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和德治的作用 [德治对法治的辅助作用]
维普资讯https://www.cqvip.com
一
个国家是否只要有良好的法律
(当然这种良好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良不是“望的道德”法律是道德的底业规范遵从,特别是社会舆论的压力而愿,“好,大多数人认同的并获得普遍遵从线”而“德是最高的法律”即道。非法律义起作用的。这种力量,比之国家强制力,的良好)可以了。是否只要法律的触务行为是公民的自治领域,不为法律在通常情况下虽是软性一些,要通过社就并角伸向社会的方方面面就可以穷尽一切所强制调整。由此可见,道德的适用范会主体在外界道德压力下唤起个人的羞社会问题,就可以实现对社会的优良控围远远大于法律,更加地贴近生活,是耻感、罪恶感而起作用,但在特定情况
制。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律是有其局“高的法律”是人类维系日常生活秩下,会产生硬性的、法最,也强有力的效应,甚
限性的,这种局限性不仅反映在它的时序、保障正常交往的必须。间性上——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必须使其
至更甚于法律制裁。
我国古代思想家孔子就曾强调当权
德治对法治的影响还在于道德坚定
产生适用的超前或滞后的问题,反映了法治的信念,确立了法治的精神。法者要以身作则。他说:“者,也,还政正子
在它的地域性和技术性上——法律只能律是必须被信仰的,否则就形同虚设。
帅以正,敢不正”(颜渊》,不能正孰(《)“
是原则性的,普遍而非具体的。同时,对于法律信仰而言,它的存在有赖于人其身,如正人何”(《是(子路》。如果当权)法律作为人的理性的产物,不论是个人们对其自身所固有的终极正义性的信者连自己的行为都不能端正,样去端怎的理性还是众人的理性,只能是一种仰,而这种终极正义感的确立,当然地正别人呢。廉政建设,也是促进社会稳都残缺的理性,永远无法达到完美的境落在了“治”的身上。“德德治”的作用定的一部分。如果政府工作人员、执法地。在某些地方或某些场合,法律的效并不仅仅是对现有
法律的宣传和树立要者为政不廉,“身不正,虽令不行”其力是苍白的,并不是因为人们对法律求人们普遍遵守的道德标准,更重要的(子路》,可想而知,国家治理工作如这(《)有厌恶的情绪,是因为人们的行为更是唤起人们对人生全部内容的意识,而对何能搞好。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内心的信念,更是“良心”与“行”德
美国法学家富勒曾把道德分为“愿的统一,是必然要表现于外的社会行治国方略,对于建立“治”国家具有法望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在他看来,为,必然要影响社会。这种制约主要是深刻的意义,它是对“法治国”方略。依
法律所能调整的只是“义务的道德”而通过家族伦理控制、团体纪律约束、行的有益补充。■,编校:索忠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