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出台支持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意见
贵州日报新闻时间:2012年05月24日来源:贵州日报
本报讯5月23日,记者从省有关部门获悉,日前国家民政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意见》围绕贯彻国发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支持重点和保障措施。
《意见》的总体要求是。着力解决制约贵州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变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推动贵州民政事业发展与贵州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相适应、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到2015年贵州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意见》明确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重点为。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健全防灾减灾体系;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健全完善优抚安置体系;进一步提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稳妥审慎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
《意见》还着重强调,在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时,加大对贵州项目倾斜力度。指导贵州制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规划,编制三个民族自治州和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黔桂石漠化贫困山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支持贵州开发、发行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将贵州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规划体系给予大力支持,支持贵州加强民政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健全民政部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对各项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贵州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措施落到实处。
(本报记者张健)
第二篇: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
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民发【2012】
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贵州民政事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为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和民族团结作出了重要贡献。但由于自然地理等原因,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水平与全国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进一步支持和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加快发展,对于逐步解决贵州贫困落后问题,提高贵州社会建设水平,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缩小西部和欠发达地区与全国差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二)基本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为主线,以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供和强化基本社会服务为重点,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发展,坚持重点突破、整体推进,着力解决制约贵州民政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逐步改变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滞后的局面,推动贵州民政事业发展与贵州经济社会加速发展相适应、与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相协调,促进贵州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主要目标。到2015年,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
障为重点的社会救助体系基本健全,减灾救灾能力显著增强,社会福利实现适度普惠,基层群众自治不断深化,社会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民政事业总体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求,基本民生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体系健全完善,方便可及、功能配套的民政公共服务体系全面建立,社会管理更加高效,服务国防和军队建设更加扎实有力,各项民政事业发展指标达到或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民政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需要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
二、支持重点
(一)加快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针对贵州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的实际,继续加大对贵州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方面的资金补助力度,实现“十二五”期间低保标准年增长率不低于10%,到2015年各类社会救助的补助水平接近西部地区平均水平,到2020年基本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支持贵州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贵州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条件,解决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缺口大、供养标准低和覆盖面窄问题,力争到2015年农村五保集中供养率达到40%,到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指导贵州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等有效衔接。
(二)加强减灾救灾能力建设,健全防灾减灾体系。针对贵州极端气候事件频繁、多灾易灾特点,支持建立覆盖省、市(州)、县及部分多灾乡镇的救灾物资储备网络,建设贯通中央、省、市(州)、县四级的灾害应急救助指挥系统,配备救灾专用车辆,增强自然灾害救援救助能力。加大救灾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推动全面实施农房保险制度,帮助加强灾后恢复重建能力建设。支持加强省减灾中心建设,建立灾害监测预警网络,增强基层防灾减灾能力。支持在自然灾害高风险区、灾害隐患严重地区和大中城市创建一批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一批示范性避难场所。支持加强防灾减灾人才和专业队伍建设,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体系,建立2-3个防灾减灾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三)大力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加大部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对贵州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力度,加快形成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支持贵州建设省级养老服务示范中心和老年福利指导中心,建设和改造一批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示范性老年养护院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服务站或日间照料中心。支持贵州推进农村社区互助养老,逐步实现城乡养老服务全覆盖。支持和鼓励贵州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将贵州建设成为西部地区综合性养老示范基地,使贵州每千名老人拥有床位数在2015年和2020年分别达到西部和全国的平均水平。支持贵州在孤儿数量多的县建设儿童福利服务机构,在市(州)、县两级逐步建立儿童福利指导中心。提高城镇“三无”对象生活补助水平。继续在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人福利制度和设施建设上对贵州给予大力支持。
