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审判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为正确适用诉讼时效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以下指导意见:颁布时间】
2004-1-12
第一条债权人提供以下证据证明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一)金融机构通过特种转帐传票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有银行转帐传票底单和原始会计凭证予以证实的;
(二)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债权人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等主张权利行为的公证文书,符合公证文书制作要求的,但有相反证据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三)由于债务人住所地变更,使债权人难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权人在债务人所在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催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
(四)债权人提供邮政部门出具的邮寄、电报收据以主张其通过邮寄、电报的方式向债务人催收债务的,但债务人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邮寄的函件和电报没有催收债务内容的除外;
(五)债权人以其他合理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的。
第二条无效合同产生债务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以下情形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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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四条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债务人没有对债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法院对债权的诉讼时效不予审查,但二审法院不得以债务人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为由,对债务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不予审查。
第六条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计划书或还款承诺书的,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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