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法律援助工作意见

一、法律援助机构

(一)经都江堰市政府批准,设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协调、组织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市司法局监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市级有关部门和工、青、妇、残等群众团体应积极协助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可成立专门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导下实施法律援助。

(三)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统一协调下,实施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围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的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

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公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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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人员以欺骗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撤销其受援资格,并责令其支付已获得服务的全部费用。

(三)有关单位、乡(镇)政府应如实审查,提供法律援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如出具虚假、失实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法律援助工作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