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努力践行依法治国
按照省、市院部署,我院组织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积极认真参加院里组织学习胡锦涛、罗干、周永康等中央领导和高检院、省政法委领导关于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讲话和中央政法委编写印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通过学习,深刻领会了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检察机关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使命。作为一名检察干警必须牢固树立依法治国理念,自觉用这一理念指导执法司法行为。
一、认真学法,提高法律素养
努力提高法律素养,是检察干警实践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和基础。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执法机关,几乎每天都在与法律打交道。检察工作这种专业性很强的特点,决定了检察干警必须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第一,检察干警必须熟练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学法、知法、懂法,是对每一个政法干警的基本要求。对于检察干警来说,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具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对国家的重要法律法规要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知道什么是合法,什么是违法;二是对与自己履行职责有关的法律法规要熟练掌握、熟练运用。当前,从总体上来说,广大检察干警学习法律的风气很浓,检察队伍的知识化、专业化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应当看到,一部分干警包括领导干部法律知识匮乏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习惯于凭经验办事,有的把学习法律知识与工作对立起来,有的对自己工作领域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还不如当事人懂得多、掌握得全,“以其昏昏,使人昭昭”,难以胜任工作。这里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就是现在仍然有许多在政法机关工作的人员没有获得法律所要求的相应资格。这表明,我们政法队伍学习法律的任务还很艰巨。因此,认真学习法律知识,打牢法律基本功,提高政法队伍的法律素养,是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基本任务。
第二,检察干警必须切实增强法制观念。法制观念是人们尊重并自觉服从法律的思想意识。这是严格执法、正确履行职责的思想基础。一个执法者只有发自内心地尊重法律,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才能真正做到严格执行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反之,执法者如果法制观念不强,对法律持一种可有可无甚至轻视的态度,即使法律知识再丰富,也不可能做到严格执法,因为他内心并没有把法律当一回事。经过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以往那种公然蔑视法律的现象已经比较少见。但在现实当中,少数政法干警法制观念不强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甚至缺乏对法律最起码的尊重。广大干警一定要充分认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性,努力培养尊重和信仰法律的思想意识,做到不仅学法、懂法,而且要自觉依法办事。需要指出的是,增强法制观念的基本途径仍然是学习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学得越多、越扎实、越深入,就越有利于法制观念的养成。
二、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严格执法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是依法办事观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一部法律,即使立法意图再美好、法律结构再严谨、法律规定再具体、法律条文再完善,但如果执法不严,在现实中得不到切实执行,等于一纸空文。不仅如此,如果执法不严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现象,就会使社会公众普遍产生对法律的轻视和忽略心理,从而对法律的权威和尊严造成严重损害,依法治国也就无从谈起。检察机关严格执法具体要做到以下两个方面的要求:
第一,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这是依法办事原则对执法行为合法性的要求。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又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个方面。所谓实体合法,就是在法律明确授权的前提下,执法机关对执法当事人作出的处理决定要严格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不能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任意适用法律。现实当中,一些执法人员把自己和法律划等号,认为“我自己就是法律”,执法的随意性很大,如交警执法中的“开口罚”,有的审批部门“说你行你就行不行也行,说你不行你就不行行也不行”,等等,这些都是执法理念不端正导致的违法行为,应当按照严格执法的要求认真加以整改。所谓程序合法,就是执法行为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法定程序既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依据,也是严格执法的重要保障,同时还是遏制执法过程滥用职权和腐败现象的重要武器。在现实当中,由于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缺乏程序意识,不重视、不严格遵守执法程序,应当履行通知的手续而不通知,应当告知相对人的权利而不告知,应当举行听证的而不举行,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也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造成执法不公、引起执法相对人不满的重要原因。因此,执法人员应当切实增强程序意识,自觉做到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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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第二,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的关系。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是宪法和法律的明确规定。但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不要监督,更不能以此为借口排斥监督,任何权力都必须受到监督,司法权力也不例外。实际上,检察机关对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高度重视,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很强。比如,我院就曾作出过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规定和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的规定。
与此同时,我们所主张和实行的监督,是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是支持而不是干预,是督促而不是越俎代庖,是对办案过程中违法行为的监督、纠正而不是代替司法机关具体处理案件。因此,监督者也要掌握合法、正当监督与不正当、非法干预之间的界限,严格依法监督。总之,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和接受监督是有机统一的,共同目标是正确行使权力,保证执法公正。
第三,必须把各方面的监督制约作为推动和改进检察工作的动力。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初步建立起了中国特色政法工作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党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民主党派的监督、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诉讼参与人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上述各种监督形式都从不同角度,在不同层面上对政法机关起着十分重要的监督作用。在政法组织体系内部,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对司法工作、诉讼活动的监督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严格的程序保障并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这种监督对于保证和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中,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监督的重要形式和渠道,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保证权力正当行使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及其广大干警都必须正确对待、自觉接受舆论监督,配合、支持和引导舆论监督,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刑事诉讼中政法部门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重要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长期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实践表明,一些刑事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重要原因就在于办案部门片面强调相互配合,忽视了相互制约,该审查的没有认真审查,该把关的没有严格把关,使案件的种种错漏轻而易举地通过了法律所设置的一个又一个审查程序和环节,最终酿成错案,这样的教训十分深刻。政法各部门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要忠实贯彻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重要原则,特别是要注意克服和纠正实践中重配合、轻制约的错误认识和做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加强监督,共同致力于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