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信息化建设现状

自党的十八顺利召开之后,中央为了实现驱动发展战略、网络强国战略提出了要建设“互联网+”、发展大数据战略等一系列提升社会信息水平化水平的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为建设网络强国、加快推进网信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同样,在信息化浪潮席卷全社会的时候,我国的司法系统如何能置身事外。

一、司法系统信息化的演进过程

人类的社会发展史是由生产力推动的,而对生产力的定义则是随着社会的进步不断变化的。从十九世纪开始,信息载体不只局限纸媒之后,信息与社会发展的相关关系越发紧密。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结合之后,信息化的风潮彻底席卷了社会的每一个角落,人类社会终于又迎来了一个转折点。法律是人类社会的产物不可能独立存在,法律本身依托社会存在,随着社会的变革而不断改良自身。司法系统作为法律体系的“硬件部分”,也必须与时俱进严防被时代淘汰。信息技术的进步对司法系统的建设有新的、进步的意义,信息技术在司法系统领域可能有打破传统藩篱的作用。且司法系统的信息化建设是一种不可以避免的趋势,我们所讨论的重点应在于司法系统能在怎样的程度上接纳信息化建设,以及在信息化建设取得成果之后应如何使司法系统稳定运行。

二、我国司法系统在信息化背景下的价值内涵

从价值的定义上看,其是指客观事物对人们需要的满足程度,亦是指事物对人的有用性。司法系统信息化的价值,应是指在以法律规则为取向的前提下,利用信息技术提升司法系统运作效率和公正性。信息化系统的高效性以及人民对司法系统的效率的追求使得二者自然结合在一起。

(一)信息化的司法系统拉近了人民与司法的距离我国一直进行的司法改革其目标之一就是缩短人民与司法间的距离,而使得公正不再奢侈。经济发展必然会带动多地区之间的人口交流,这样在异地寻求司法公正就变得更加频繁。由于在异地进行司法活动存在着诸多不便,在无形中增加了不少社会成本,而实际很多当事人因为司法这些麻烦于是选择放弃了追求公正的权利。而信息化司法系统可以极大降低诉讼成本,节约时间和人力,所以,司法系统信息化首先反映了方便人民的价值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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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践样态对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异化。理论根基的挑战诉讼的基本原则是司法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法理主要有对审原则、公开审判原则、处分原则、辩论原则、集中审理原则和直接言词原则等。”[1]司法系统信息化的出发点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手段去达到更好的司法行为效果,倘若因为时新的技术出现就刻意去迎合,那就悖离了我们最初的目的。司法系统信息化是追随时代潮流,优化司法系统自身的必然趋势。在实际调研中,各地法院已经或多或少进行了一定的信息化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有的试验性的成果还游离在制度之外,遭到合理性与合法性的质疑。因此,我们在实践的过程中必须始终怀着法律的初心,以司法的内涵去追求信息的脚步,而非本末倒置。

[参考文献]

[1]王琦,安晨曦.时代变革与制度重构:民事司法信息化的中国式图景[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