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堂)管理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4-07-08生效日期:2004-07-08

发布文号:粤民福[2004]52号

近年来,我省各地根据民政部颁发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建立了一批公益性公墓(骨灰楼),较好地解决了遗体火葬后骨灰和清坟后骨灰骨殖的安放出路问题,为群众办丧创造了较好的环境和条件,促进了农村殡葬改革的发展。但是,也有一些县(市、区)无视国务院、民政部和省有关规定,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并出现将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对外经营的违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务院有关“严格控制公墓的发展”的规定,严重损害了群众利益。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民政部、国土资源部、省有关公墓管理的规定,节约土地资源,更好地发挥公益性公墓(骨灰楼)对殡葬改革的推动作用,现就加强和规范我省公益性公墓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性质

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农村村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安放服务的骨灰楼(堂)、公共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殡葬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兴办。公益性公墓不领取营业执照,不准进行经营性收费。各地不得随意改变公益性公墓的性质。农村的公益性公墓不得对本辖区以外的居民提供墓穴用地和骨灰存放格位。土葬改革区的公益性公墓只能为本村村民提供遗体安葬,不准接纳安葬本村村民以外的遗体,不准对外经营。

公益性公墓不准进行赢利性经营。为确保公益性公墓健康、有序发展,公益性公墓单位可根据投资成本核算,向丧主收取必要的设施成本费和必要的水、电、人工费用。收费标准由各公墓单位按保本原则进行合理核算,报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确认、同级物价部门审批。严禁公墓单位擅自决定收费标准。

二、不得滥批滥建公益性公墓,制止乱葬乱埋现象

火葬区的公墓是现阶段处理骨灰的过渡形式,不是我国殡葬改革的方向,要严格控制其发展,不得滥批滥建。

(一)各市要按省“火化率不能掉下来,新坟不能冒出来”的要求,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求真务实,从实际出发,做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大力抓好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继续抓紧抓好殡葬改革工作,巩固与维护殡改成果。要严格控制公益性墓地发展。平原地区要以建设公益性骨灰楼等存放设施为主,大力推行骨灰寄存、骨灰树葬和撒散等不占或少占土地的骨灰处理方式,骨灰存放设施的建设要根据当地的人口数量及分布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在山区农村,火化后骨灰处理可以多样化:提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镇级甚至是村级骨灰楼(堂);也可以由县级殡仪馆到镇(乡)设立殡仪服务点,开展骨灰存放业务;对一些建设骨灰存放设施有困难的边远山区农村,丧属可领回骨灰安放(葬)在经按规定批准建立的公共墓地进行深埋处理。严禁乱葬乱埋,对新出现的乱葬乱埋坟墓,一律要予以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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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对未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对经批准建立的公益性公墓私自改为经营性公墓的和对出现乱埋乱葬的新坟,各地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清理查处,并将清理查处情况于8月底前书面报我厅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建立健全公益性公墓年度检查制度及制定实施公益性公墓(骨灰楼)管理办法。公墓管理的好坏、“新坟不冒出来”,是一年一度的殡葬工作目标考核重要内容之一。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检查,并通报检查情况,请各地认真抓好落实。

二○○四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