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第一篇: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
定(试行)》的通知
(银检发〔2013〕3号)
各县(区、市)人民检察院,市院控申处、案管中心、民行处: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已于2012年12月28日经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第38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市院民行处反馈。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3年1月6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规定(试行)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为规范我市检察机关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严格规范执法;提高司法工作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根据民诉法修改的内容并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案件办案规则(征求意见稿)》,本院对受理民事检察申诉案件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接受当事人、申诉人民事申请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条件:
(一)受理的条件。
1.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2.人民法院逾期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3.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建议除应遵守本规定第一大项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当在原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最长不能超过九个月。
(二)不予受理的条件。
1.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2.民事判决、裁定和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当事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人民法院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但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除外;
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5.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6.判决系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
7.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没有申请复议、提出异议或提起诉讼的;
8.当事人提出复议或异议申请后,人民法院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或者已经裁定再审、决定重新处理的;
9.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终结审查、不提出检察建议、不提请抗诉、不抗诉决定的,但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除外;
10.其他不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的情形。
二、对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一审生效裁判申诉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上诉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而在判决、裁定生效后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的,人民检察院原则上不予受理,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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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就同一诉讼标的存在相互矛盾的生效判决、裁定的;
4.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有贪污贿赂、枉法裁判等严重违法行使职权行为的;
5.法院送达法律文书违反法律规定,影响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6.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行使上诉权的;
7.因人身自由被剥夺、限制,或者因严重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行使上诉权的;
8.一审判决、裁定书未载明上诉权,或者作出裁判时未告知当事人上诉权的;
9.有证据证明审判人员或其他人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阻止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的。
三、当事人在一审判决、裁定生效前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上诉。一审终审的案件除外。
四、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或其他公民对民事、行政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的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受理后转交民行部门办理(举报审判人员职务犯罪的,由举报中心按举报工作规定办理)。
五、审查申诉材料注意事项。
1.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应当提交申诉人身份证明材料(申诉人为法人的,须有企业注册登记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诉书中必须载明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详细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有效电话号码)及能够证明申诉成立的相关证据材料,并且有申诉人的签字、手印或盖章。申诉书的份数与诉讼时当事人(原、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相同。
3.提交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复印件(二审生效的,一审判决、裁定文书也同时提交)及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时间及再审裁定、驳回申诉等相关证据材料。
六、案件受理后转民行处办理时限
修改后的民诉法明确检察机关审理申诉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因此案件符合以上条件受理后,受理案件部门必须在受理后二日内转交民行处进行初步审查。
七、行政诉讼申诉案件的受理参照执行。注。
1.此属内部资料。
2.上级检察院对以上内容有新规定的,依照新规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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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
的通知
各县(市、区)检察院、上前城地区检察院,市院各内设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建设,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制定《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现予以印发。各责任人、责任部门按照方案分工,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4月3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机关作风整治方案
