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资产管理制度
范文一: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
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
2、自有资金购入;
3、其他资金购入;
4、其他部门赠与。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交通工具及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引水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帐、
明细帐由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本局各部门需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在当年
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
购。对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
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入后,按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时,
还应当提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填制的验收单,验收单要有使
用或保管人员的签字,固定资产管理人依据验收单建立固定资
产台账。财会人员依据验收单及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及相关账目
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
第八条本局各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盘点,确保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盘盈、盘
亏的固定资产,注明原因,报办公室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中的一般办公设备,因长期使用遭到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的,由本局
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所在固定资产管
理责任人批准后,报办公室核准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有变价
收入的,上缴财务室入帐。
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
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入帐。
第十一条凡由本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
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全责,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部门领导要
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领导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拨
和变更存放地点,更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借出或转交给其他部
门使用,确因需要调拨和变更地点的,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本局办公室每年和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
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已毁损和应报
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写
出书面清查报告,交办公室核定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财
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销,在市财政局批复后进行及时核
销。
第十四条对调动工作岗位的部门人员,在调离之前,须
对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除配备给本局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
外,其余固定资产由本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理相关使用出库
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入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原文地址:http://fanwen.wenku1.com/article/43057146.html绵阳市司法局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条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固定资产为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
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交通运输设备、电器设备、计算机及外部设备、其他办公电器、通讯设备、广播电视设备、办公家具用具及专用设备和图书等。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来源包括:
1、预算拨入资金购入;
2、自有资金购入;
3、其他资金购入;
4、其他部门赠与。
第四条固定资产按分类进行统一管理,交通工具及机关公用固定资产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使用的桌椅、沙发、文件柜、引水机、照像机、计算机等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管理。本局各部门为固定资产保管使用的责任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为使用的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要保证各种固定资产的完好性,避免丢失和毁损。
第五条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要求,本局固定资产的总帐、
明细帐由办公室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本局各部门需添置的固定资产,由办公室在当年
预算内统一安排,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的程序进行采
购。对新取得的固定资产,办公室要妥善保管好相关资料,并
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购入后,按报销程序履行报销手续时,
还应当提交固定资产管理责任人填制的验收单,验收单要有使
用或保管人员的签字,固定资产管理人依据验收单建立固定资
产台账。财会人员依据验收单及发票登记固定资产及相关账目
的总账和明细账,进行固定资产价值核算。
第八条本局各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
盘点,确保做到帐实相符,防止固定资产的流失。对盘盈、盘
亏的固定资产,注明原因,报办公室核准并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第九条固定资产中的一般办公设备,因长期使用遭到磨损并达到规定使用年限,不能修复继续使用需报废的,由本局
各部门管理人员填制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所在固定资产管
理责任人批准后,报办公室核准作相应财务处理,同时有变价
收入的,上缴财务室入帐。
第十条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
