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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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的通知

市第

一、第二中级法院民三庭、民四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

针对目前本市法院在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中存在的若干问题,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形成了倾向性观点。现将《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印发给你庭,供你庭在民商事审判工作中参考。在审判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报告高院民二庭。

附件:《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为依法、稳妥审理企业法人破产案件,统一本市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实践做法,高院民二庭在调研的基础上,就破产案件审理中遇到的若干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外商投资企业是否符合破产条件,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该批准文件也不属于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必备文件,故债权人在申请宣告外商投资企业破产时,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是否需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该企业破产的批准文件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解散应当经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审批,但企业破产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的事项,故外商投资企业作为债务人向法院申请破产,也无须提交外商投资企业主管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市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法院受理后,可以将案件受理情况函告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

三、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法院能否以此为由拒绝受理该破产案件

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不仅涉及私权利益的问题,还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问题。按照法律规定,在破产事由出现时,债务人申请破产不仅是债务人的权利,也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因此,企业破产程序具有强制性。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阶段,虽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可能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但债务人申请破产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且不存在其他受理障碍的,相关法院不能仅以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全部破产费用为由而不予受理。受理后,如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相关破产费用的,法院可依法裁定终结破产还债程序。

四、破产程序中对破产企业应收境外债权如何追收

根据目前企业破产清算实践,对破产企业应收债权中的境外债权,法院可以指导清算组区分不同情形拟定追收方案,并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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