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办理工作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司法建议办理工作,督促行政机关自觉办理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进一步保障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行政审判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方面有下列问题的,可向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

(一)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法规或规章不一致的

(二)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显失公平、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的

(四)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和不举证的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或工作人员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的

第二条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

(一)、

(二)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行政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和院长同意后发出

人民法院针对第一条第

(三)、

(四)、

(五)项提出司法建议的,由合议庭提出报分管院长同意后发出

第三条司法建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并严格按照法律文书的办文程序进行。

第四条人民法院司法建议除送达受建议单位外,还应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而提出的司法建议,应报送同级党委、人大、政府,并抄送相关信访部门。

第六条基层人民法院需要对市直以上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的,须报市法院行政庭审查。

第七条受建议单位应自接到司法建议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情况向提出司法建议的人民法院反馈,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八条人民法院对受建议单位不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期限办理的,应函告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督促相关的行政机关及时办理。

第九条对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存在的问题提出的司法建议,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应督促相关行政机关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第十条人民法院应在每年12月31日之前,将当年度行政机关办理司法建议的情况送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各行政机关当年度落实、反馈司法建议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绩效考评。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因不落实司法建议引起行政争议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的,同级监察机关应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问责。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将司法建议工作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协助被建议单位预防法律风险、修补管理漏洞,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司法建议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3.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10)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4.司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对象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提高司法建议书撰写质量

5.司法建议书是司法建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司法建议书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回函邮寄地址。

6.司法建议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司法建议书应表述清楚、措词得当,确保司法建议书易被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三、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

8.司法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法院应明确司法建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专人负责本院司法建议工作

9.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类案司法建议书、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要进一步加大类案建议和综合建议的工作力度。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必要时可先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向政府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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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建议书一般应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发送。基层法院拟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报送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审核。

对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发送司法建议时,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不得与二审处理意见和结果相抵触。

11.司法建议书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1)司法建议涉及多个单位,需要由其上级单位配合协调、督促整改或统一部署的;

(2)涉及本意见第3条第(4)项至第(8)项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未采纳,经法院询问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

(3)发送司法建议书后,被建议单位在审判活动中仍存在同样或类似问题的;(4)存在其他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情形的。

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在司法建议书尾部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2.各法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应督促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做好本院司法建议书的跟踪落实工作。司法建议书回复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或回访。

13.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各法院应定期梳理本院向政府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及反馈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本级政府发送并报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汇总全市法院向政府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及反馈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市政府报送。

14.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建议书及反馈情况报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15.高级法院研究室承担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督导、评比、表彰、培训职能

16.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司法建议工作管理职能:

(1)重点司法建议选题工作。各法院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一至两项重点司法建议课题,指派专人调研论证,完成司法建议书并向有关单位发送。重点司法建议课题应以综合建议为主;

(2)司法建议内容审核、文书及反馈意见备案、统计分析工作;(3)司法建议教育培训、总结考评工作;(4)其他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17.各法院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司法建议工作总结,对上一年度司法建议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高级法院研究室

18.各法院应积极推动司法建议书公开工作,拓宽司法建议书公开的范围、渠道和方式,通过司法建议公开,更好地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

19.各法院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效果。对优秀或重大司法建议,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题稿件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大司法建议工作考评力度

20、高级法院对各法院司法建议发送、反馈、管理、效果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纳入优秀调研成果评审并通报考评结果。考评细则由高级法院研究室制定。

21.各法院应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司法建议工作完成情况好、取得显著社会效果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

附件:司法建议文书样式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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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20××]××号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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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切实加强对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的组织领导随着我区城市转型步伐的不断加快,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日益繁重,尤其在推进农村依法治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合同监管、社区矫正、帮教安置等工作领域承担着多项职能,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各乡镇、街道和区司法局要进一步充实调整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切实加强对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的组织领导、日常管理及考核奖惩等工作。要重点抓好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职责、工作内容、方式方法、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工作指导,让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想干事、会干事、能干事、干成事”。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区村(居)司法行政协理员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区委、区政府将该项工作纳入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并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定期不定期进行督导检查,督察情况通报全区。各乡镇、光明路街道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主动性,按照要求,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中共市中区委办公室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