(四)健全完善优抚安置体系。继续加大优抚补助资金倾斜力度,指导贵州建立健全优抚对象生活、医疗等保障机制。支持贵州加大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力度,切实解决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老伤残军人、在乡“三属”人员的住房维修和建设问题。支持贵州平稳有序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加大对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安置经费的投入,完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优惠政策,促进退役士兵以创业带动就业。支持贵州完成散葬烈士墓搬迁、抢修保护和烈士陵园建设保护工程,创建国家级烈士陵园,加强优抚医院、光荣院服务保障能力建设,新建改造一批光荣院、军休所、军休中心、军供站,逐步理顺军供站产权管理体制。
(五)进一步提高城乡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水平。着眼于改善社区人居环境、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家社区服务设施项目建设中,重点向贵州倾斜,支持建设一批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逐步健全社区综合信息网络平台,提高社区服务设施综合覆盖率。帮助改善城乡社区基层组织保障条件,解决部分社区组织无办公用房、无公益性服务设施问题。针对贵州多民族文化特点,支持贵州科学布局县级殡仪服务设施,改扩建市(州)城市殡仪馆,新建少数
民族地区殡葬服务中心及配套设施,开展城乡公益性墓地建设试点。指导建立惠民殡葬制度,尽可能给予补助。支持贵州逐步在市(州)、县级市、30万人口以上的县以及交通枢纽、重点旅游县市建设一批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中心或救助管理站。支持开展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试点,建设社会组织孵化示范基地,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积极作用。
(六)稳妥审慎调整优化行政区划格局。根据国家政策,按照统筹城乡、区域发展和加快城镇化进程要求,适应贵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研究调整优化行政区划,形成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格局。研究完善行政区划管理体制机制,率先在黔东南州开展自治州辖区行政体制改革研究。
(七)推进民政信息化建设。着眼于提高贵州民政系统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指导贵州加强民政信息化系统建设与管理,做好相关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中央财政对贵州低保信息系统重点工程项目给予适当补助。支持贵州采取省级筹集一部分,市(州)、县配套一部分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快建设集社会救助、救灾减灾、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区划地名、社会事务及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对外宣传、业务管理和指导、远程培训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信息平台,并以此为切入点,按照功能整合、信息共享的原则,加强民政信息网络、信息化基础设施、应用系统和安全系统建设,不断提高民政信息化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指导和支持贵州制定实施各项“十二五”规划。在实施国家综合防灾减灾、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时,指导贵州做好衔接工作,加大项目倾斜力度。指导贵州制定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专项规划,编制三个民族自治州和武陵山区、乌蒙山区、滇黔桂石漠化贫困山区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二)支持贵州拓展民政资源。进一步加大对贵州民政
事业费转移支付力度。大力支持贵州开发、发行福利彩票新品种、新游戏,加大部本级福彩公益金支持贵州社会公益事业力度。鼓励和引导国内外慈善组织、民营资本参与贵州慈善公益事业发展。鼓励东部发达省市对口支援贵州欠发达地区民政事业,形成区域间协调互动、共同发展新局面。
(三)支持贵州加强民政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重大民政人才工程,将贵州民政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全国规划体系给予大力支持。支持贵州加强民政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开展民政干部、民政专业技术人才、民政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培训,为推动贵州民政事业发展提供智力和人才支持。
(四)建立健全促进贵州民政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民政部与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民政厅协调协作机制,加强对各项支持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绩效评估和跟踪分析,及时研究解决贵州民政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支持贵州各级民政部门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把民政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加大对民政事业的投入,切实加强基层民政能力建设,确保基层民政有人干事、有钱办事、有能力服务。
民政部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第三篇: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民政部关于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的意见
民发„2013‟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健全社会福利制度”要求,推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发展
(一)充分认识发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各级民政部门加快设施建设,创新发展模式,规范管理服务,推动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显著进步。全国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发展到床位6.7万张,在院服务对象约6万名,康复医疗年门诊量约250万人次,成为福利服务领域重要力量。但总体上看,政策制度不完善、布局不合理、投入不足、供需矛盾等问题还十分突出,不能适应服务需求快速增长的形势要求。加快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进一步发挥民政部门职能作用,做好全国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建立健全适度普惠型残疾人福利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各级民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大投入,加强管理,创新服务,切实推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又好又快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职责内涵。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是以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含福利精神病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智障人员社会福利院、农疗站、工疗站、社区精神康复机构等社会福利机构(统称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为骨干,面向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贫困人员等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开展的救治、救助、康复、护理和照料等服务。在满足特殊困难群体服务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拓展功能,面向社会提供精神卫生服务。
二、推进设施建设
(三)布局规划。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在空白区域的布点建设,改善现有设施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网络。到2020年,基本实现每个市(地、州、盟)拥有1所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或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各级综合性社会福利院、荣誉军人康复—1—
医院根据需要设置慢性期、康复期精神障碍患者的专门服务区,基本满足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的集中服务需要。
(四)建设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到2020年,新建、改扩建一批设施完备、管理规范、服务优质、队伍一流、具有辐射示范作用的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和智障人员社会福利院,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设发展。
(五)改善设施水平。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应配备安防监控系统,建筑设计和设施设备达到相关安全管理标准。加强标识系统、内饰装修、设施设备的改造更新,塑造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安全、温馨、以人为本的服务环境和良好形象。
三、切实加强管理
