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群体中心主义与中国法治

摘要。群体中心主义意指过度集中于某个群体的认知态度。其外在表现就在于群体内部成员对自身群体的高度优越感以及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排斥与怀疑。我们对这种态度不置可否,但从中国法治的视角来看,近年来群体中心主义已悄无声息地渗透到中国法治的广袤大地上。那么我们到底该如何评判群体中心主义与中国法治。

关键词:群体中心主义中国法治批判性思维

近几年来,中国法治可谓是经受着社会公众和利益群体的双重拷问。无论是药家鑫案还是英国老外猥亵中国女大学生案,无论是官二代、富二代的“被贴标签”还是民意舆论的“被操纵”,无论是民族自我中心主义还是地方保护主义,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严肃性受到了社会群体的围观与倾轧。拿药家鑫案来说,药家鑫值不值得同情我们暂且不下结论,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药家鑫在案件审判从头到尾一直被贴着“富二代”“军二代”的标签,原告代理律师也充分了利用当今社会大众“仇官”“仇富”的心态,大肆对此进行宣传,借此达到操纵民意、引导舆论表达的目的。社会上一时群情激愤、民意汹汹,给判案法官带来了极大压力。法律被民意倾轧,而我们必须知道:民意体现的是大众的普通理性,但它同时又具有非理性、分散性。并非所有的意见都体现真正的民意,法官公正司法才是对民意的最好尊重。1再看地方保护主义,完全从地方利益出发而全然不顾中国法治的独立、公正,从地方群体成员的特殊利益出发而造成中国法治秩序的紊乱,为保障地方发展而寻衅滋事、打杂抢烧、进行不公平审判、地方叛乱、划分各自势力范围等。可以说,地方利益保护已成为群体利益至上的代言。然而群体利益至上,不仅损害了其他群体的利益,也损害了中国社会法治的整体秩序。这是中国法治决不允许的。综上,群体中心主义崛起的势头可见一斑。

一、群体中心主义的产生及涵义解释

站在批判性思维的角度上,我们需要适时的进行自我校准,即自觉监控自己的认知活动、用于那些活动中的元素和得出的结果,特别将分析和评估技能应用于自己的推论性判断,以质疑、证实、确认或校正自己的推理或结果。这里的自我校准,我认为可以从两个角度理解:一方面是个人的自我审查和自我校正;另一方面是群体的自我矫正与自我审视。做不好个人的自我审查与自我校正,产生了自我中心主义;做不好群体自身的自我矫正与客观的自我审视,产生了群体中心主义。群体主义的概念有广义的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群体是泛指本质上具有相关共同点的个体形成的整体,狭义上群体的单纯性和自然性很强,一般不具有特定的、长期性目标,也不具有核心成员与核心机构。广义上的群体是泛指在某方面或某些方面具有一定行为能力和行为动向的人或组织所组合成的整体,一般具有特定的、长期性目的。2

综上,我们可以得出推论。群体中心主义意指过度集中于某个群体的认知态度。一方面,群体成员认为他们的群体从根本上完全优于其他的群体。另一方面,群体成员认为其他群体的动机和目的总是可疑的。这种对自身群体的高度优越感以及对其他社会群体的排斥与怀疑使群体本身主动地、悄无声息地抵制着外界社会对其的不利影响或潜在威胁,即使这种威胁来源于法治、来源于国家。

二、群体中心主义对中国法治影响的辩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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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吴华东.司法如何正确对待民意[n].人民日报,2011年10月第三版

[2]谢剑南.浅论群体主义的一般概念与法则[j].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