为切实增强市检察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针对性、实效性,推动活动深入开展,督促落实区、市党委关于改进机关作风的若干规定,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按照中央、区市党委有关精神及工作要求,根据《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照镜子、正衣冠、洗洗澡、治治病”的总要求,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题,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市党委加强作风建设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高检院和区检院关于检察人员行为规范有关要求,着力解决领导班子、检察干警“四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工作目标
市院机关作风整治活动要在贯彻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关于作风建设文件精神的基础上,以整治“庸、懒、散、奢、假、浮、私、贪”为突破口,加大对检察干警不当行为、失信行为、损害群众利益等行为查处力度,着力解决在其位不谋其政,不履行岗位职责,对上级的方针政策和安排部署视而不见、不思无为,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看不到或者看到了不解决绕着走,对基层和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铺张浪费等问题,切实强化检察干警履职尽责意识和勤俭节约意识。
三、重点任务
(一)整治文山会海,进一步改进会风,解决文件简报数量多、发文质量不高的问题。重点解决会议过多过滥,乱发文件、简报、发文质量不高等问题;完善制度规范,从严控制发文范围、审批程序,达到以制度规范推动文风根本性好转的目的。
具体措施:
对照中央、自治区、银川市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相关规定,查找落实改进文风情况的成效。严格控制、减少各类会议,从严控制会议数量、会期和参加人员规模,简化会议程序,严格会议经费管理,严肃会议纪律。从严控制各类文件简报和内部刊物,对本院今年所有已发的文件简报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深入分析文件简报数量降不下、质量提不高的原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公文处理相关制度。
–责任人:曹湘宁、胡文君–责任部门:办公室、政治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二)整治机关效能不高、“庸、懒、散”等现象。重点解决对待群众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执法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问题;解决少数干警精神不振;责任心、进取心不强、“慵懒散”等问题;严查纪律作风,严肃处理迟到早退、擅离职守等问题,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纪律作风。
具体措施:
1.加强日常考勤管理工作。对迟到、早退、旷工及政治学习、参加各类会议和集体活动的出勤情况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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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汇总,实行周通报制度。干警因办案、出庭、参会等情况未按时签到,由部门负责人说明事由,由分管领导签批,并报政治处考勤管理员存档备查。监察处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制度的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部门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严格落实考勤制度。严格落实《银川市检察院电子考勤及请销假制度》,部门负责人要带头起到模范表率作用,自觉遵守。纪检部门制订督察计划,党组成员负责,每人一月,不定期对干警在岗情况进行抽查。
3.组织专项检查。采取明查暗访等形式,对基层院、窗口部门接待来访当事人情况、重点业务部门开展执法办案情况进行调查,看是否存在态度生硬、推诿扯皮、执法作风粗暴、滥用职权等问题。
–责任人:张凤宽、胡文君–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政治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三)整治奢侈浪费现象。重点解决吃请违规现象,整改接待、婚丧嫁娶讲排场问题,推进检察院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建设节约型机关。
具体措施:
一是领导班子率先垂范。领导班子切实端正态度,转变观念,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始终做到艰苦朴素、厉行节约。
二是始终坚持从严治检。制度上制定严格规定,实现用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在公务接待方面,要严格按规定执行,做到热情而不超标。同时,还要做到不接受相关部门及当事人的吃请、礼物、特产等。在个人消费方面,也始终做到勤俭节约,不搞铺张浪费。领导干部党员个人婚丧嫁娶,须严格按规定到纪检部门报备。
–责任人:张凤宽–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四)整治“三公”经费开支,严格执行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厉行节约反对食品浪费的意见》。重点推进单位食堂节约用餐,解决“三公”经费超标问题,严格执行预算,降低公务支出,减少公款消费,压缩“三公”经费。
具体措施:
1.加强机关食堂管理,从严控制会议费及接待经费。进一步压缩公用行政经费支出,对检察人员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推进无纸化办公,缩减一切不必要的开支。对召开的会议,要加强经费预算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接待会议不摆放饮料水果食品,不得组织人员列队迎送,不制作接待手册、发放无关材料。严禁提高会议标准,能在机关单位召开的会议绝不在宾馆酒店召开。会议一般不安排用餐,如有必要一般在机关食堂按食堂标准安排工作餐,杜绝公务活动用餐浪费。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会场布置要简朴大方,各类工作会议一律不摆花卉、不制作背景板。
2.要严格公车管理。严禁公车私用、私驾,领导到基层调研要轻车简从,6人以上安排集体乘车;6人以下协调拼车(不超过两辆小车)。每月对驾驶员进行1次交通法规、安全知识的学习教育,认真贯彻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确保安全行车。
3.加强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控制办公经费,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工作上。行装处对“三公”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清查,重点对全院设备购置费、招待费、公务用车及与运行费进行登记统计,形成报告交群众工作领导小组,报纪检监察处备查。纪检监察处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落实问责。
–责任人:王保国、张凤宽–责任部门:处装处、纪检监察处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五)整治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时查处涉及民生民利的职务犯罪案件,重点解决执法办案中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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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措施:
一是推进检务公开。重点整治“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问题,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并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对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二是加强执法检查。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相关办案部门在扣押、冻结的相关法律文书制作或送达完成后,5日内将法律文书复印件送达院纪检监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应及时审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纠正意见。
三、开展案件质量评查。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内部自查、评查小组专项评查等,对全市检察机关所办各类案件实现评查全覆盖。对评查出的瑕疵案件和执法办案工作存在的问题,逐案通报,明确整改责任,限期予以整改,促进提高办案质量。
–责任人:张凤宽、蒋作霖
–责任部门:纪检监察处、案件管理办公室
–责任期限。2014年3月开始立即整改,并长期坚持。
四、工作要求
