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民办养老机构的扶持政策
苏府办„2006‟40号
关于转发城区养老政策扶持
三个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和《苏州市城区养老援助服务操作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发给你们。请市各有关单位及平江、沧浪、金阊区政府遵照执行。其他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参照制定自行操作办法。
二○○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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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政策
扶持操作办法(暂行)
根据《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城区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专门为老年人提供住养、护理康复、临终关怀等服务,并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经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机构。
第二条
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按服务功能分自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需依赖他人护理)、半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全护理(被服务的老人日常生活行为需依赖他人护理)和综合性四种类型。除政府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可用“ⅩⅩ福利院”、“ⅩⅩ敬老院”的名称之外,社会组织和个人办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一般采用“苏州市ⅩⅩ区ⅩⅩ养老院”、“苏州市ⅩⅩ区ⅩⅩ老年公寓”、“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护老院”、“苏州市ⅩⅩ区ⅩⅩ护养院”等名称。
第三条
要求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养老机构,须由举办地的区民政部门进行认定。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性质认定。具体程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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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向拟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所在地的区民政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申请人的资格证明文件(身份证明、固定住址、联系方式等);
3.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4.拟办民办非企业单位养老机构固定场所(房屋、土地权证)的证明和规划许可证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请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养老机构,须向省级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二)区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根据社会福利养老设置规划和材料审查,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批复申请人。对同意筹办的发给“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并根据建设规模,在筹建批复书上注明有效期(半年一档),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申请人在批复书规定的有效期内进行筹建,结束后向区民政部门提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并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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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有关表格和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申请表(由登记和认定的民政部门统一提供);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筹建期超过批复书有效期的,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3.养老机构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至少三年以上);
4.规划、建设、消防、卫生防疫、污水排放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书;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岗位设置名单以及有效证件、健康状况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8.机构设施配备情况书(包括床位数量及房间使用面积占比,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的功能设施配备情况,公共活动、后勤保障等其他附属用房配套情况);
9.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对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建设部、民政部《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和《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书》;不合格的,将审查、验收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民办非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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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机构认定:
1.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和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性质认定要求提供材料不全的;
2.老人居室单人间使用面积达不到10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达不到14平方米、合居间每张床位平均使用面积达不到5平方米以上的;
3.开设半护理、全护理床位无呼叫设施的;
4.未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内设医务室,或者又未与有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签订固定服务合同的(开设全护理床位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必须设置医务室);
5.无老人公共活动和接待来访场所的;
6.达不到无障碍设施基本建设要求的(在二楼以上开设半护理床位、全护理床位的必须设有专用坡道或电梯,四楼以上的必须设有专用坡道或电梯);
7.护理人员(不含其他工作人员)与床位设置数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自理床位1∶10,半护理床位1∶5,全护理床位1∶2.5);
8.厨师、医护人员无职业资格证书,护理人员职业资格持证率达不到规定比例的(要求2006年持证率达到30%以上,2007年60%以上,2008年含以后100%)。
第四条
各区民政部门负责受理社会对所辖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投诉、举报的查处,在每年第一季度会同街道办事处按本操作办法第三条第
(四)款的有关内容组织全面检查,重新签署“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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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书”的有效期。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暂缓认定社会福利性质:
1.未经申请擅自改变床位设置数量,且床位占有房间使用面积达不到规定要求、护理人员数量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2.建筑、环境卫生、消防、照明、报警、通讯、取暖、降温、排污等设施和生活设备发现严重问题,存在安全隐患或失去功能的;
3.服务对象超出老年人范围的;
4.入院老人档案不全的(入院老人的档案是指: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家庭(监护)联系人资料、医疗保健记录等);
5.机构章程、服务管理、收费标准等公示制度不按规定上墙公示的;
6.年社会投诉、举报侵犯老年人权益在3次(含)以上且经调查情况属实的;
7.造假骗取政府扶持政策或其他违法事件的。
第五条
对持有“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筹建批复书”的建设单位,发改部门给予优先立项;规划部门免收规划技术服务费;建设部门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墙改部门免收新型墙体基金;人防部门减半收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绿化部门免收绿化补偿或占用绿地费;房管部门减半收取房屋产权登记费;电信部门免收安装电话一次性接入费;广电部门减半收取安装有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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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初装费。
第六条
对持有签署有效期限的《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书》的养老机构,日常经营享受以下扶持政策:
(一)费用减免政策。免征营业税和暂免征企业所得税,暂不征收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免收城市人防建设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治安联防费,暂不征收污水排污费,减半收取义务植树费,救护车及生活用车养路费经报请市交通部门审核、省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减免征收,用水、用电、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电话及办理其他有关电信业务执行住宅电话资费标准,有线电视月收视维护费按居民收费标准执行。
(二)培训和用工政策。对吸纳持有苏州市《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政府免费提供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可申请享受社会公益性岗位政策。
(三)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政策。对内设医务室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在符合同等条件情况下给予优先审批。
(四)政府资助政策。对社会力量兴办(新建)、主要为本地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根据自理、半护理、全护理床位的相关设置要求,暂按每只床位2500、3000、3500元的标准分3年给予资助(自理床位按1000、750、750元三次拨付,半护理床位按每年1000元三次拨付,全护理床位按1500、1000、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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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三次拨付);以社会独立法人名义经营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以收住6个月以上本地户籍以及子女为本地户籍的老人数,按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种类型,暂分别给予每月50、80、100元床位补贴;对取得iso质量体系认证的社会福利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奖励补贴。
补贴经费的拨付。在每年度三月份集中办理。领取兴办(新建)资助经费的,须提供由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定认可的新增床位证明;领取床位补贴经费的,须提供由街道办事处核定认可的入住协议及收费收据;领取iso质量体系认证奖励经费的,须带上认证证书、有关材料并提供证书复印件。具体由区民政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核拨,同时抄报市民政局备案。每年年终,市财政局根据区财政的拨付情况进行结算。市承担30%,区承担70%。
第七条本操作办法制定前已经建办并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养老机构,如要求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可按照本操作办法规定的条件,向所辖区民政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认定条件的,换发《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书》,享受除兴办(新建)资助政策以外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八条
本操作办法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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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
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市市
发民公财建规房交水卫环
改政安政设划管通利生保
委局
局局局局局局局局局
市劳动和社保局
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广电总台市市市
地人残税防
办联局
市国土资源局苏州供电公司苏州电信局苏州燃气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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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
政策扶持操作办法(暂行)
根据《苏州市加快发展养老事业的意见》,为进一步落实和规范城区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的政策扶持工作,制定本操作办法。
第一条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是指依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社区居(村)委会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组建或以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名义举办,专门为社区居家老年人提供日托照料、家政料理、康复护理、精神慰籍、医疗保健等服务,并符合非营利性规定条件经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机构。
第二条
社会福利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分服务中心、服务站两大类型。服务中心是指依托街道(镇)社区服务中心组建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并有20名以上专业服务人员队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不作要求)、具有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直接服务功能的机构,名称统一为“苏州市ⅩⅩ区Ⅹ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是特指依托社区居(村)委会服务站组建,主要协同服务中心受理服务咨询、申请,跟踪服务质量,组织社区活动,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间接服务的机构,名称统一为“苏州市ⅩⅩ区ⅩⅩ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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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要求享受政府社会福利政策的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须按照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再向所辖区民政部门提出社会福利性质认定申请,获取《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认定书》。
第四条
服务中心、服务站申请获取《苏州市社会福利养老服务组织机构证书》分别按以下条件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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