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第一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
行)》的通知
(2014年9月15日京高法发{2014}386号)
市第
一、第
二、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三大网站信息发布的用户名、密码及操作步骤详见附件。
自9月22日起,高院不再转发下级法院的拍卖公告。请各院根据相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拍卖公告名称、内容、格式等方面的规范,涉及委托拍卖的应一并纳入规范。试行期间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联系高院执行局、鉴拍办。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司法拍卖信息网上发布工作的意见
(试行)
为扩大信息受众面,提高拍卖资产变现率,实现价值最大化,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结合北京法院工作实际,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北京法院网(以下简称三大网站)作用,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三大网站是我市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司法拍卖信息的正式途径。通过三大网站发布的信息,视为正式向社会公开。
第二条凡人民法院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网站等媒体或其它方式公开发布的有关司法拍卖信息,必须在三大网站同步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不需向社会公开的除外。
第三条发布司法拍卖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全面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公开范围,严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纪律,依法保护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第四条司法拍卖信息由各级法院自行发布,具体承办部门为各法院统管拍卖工作的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五条网上拍卖信息发布由执行承办法官在启动拍卖时一并提出,执行庭负责人审批。确认符合发布条件的,及时向本院拍卖统管部门移交书面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包含标的详情、瑕疵公告声明等相关信息。相关审批材料列为归档内容,由拍卖统管部门或执行庭负责归档。
第六条拍卖统管部门接到执行庭移交的审批材料和电子文本,对符合审批程序、拍卖信息要素齐全的,应当及时发布。对拍卖信息要素提供不全,无法发布的,应当由执行庭补正后发布。对未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退回执行部门。
第七条拍卖信息一般包括拍卖公告、标的介绍、照片、视频等相关内容。根据三大网站的不同要求,应进行同步信息发布。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发布的拍卖信息,已实现自动同步到新浪网的北京法院司法拍卖平台。
第八条司法网络拍卖竞拍平台为淘宝网、北交所诉讼资产交易平台、北京公共资源拍卖平台的,还应分别在各个平台网站上同步发布。发布工作分别由法院、北交所、拍卖公司及拍卖协会承担。
第九条拍卖信息上网发布后,需要补充公告,或者信息内容填写错误,需要更正的,经执行庭领导批准后,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补充、更正公告。
第十条承办法官认为案情变化,需要中止或撤回司法拍卖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执行庭(局)领导并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移交拍卖统管部门,拍卖统管部门应当及时发布中止或撤回公告。
第十一条各级法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网站工作外网电脑及相关设备,拍卖统管部门应至少确定一名同志作为网站信息管理员,承担管理网站内容的具体工作,保管好各网站信息发布的帐号、密码。
第十二条有以下情形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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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按本意见发布司法拍卖相关信息的;
(二)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通过网站发布信息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发布信息造成失误、泄密的;
(四)由于工作失职,发布的信息有明显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三条高院执行局与高院鉴拍办共同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法院的信息发布工作,监测网站信息内容。
第十四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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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巡查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2010年6月13日京高法发[2010]213号)
第一条为加强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工作条例(试行)》、《中共中央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司法巡查工作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巡查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大对全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的监督力度,全面推动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和市高级人民法院的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司法巡查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深入调查研究,与时俱进,开拓创新。
第四条司法巡查工作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
第五条市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巡查组。巡查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若干名,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市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担任,副组长从其他领导干部中选任。
巡查组其他成员从政治部、监察室、审判监督庭和督察室选派。巡查组一般由7-9人组成。
巡查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监察室。主任由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巡查具体工作。第六条巡查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区、县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以下情况进行监督:
1.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
2.贯彻落实上级法院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3.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4.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5.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
6.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情况;
7.司法业务建设和司法队伍建设的情况;
8.其他需要巡查的情况。
(二)向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报告巡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指示和要求,向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意见和建议。第七条巡查组巡查前接受培训,明确巡查工作任务,做好巡查准备工作。第八条巡查组成员遇有可能影响正当履行职责的情形,实行公务回避。
第九条巡查组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每年巡查3-5个法院,5年内将全市法院至少巡查一次。对每个法院的巡查,一般为10-15日左右。
第十条巡查组的主要工作方式:
(一)听取被巡查法院党组的工作汇报及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被巡查法院党组的有关会议;
(三)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四)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干部群众个别谈话;
(五)调阅、复制有关文件、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受理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访;
(七)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问卷调查、抽样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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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对反映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进行调查了解;
(九)巡查工作需要的其他工作方式。
第十一条巡查组不具体执纪办案,不干预被巡查法院的日常工作,不处理被巡查法院的具体工作问题,非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授权、委派,对巡查中涉及的问题不作表态。
第十二条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同意,巡查组可向被巡查法院党组反馈巡查期间了解的有关情况。受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委派,巡查组组长、副组长可与被巡查法院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勉谈话。第十三条巡查组对巡查工作中形成的材料要妥善保管,及时归档。