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按规定程序核准后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相关具体手续。同时有变价收入的,上缴财务入帐。
第十一条凡由本局各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专人负责
管理,部门负责人负有全责,发生固定资产丢失的部门领导要
写出书面报告交局领导研究后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对固定资产不得随意调拨
和变更存放地点,更不得私自将固定资产借出或转交给其他部
门使用,确因需要调拨和变更地点的,要提出申请,经部门负
责人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三条本局办公室每年和主管固定资产的部门负责
人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物相符。对已毁损和应报
废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说明原因,写
出书面清查报告,交办公室核定后报分管领导签字同意,由财
务室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销,在市财政局批复后进行及时核
销。
第十四条对调动工作岗位的部门人员,在调离之前,须
对使用各类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除配备给本局各部门使用、管理的固定资产
外,其余固定资产由本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管理,各部门使用时,由各部门提出申请,经办公室主任审核后,办理相关使用出库
手续;使用完毕后,应当及时归还入库,进行统一保管。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与原有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制度执行。
范文二: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区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区政府及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为保证每个公务环节的规范运转,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原则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坚持“公开理财、民主理财”,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机关办事效率,促进廉政建设。
3、局机关各项行政业务经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纳入局财务管理。
4、根据上年度财政拨款、收费来源和实际支出数,分析其支出的合理、合规性,结合区财政布置口径,编制好当年度预算计划。
5、认真做好年终决算的编制和分析,根据上级核定的收支数与决算执行数,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提出增收节支的举措。
二、收入管理
1、预算内经费主要是指财政拨入的行政业务经费,主要用于发放工资、医疗保险、购置办公用品、出差等各种公务活动所需费用。
2、按上级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必须严格收费申报制度,统一收费发票,按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3、局组织的所有收费收入,往来款项等不得移作他用,不准用“白条子”向单位、个人收取,不准私设“小金库”。
三、支出管理
1、经费支出的审批
①各项支出应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
②日常办公用品由局办公室根据需要统一安排购买和分发,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购买,并由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③局大宗印刷费、会议经费、专项大额开支等,由经办人签字,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
2、经费开支规定
①招待费用坚持“必要、合理、从简”的原则。上级部门和兄弟单位来局检查指导工作,由局办公室安排接待;各科室对外往来的业务招待,事先要征得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招待费用实行总量控制。
②专项经费、专用基金根据其资金特定的来源和专门用途,贯彻专款专用原则。专项经费使用时,由业务科室提出预算明细计划,经分管局长审核签字后报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由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③通讯费用按区两办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四、经费报批手续
1、购置重要设备,承办科室应事先将所需费用、收支计划报局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2、举办会议和培训班,按两办规定报批。
3、开支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经办科室提出计划,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的由局党组研究决定。
县司法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充分发挥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会计法》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财务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县局工作,重点搞好“三个服务”,即为司法行政业务服务,为全体干警服务,为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服务。
第三条县局执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财务工作应遵守会计法规,执行财经纪律。经费收、支公开,合理调度使用。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四条县局所有收入,不分预算内外,统一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不得另设帐户或私设“小金库”。
第五条预算内收入管理。财政拨款是县局的主要经费来源,分管财务的有关人员应与财政部门加强联系,精心编制年度预算,确保预算项目无遗漏,力争预算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第六条上级补助收入管理。主要指省补财政专项经费,要求做到及时入账,并按规定进行单独核算。
第七条其他收入管理。主要是指本单位依法取得除第五条、第六条以外的收入,应按照经费来源分项进行统一管理,各科、所、室、中心不得擅自收取或使用。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八条县局经费应当保证本部门履行基本职能所需要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对其他弹性支出和专项支出应当严格控制,本着从严从紧、区别轻重缓急,急事优先的原则按序安排支出事项。
第九条干警工资、福利费支出。以局政工科核报审批的数据为准。并以转账形式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
第十条聘用人员工资、奖金支出。标准由局党组决定,政工科核准数据后通知财务人员办理转账支付手续。对于新录用和辞退人员,政工科应及时通知财务人员做好工资变更工作。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社保支出。聘用人员到岗后应与县局签订劳动合同,由政工科通知财务人员办理其相应参保手续。财务人员应定期对参保人员名单与人社局相关科室进行核对,避免漏保、缺保、多保现象。社保单位负担部分由县局统一保障,个人负担部分由财务人员在工资发放时负责代扣缴存。
第十二条办公用品支出。局机关日常办公用品,原则上由办公室集中采购,采购前征求各科室意见,并指定专人负责采购、保管。