改进机关作风工作涉及面广、标准要求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院的统一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务求实效,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检察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责任,抓好解决突出问题和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带头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带头查找问题,主动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对策,增强工作的前瞻性和预见性,指导和引领解决问题和完善制度,正确、务实地开展阶段工作,带头完善措施、抓好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为普通党员做出表率,努力把工作引向深入。
(二)明确责任。根据责任分工,狠抓分管工作的落实。要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确保工作落实;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是可以马上办理和解决的,立即办理和改正,对由于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向群众讲清说明,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三)科学推进。整改工作本着“措施得力、量力而行、先急后缓、先易后难、分期分批”的总体要求,具体把握三个原则:即不回避矛盾原则、积极稳妥原则和切合实际原则。对能够马上解决的突出问题,集中精力立即予以解决;对影响和制约检察事业长远发展、但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积极创造条件解决。
(四)强化督查。纪检监察机关和机关党委、政治处要将措施落实情况作为改进党风政风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对照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及时纠正、查处。通过以上一系列切实可行的举措,使银川市检察干警的精神面貌明显振奋,工作效率明显提高,工作作风明显改进,工作差错明显减少,社会形象取得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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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综合法律门户网站www.xiexiebang.com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
办法(试行)》的通知
(银检发〔2012〕49号)
市院各内设机构:
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市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银川市检察院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经院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全面提高全市干部队伍的综合素质,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根据《检察官培训条例》、《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银川市公务员学习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推动干部理论学习和教育培训工作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干部的理论素养和知识水平,鼓励干部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和学习,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营造讲学习、爱学习的良好氛围,为推动学习型检察机关和学习型检察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学分制,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对干部在一年内和三年内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分别进行学分累计计算,为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等工作提供定量考核依据。
第四条学分制适用范围为市院检察机关所有在编在岗检察人员。
第五条学分制管理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注重实效、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学分设置与管理
第六条检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实行定量考核,以学分作为考核计算单位,根据检察人员当年实际参加学习培训情况累计计算学分,以取得规定学分为合格标准。
第七条学分按参加学习时间设置分值。一般一个学时为1学分,每人每年完成最低不少于70学分。第八条市院政治处为学分制管理主管机构,建立干警学习档案。负责学分的确认、计算、登记、管理和考评等工作。
第九条政治处每年要将本院检察人员的学习情况和学分累计成绩进行统计通报。
第十条学分制管理实行学分动态登记制度。政治处组织的学习培训由政治处来统计计算,非政治处组织选派的培训学习,由检察人员个人申报。检察人员完成各类外出学习培训任务后,于七日内到政治处提交学习考察报告申报登记学分,政治视情况安排培训人员进行专题讲座,切实推行“一人培训,全体受益”的培训工作机制,培训人员完成上述任务后,行装处方可报销培训经费,政治处给予登记学分。
第三章学分计算
第十一条学分由必修学分和选修学分组成。
第十二条必修学分是指完成自治区级以上检察官培训机构、市级检察院和各级党校、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主办或认可的培训机构承办的各类培训课程和相关学习活动而获得的学分。包括:
(一)参加国家检察官学院、自治区检察官进修学院、市级以上检察院、各级党校及同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主办的各类脱产培训。脱产培训期间按在单位参加学习时间计算。
(二)参加区、市部门(单位)或区、市检察院统一组织、认可的专题辅导讲座、理论大讲堂等学习的,由政治处根据考勤记录计算学分,每参加1次计2学分。在专题辅导中承担具体讲座任务,每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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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分。
(三)检察人员参加单位集体理论学习,根据当天的学习考勤和学习记录进行计分,每参加1次计2分。因故不参加集体学习的,不参加一次或没完成学习记录的扣1分。
(四)领导干部参加党组中心组理论学习,根据学习记录进行计分,原则上每参加1小时计1学分。
(五)参加其它由市院政治处认可的学习培训。
第十三条选修学分是检察人员自主选择学习的课程、撰写并发表的理论文章而获得的学分。包括:
(一)参加当年度国家司法资格考试,本年度取得考试资格证的计20学分。
(二)日常自学学分。检察人员根据个人学习需求进行自学,自学应通过撰写学习笔记、心得体会反映学习效果并取得学分。撰写的学习笔记(会议、工作记录不算)按字数计分,每完成3000字计1学分。
(三)发表各类文章按篇计分,按照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每发表1篇分别计
10、5.3分学分。同一文章在不同级别刊物均发表的,按最高项计算。
(四)个人著书立说印刷出版发行的,当年计学分30分。
(五)学历学位教育学分。检察人员通过在职自学或组织选送的方式,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取得本科、研究生、博士生以上学历学位的,分别计5.
10、20分学分,在取得学历或学位证书的当年计算学分。
第四章学分运用
第十四条学分累计成绩既作为检察人员参加教育培训的评价指标,又作为干部队伍建设的考核依据。在检察人员提拔考察时,政治处应将检察人员学习培训及取得学分情况作为重要内容之一进行了解。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规定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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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妥善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在全面深化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检察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科)室讨论案件记录、检委会讨论案件记录以及法律规定保密的案件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2014年5月22日
来源:http://www.xiexiebang.com/fg/detail526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