巡查组收到的信访举报材料,对于不属于巡查工作职权内的,应当转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巡查组要正确履行职责,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第十五条巡查组对被巡查法院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查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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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切实发挥司法建议促进社会管理的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司法建议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1.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司法建议工作,将司法建议工作与执法办案第一要务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司法建议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采用司法建议的形式协助被建议单位预防法律风险、修补管理漏洞,推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2.司法建议分为个案建议、类案建议、综合建议三种类型。个案建议针对个案中反映的具体问题提出;类案建议针对一类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问题提出;综合建议针对一定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提出。
3.对审判执行工作中发现的下列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1)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需要相关方面积极加以应对的;
(2)相关行业或者部门工作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3)相关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管理中存在漏洞或者法律风险的;
(4)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威胁,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5)涉及劳动者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民生问题,需要有关单位采取措施的;
(6)法律规定的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执行,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7)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8)发现违法犯罪行为,需要有关单位对其依法进行处理的;
(9)诉讼程序结束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尚未彻底解决,或者有其他问题需要有关部门继续关注的;(10)其他有必要提出司法建议的情形。
4.司法建议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发送对象包括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二、提高司法建议书撰写质量
5.司法建议书是司法建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司法建议书一般包括首部、主文和尾部三部分。首部包括法院名称、司法建议书、司法建议书编号、主送单位(被建议单位)名称。
主文包括在审理和执行案件中或者相关调研中发现的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对问题产生原因的分析,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出的具体建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尾部包括院印和日期,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回函邮寄地址。
6.司法建议应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通过认真研究、分析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充分阐明提出建议的理由和根据,有针对性地提出意见和建议。
7.司法建议书应表述清楚、措词得当,确保司法建议书易被有关单位或人员接受,在实践中易于操作、切实可行。
三、规范司法建议工作程序
8.司法建议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各法院应明确司法建议工作的主管部门,并设专人负责本院司法建议工作。
9.司法建议书一般由所涉案件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类案司法建议书、综合司法建议书可以由有关综合部门或者审判业务部门负责起草,要进一步加大类案建议和综合建议的工作力度。司法建议书起草完成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必要时可先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承办部门主管院领导签发。向政府机关发送的重要司法建议书或者审判委员会决定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经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审核后,由院长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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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司法建议书一般应由做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发送。基层法院拟向上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的司法建议书,必要时可报送高级法院审判业务部门审核。
对提起上诉的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有必要发送司法建议时,司法建议书的内容不得与二审处理意见和结果相抵触。
11.司法建议书在必要时可以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1)司法建议涉及多个单位,需要由其上级单位配合协调、督促整改或统一部署的;
(2)涉及本意见第3条第(4)项至第(8)项的司法建议,被建议单位未采纳,经法院询问督促无正当理由仍不采取相应整改措施的;
(3)发送司法建议书后,被建议单位在审判活动中仍存在同样或类似问题的;(4)存在其他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情形的。
如需抄送被建议单位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在司法建议书尾部列明抄送单位全称。
12.各法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应督促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做好本院司法建议书的跟踪落实工作。司法建议书回复期限届满后未收到反馈意见的,相关承办部门应主动向被建议单位进行询问或回访。
13.建立司法建议反馈情况定期总结分析制度。各法院应定期梳理本院向政府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及反馈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本级政府发送并报送高级法院。高级法院汇总全市法院向政府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及反馈情况,形成分析报告向市政府报送。
14.司法建议书承办部门应及时将司法建议书及反馈情况报本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备案。
四、加强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15.高级法院研究室承担全市法院司法建议工作督导、评比、表彰、培训职能。
16.各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司法建议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司法建议工作管理职能:
(1)重点司法建议选题工作。各法院应在每年第一季度确定一至两项重点司法建议课题,指派专人调研论证,完成司法建议书并向有关单位发送。重点司法建议课题应以综合建议为主;
(2)司法建议内容审核、文书及反馈意见备案、统计分析工作;(3)司法建议教育培训、总结考评工作;(4)其他司法建议管理工作。
17.各法院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一年度司法建议工作总结,对上一年度司法建议工作进行统计分析,并报送高级法院研究室。
18.各法院应积极推动司法建议书公开工作,拓宽司法建议书公开的范围、渠道和方式,通过司法建议公开,更好地发挥司法建议的功能作用。
19.各法院应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加强对司法建议工作的宣传,取得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扩大司法建议工作的社会效果。对优秀或重大司法建议,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专题稿件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五、加大司法建议工作考评力度
20、高级法院对各法院司法建议发送、反馈、管理、效果等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评,纳入优秀调研成果评审并通报考评结果。考评细则由高级法院研究室制定。
21.各法院应将司法建议工作纳入本院目标管理考核中,对司法建议工作完成情况好、取得显著社会效果的部门和人员应给予表彰。
附件:司法建议文书样式附件
×××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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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建[20××]××号
××××(主送单位名称):
我院在审判(执行)工作(或写明××个案,或写明××案件类型,或写明调研工作)中,发现…………(写明有关单位存在的重要问题和提出建议的理由)。为此,特建议:…………(写明建议的具体事项,内容多的可分项书写)。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并将反馈意见及时函告我院。
附:相关××判决书或裁定书×份及其他相关材料回函地址:××××××××联系人:×××电话:××××××××抄送:××××(抄送单位名称)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zdalsyb/detail526647.html
(院印)年
月
日
第四篇: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拍卖工作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第五条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
(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
(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
(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十条通过摇珠程序选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拍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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