第十三条水、电、通讯费支出。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费用由单位公务卡托收支付,办公室应定期核对应缴已缴数,避免多报多缴。
第十四条公用书刊费支出。订购由办公室统一进行。因工作需要,业务书籍按审批权限经同意后方可订购,所需经费由县局保障。
第十五条会议支出。县局决定召开的各种会议,由办公室会同会议的主办科室编制预算,报局长批准后,由办公室统一安排,统一结算。
第十六条公务接待支出。各科(室)对外接待,须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由办公室统一安排。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标准,实行定点招待和接待单制度。
第十七条固定资产购置支出。固定资产购置应厉行节约、按需采购、杜绝奢侈品消费,固定资产由办公室统一购置、管理。属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业务经费支出。涉及法律顾问工作补助经费、法律援助办案补贴、人民调解、社区矫正以奖代补等经常性支出,应由相关业务科室在考核把关的基础上,制定发放方案,明确发放标准、对象、程序。
第十九条省补财政专项经费支出。应制定相应专项经费管理制度,严格界定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报销程序
第二十条报销费用单据应有正式发票及其他合法凭证,所有报销凭证的日期、品种、单位、数量、单价、金额、销售单位名称、印章必须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涉及转账支付的,报销凭证收款方(销货方)应与款项汇入账户一致。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二十一条经费报销,支出数额在800元以下,由分管局长审批,超过800元的,分管领导审批后,须由主要领导会签审批。报销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签字,再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会签审批。
第二十二条经费报销的签批权限。20000元以内由局长决定,20000元以上的重大支出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办公用品费用报销。办公用品报销凭证应注明货物明细,未注明货物明细的,需附销货清单,清单上需有销货方有效印章。
第二十四条接待费报销。报销时需附公务接待单,注明接待日期、事由、标准、来客人数、接待人员、地点等事项。公务接待单必须有局长签字。
第二十五条会议费报销。应附有关会议通知,注明开会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考察费报销。应附有关出外考察文件,无文件的,需附有关分管领导批准单。干警按规定参加工会旅游活动,凭正式发票按标准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负担50%,个人旅游发票不予报销。
第五章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货币资金管理包括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银行存款管理
(一)按规定设立开户银行,本局按县财政局规定开户,银行账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管理执行,不准私自开设账户,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
(二)会计每月末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余额进行核对,对未达账款要及时查询、催缴,确保账款及时足额入帐。
第二十九条现金管理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二)内部临时性借款必须入帐。出差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出差回来一周内结清。采购零星物资时,必须在15天内结清。办案人员借用的款项,应在案件办理结束后一周内结清。逾期不报账的,财务人员应通知有关人员及时结帐或返还现金。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县局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一条局纪检组每年对财务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各科、所、室、中心、专业调委会应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局党组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范文三: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晋源区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车辆管理,合理计划使用车辆,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局长审批。各科室公务用车需提前办理用车手续。
第二条。按照保证局机关领导用车、保证各科室集体用车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的缓急轻重统筹安排车辆。因公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大巴汽车等。因公出车,一般不得中途变更目的地,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要向局长事前说明情况。
第三条。公车不准用于违反廉政规定的活动。节假日期间公务用车不得私用和外出,统一停放。
第四条。驾驶员出车,要提前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出车准时、文明、安全。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人员严禁私自出车。
第五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行车,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性能安全。
范文四: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郯城县司法局车辆管理制度
1、单位车辆均由办公室统一调度,保证局公务用车,科室用车由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填写派车申请单交办公室,办公室统筹安排。
2、驾驶员凭行驶公里数到财务科办理加油卡加油。
3、平时驾驶员必须做好车辆的维修、保养工作,使车辆经常保持良好状态。
4、驾驶员上班必须在办公室待命,做到随叫随到,严禁酒后驾车。
5、严禁任何人私自或擅自出车,严禁将公车交由他人驾驶。凡私自或擅自出车的,要严肃处理;凡私自或擅自出车发生意外事故的,一切后果自负。
6、车辆维修实行定点维修,车辆修理及购买材料应当在指定地点修理、购买。驾驶员不准随意在外修车,维修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报分管领导批准,未经批准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负。
范文五: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司法局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司法行政机关车辆管理,合理计划使用车辆,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机关公务用车由局长审批。各处室公务用车需提前办理用车手续。
第二条。按照保证局机关领导用车、保证各处室集体用车的原则,根据工作性质、任务的缓急轻重统筹安排车辆。因公出差,原则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火车、大巴汽车等。所有人员乘坐出租车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因公出车,一般不得中途变更目的地,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调整的,要向局长事前说明情况。
