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研究
一、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
首先,由于法律原则本身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在理解法律原则适用的条件时,往往也会赋予其抽象概念,因此对法律原则的定义也各种各样。法律原则的很多概念,法哲学以及法理学界,有很多不同看法,人们尝试着从四面八方的立场和方法作为切入点来进行讨论。如徐国栋教授认为,法律原则是法的效力,是贯穿于民法全过程的根本原则,是对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的本质和规律,以及立法者们在民事领域所行政策的集中体现。①而想要适用法律原则,本人认为对概念达成一致十分重要,如果概念不明晰,不统一,就会在今后的适用过程中产生矛盾和分歧。其次,法律原则适用的根本性条件应该是法律规则的缺失。这种“缺失”包含了应有而没有,也包括有了规则却不明晰或不适宜。如果法律规则规定明确,即使社会舆论的呼声再大,法官也要坚持法律规则的优先性,守住法律的底线。法律原则想要真正进入个案,充当裁判规范和依据,还需要满足其他的外部特定环境条件。法律原则的存在并不是以法律明文规定为基础。有些法律原则不仅仅存在于成文法中,还存在于判例中、民间法、宪法法律的基础或推论中,同时也存在于一些事物的本质中。再次,法律原则的适用要与社会生活中的价值判断相一致,这是由法律原则本身的性质决定的,法律原则作为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必然要反映与社会价值观相一致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解决社会生活中反映的各种疑难法律问题,也就是说,法律原则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与社会历史和伦理道德相适应的。最后,法律原则的适用需要法官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和素质,当然,这里的知识不仅仅是指科学文化知识,更多的是指当地的风土人情以及文化积淀。法官素质不高及其容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法官即是法律原则的实施者,也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开启者,只有在法官的素质达到了与法律原则适用的难度相适应时,或者法官已经熟练掌握当地的风土人情,文化积淀以及社会主流道德时,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原则,作出更符合公平正义和民意的判决。
二、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意义
首先,法律原则可以对规则的漏涧进行填补。“法律漏洞是指以现行法规定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某一项问题可期待规定,而未设规定之谓。”②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法律的制定也需要符合社会发展,但是制定法律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而经济的发展往往快于法律的制定,所以这会导致很多新问题,不能被现行的法律规则所解决,此时,法律原则随即登上法律适用的历史舞台。其次,适用法律原则进行裁判,具有相对稳定性,至少能做到有法可依,如前所述,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背后的法理,所以应用法律原则所作的判决具有稳定性,这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而这种稳定性,使得法律规则被运用到司法裁判中,得到了一定范围内法律人的认可。再次,法律原则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本身也是一种限制。法律原则选择适用,可以保证法官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法律适用的活动,而不是滥用法律职权,法官在法律规则不足或不明的情况下,裁判案件可以不用到法律之外寻找其他方法。因为超越法律会损害现代法治要求的法律形式的要求,法律原则实际上解除了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时的违法造法的嫌疑。最后,法律原则对司法能动性本身也有一定的独立价值。法律原则对司法能动上的启动条件具有限制作用。对司法能动开启后的运作更具有界线上的克制作用。还对司法能动的结果具有检验作用。对司法能动的规范矫正,其本身也当然构成了实现司法能动的有效方式。
三、法律原则司法适用的方法
(一)从利益衡量角度分析。在利益衡量的具体操作中,法官应当遵循以下标准:第一,坚持基本利益的优先性,基本利益是指人类生存的必须利益,基本利益的优先性是指基本利益要优于非基本利益得到保护。基本利益并不存在一个明确的范围,法官在对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时,可按照相关利益对人类生存的必要性进行排序,对人类生存更重要的利益应该优先予以保护。第二,灵活运用替代性补偿,其指对于在利益衡量中不能被保护的利益,应考虑在其它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偿。在利益衡量中具有优先性的利益得到了实现,但是放弃对其他利益的保护也会造成相关损害,为了使利益损害减到最低,法官在利益衡量的过程中应给予不能被保护的利益予以补偿。第三,遵从经济分析法,其是指运用经济学原理对利益进行分析,将经济分析的最优结果作为利益衡量的结论。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将人看作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分析并预测“理性人”的想法与行为。以此来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利益衡量与经济学原理在某些方面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法官在适用法律原则时可以借助经济学的原理来对涉案利益进行分析,以达到总体利益的最大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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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2]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二册)[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24.
[3]廉思.当代全民公决制度的类型研宄[j].环球法律评论,2008(5):42.
[4][英]雷蒙德.瓦克斯.读懂法理学[m].杨天江,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