为这一时间内许多家庭都上班不在家;三是犯罪手段主要表现为溜门撬锁、越窗而入,也有一些强行破门破窗的,这也是其社会危害性更加严重原因之一;四是犯罪主体上具有一定特殊性,大多是年轻人,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外来人员,没有文化、没有知识技能、没有稳定收入,他们中很多都是团伙作案,并且很容易发展成团伙。
二、入户盗窃罪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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