第三条。机关和各乡镇司法所公车不准用于违反廉政规定的活动,警车不得用于婚丧嫁娶等活动。个人因私特殊情况需使用公车的,须经局长批准,按规定办理用车手续,并自付汽油费及过桥、过路等费用。因私用车范围只限于局机关工作人员,路程一般限于县周边200公里范围内的地区,用车时间一般限于三日以内。节假日期间警车不得私用和外出。
第四条。局机关和各乡镇司法所车辆原则上配备专职司机。未经局长批准,局内外任何人不得单独借用车辆。局机关人员未经局长批准,不得驾驶公车。各乡镇司法所车辆必须保证局机关用车。
第五条。驾驶员出车,要提前做好出车前的一切准备工作,保证出车准时、文明、安全。如果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按有关规定处理。驾驶人员严禁私自出车。
第六条。驾驶员应严格执行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车,不得违章行车,要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车辆的整洁和性能安全。
第七条。本制度自制度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司法局。
2011年1月19日
范文六:资产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
公司为加强管理和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各项财产、物资的帐簿及保管制度,财产物资的转移、调入、调出、收发、领退等必须填制相关手续并经本部门领导批准后方能办理;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财产物资清查盘存制度,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重点物资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所有物资在年度结算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到帐、卡、物三者相符。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职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存货管理
第一条存货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资产,包括产成品、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劳保用品、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条规定存货的计价方法。
一、购入存货按照采购流程:使用部门上报需求计划申请→主管领导审
批→上报供应部→统一采购。
二、按购买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包括发票上金额、运输费、装
卸费等各种杂费。
三、自制存货按制造过程中各项实际支出计价,包括所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等实际支出。
四、委托加工存货,按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上运输费、卸车费、保险费、合理损耗和加工费等计价。
五、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
六、盘盈的存货,按同期存货的实际成本即重置计价计算。
七、对外采购经验收入库后而发票未到的,月底办理估价入帐手续,下月初用红字冲回,待收到发票后,再按发票金额重新办理入帐手续。
第三条存货的收发、领退及相关手续
一、存货的领用和发出按实际成本核算,计价方法采取加权平均法。低值易耗品的领用和发出,采用一次摊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二、对外采购物资,入库前经有关部门进行严格的质、量检验,合格后方能办理入库手续,将发票、入库单、质检单等交财务部审核入帐。
三、库存物资,必须作到两齐、三清,即库容整齐和堆放整齐,规格型号分清、数量清、帐目清,贵重物资要专柜存放。
四、领用物资,要开具领料单,须加盖部门公章或部门领导签字。
五、库存物资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帐、卡、物相符,并按时报物资收发、消耗和结存报表。按月进行盘点并上报盘点表、呆滞料要特别注明。
六、存货的盘亏盘盈、报废、处置等要逐级审批。由仓管部长上报→主管领导审批→董事长审批。
第四条产成品管理
一、划分产成品类别,按类别设置明细帐。
二、凡生产完工经检验合格后的产成品,由生产单位填开产成品入库单,检验人员签章后方可入库,仓库管理员应来格按单验货,相符后签章以示收妥。
并负责库存产成品的安全。
三、销售产成品时,仓库人员按销售部门开据的有效提货单,方可按票面数量发货。
四、仓库管理员按月对产成品盘点,并上报产成品收入、发出、结存明细表,报财务部门核对帐目。做到日清月结,帐帐、帐证、帐物三相符。
第二章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管理
第五条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理而持有,使用寿
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单位价值在2000元的房屋、建筑物、机
械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等。
二、需购入的固定资产或基础建设(超过5000元/单台)必须以书面形
式报请董事长批准后方可采购或施工。
三、划分固定资产类别,编制固定资产目录,建立固定资产台帐。
四、规定固定资产的计价方法。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买价、运输费、保险费、包装费、安装成本等计价。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其评估确认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3、自建的固定资产,按其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4、原有固定资产改建扩建,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建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计价。
五、固定资产的折旧。
1、折旧范围。对公司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2、折旧年限及净残值率。房屋建筑物20年,机械设备10年,管理工具5年,运输工具4年,电子设备3年。净残值率5%。
3、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实行分类折旧,采取平均年限法。
六、建立固定资产(包含低值易耗品、办公家具用具等管理工具)的内部控制制度。
1、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分级管理,生产部门负责全公司生产用机器及设备的管理,各班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使用、维修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公司房屋、建筑物、生活福利设施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财务部负责固定资产价值形态的全部管理工作。
2、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卡片,固定资产卡片按目录编制统一编号,一式三份,分别由使用部门、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保管,卡片随固定资产增减变动、转移等应始终保持一致,帐、卡、物三者相符。
3、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4、固定资产的盘亏盘盈、报废、处置等要逐级审批。由仓管部长上报→主管领导审批→董事长审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等聊天软件,更不得私自通过其他途径或手段使用此类工具软件。上班时间也不得利用互联网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5.4为节省网络资源和防止病毒侵入,工作人员不得在网上下载软件、音乐、
电影等;不得长时间、大流量的占用网络资源;不得使用迅雷、bt或电驴等p2p类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