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省级环保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绩效,根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的通知》(川府函[2003]242号)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7号),结合我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由省财政安排的纳入财政预算的排污费资金和其它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按照“集中统筹,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确保安全“的原则,优先考虑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纳入环保规划的、自身为治理主体的、已开工的环境保护项目和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第二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重大污染防治、生态建设和环保能力建设等环境保护项目。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设备符合环境保护及其它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产业、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及其监控设施项目;

(二)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区域的污染防治、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项目,以及重点流域、重点区域的污染防治监控设施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研制开发,以及资源综合利用效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的推广应用项目;

(四)污染综合整治及跨流域、跨区域污染整治示范项目;

(五)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和饮用水源保护示范项目;

(六)自然生态恢复、示范建设项目和保护项目;

(七)环境监测、监察、科技、宣传、教育、信息、统计等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八)省委、省政府规定安排的其它项目

第五条申请使用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根据申报年度的《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进行。

第三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审查和安排第六条省财政厅、省环保局成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规划财务处),共同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查和管理。同时,建立“省环境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库“,实行滚动项目库管理制度。省级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市(州)财政和环保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核、排序和报批,并负责申报项目的真实性,确认项目的工程规模和建设进度。

第七条项目审查及资金安排

(一)项目初审。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公室对申请省级环保专项资金的项目,从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等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对受理的项目,委托有关技术机构进行技术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项目抽查。项目管理办公室依据项目初审意见,组织所在市(州)财政、环保部门(也可委托当地财政、环保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情况作为项目审查的重要依据。

(三)专家审查。对通过初审和抽查的项目,提交专家组进行技术审查和排序,提出技术方案审核意见。

(四)项目审定。项目管理办公室对通过专家审查的项目提出初审意见,报请省环保局和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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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竣工在规定的时间内不申请验收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视其情况予以通报,并对项目单位在三年内不得安排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环保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省财政厅、省环保局《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建[2004]30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