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实务思考

摘要:

为保护我国长江流域水产资源,我国于2003年经国务院批准,在长江流域全面建立了禁渔期制度,设立了禁渔期、禁渔区,也对禁用的渔具和方法做了规定。我国《刑法》对保护水产资源也有相应规定,但并无相应司法解释,故此,在实践中适用本罪存在不少争议。

关键词:禁渔期;禁渔区;禁用工具

我国《刑法》第340条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两高对于本罪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认定禁渔期、禁渔区及情节严重的问题上存在争议。

一、对禁渔区、禁渔期或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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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李薇薇.行政认定的证据类型及审查判断规则初探———以内幕交易案件为视角分析[j].证据学论坛(第17卷),2012(5).

[2]谢雄伟,李顺福.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司法认定的法教义学研究[j].法治社会,201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