(六)依法规范出入院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要求,完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送诊(送养)、接收、出院、经费结算等管理制度。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为法人主体,原则上应当与服务相关方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职责、理顺关系、有序服务。复员退伍军人、城镇“三无”、农村五保人员,与送养的基层民政部门或相关单位签订服务协议;流浪乞讨人员,与所辖救助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社会人员,与监护人签订服务协议。
(七)抓好安全管理。不断细化、实化、强化安全措施,重点做好消防、医疗护理、膳食、特殊设施设备、防人身伤亡、防人员走失等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
(八)建立标准化工作体系。在贯彻落实相关专业标准的同时,建立健全符合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特点的标准化工作体系,积极开展贯彻达标活动,探索等级管理制度。到2015年前,所有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达到基本标准要求,建立管理服务可持续改善机制。
(九)鼓励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参与卫生系统的等级评审。到2020年,争取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全部达到卫生系统一级及以上等级水平,其中80%地市级以上精神病医院达到二级及以上等级水平,三级医院数量大幅度增加。
(十)加强服务统筹指导。有条件的地区,可指定一所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作为本区域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业务牵头单位,或设立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指导中心。通过定期业务交流、
培训指导、建立服务网络、结对帮扶等方式,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区域统筹,促进资源共享,提升整体管理服务水平。
四、鼓励创新发展
(十一)增强医疗服务能力。鼓励有条件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采取加挂精神病医院、精神病人社会福利院两块牌子的做法,兼顾救治、康复、护理和长期照料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医务室,并加强与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提高医疗、康复和护理服务能力。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医务室取得医保定点单位资质。
(十二)探索“大专科、小综合”发展模式。民政直属精神病医院在做好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的基础上,可增设老年病、脑瘫、智障、自闭症治疗和康复等特色科室,积极参与老年人、残疾人、儿童服务,不断提高专业水平,逐步成为社会福利服务领域的医疗、护理、康复技术中心。
(十三)推动社会工作介入。到2015年,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均单独设立或与相关业务科室合并设立社会工作科室,广泛开展社会工作服务,形成精神障碍患者救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料与社会工作服务相互支持的服务模式。
(十四)强化康复服务。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中大力开展康复服务,鼓励依托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建立工疗站、农疗站等康复训练基地,创新和规范康复服务项目,确保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每天接受一定时间的康复服务,增强生活、社交、劳动或工作技能。
(十五)鼓励服务创新。支持有条件的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探索开放式服务模式,尽量营造正常化的服务环境和条件。发挥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的辐射示范作用,探索开展定期巡诊、居家照顾、社区康复等外展服务,促进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融入社会。
五、保障措施
(十六)强化部门协调。加强与卫生、发展改革、公安、教育等精神卫生工作联席会议单位的沟通协调,促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与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衔接协作。建立社会福利、社会救助、优抚安置、社区服务、流浪乞讨等业务主管部门的协作机制,促进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与相关民政业务的有效衔接。
(十七)加大建设投入。将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纳入各地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加大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多方资金,
推动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床位数量显著增长、设施水平明显改善。
(十八)加大服务投入。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特殊困难精神障碍患者救治、供养经费标准动态增长机制。将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倡导社会力量支持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
(十九)加强队伍建设。开展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工作人员培训,大力培养和引进精神卫生专科医生、护士、社会工作者、康复治疗师等专业人才。推动建立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工作人员津贴制度,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待遇水平。积极协调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医护人员的管理、培训和业务指导,将其专业技术资格纳入统一管理。通过社会保险等方式,做好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
(二十)加强探索创新。设立全国精神卫生福利服务观察点,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先行先试,探索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创新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创办社会福利类精神卫生服务机构,鼓励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在内地参与精神卫生福利服务及兴办相关服务机构。加强民政精神卫生福利服务科研和理论创新,形成一批理论研究成果,促进国内外行业学术交流与信息共享。
民政部
2013年12月26日
第四篇:民政部发布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民政部发布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10年06月10日14:43来源: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6月10日电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发布了《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报告称2009年度中国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奠定了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报告全文如下:
2009年度全国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9年民政部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着力提高“三个群体”生活水平、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发挥民政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作用,有效落实了中央提出的“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要求,各项民政工作都取得了显著进步,奠定了民政事业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一、社会服务重点工作快速发展
(一)各类收养性机构建设有新的突破。
资金保障和服务保障相结合的适度普惠养老服务迈出新步伐,全国部分县(市)建立了高龄生活补贴制度,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格局基本形成;开展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实施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明天计划”、“重生行动”和脑瘫康复等助医项目取得明显效果;通过落实福利企业优惠政策继续促进残疾人在福利企业就业,依法保障残疾职工合法权益。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社会福利单位40250个,比上年增加573个,床位299.3万张,比上年增长7.1%;收养236.2万人,比上年增长6.4%。年末在院人员按性质分,优抚对象12.7万人,“三无”对象183.5万人,自费人员40.0万人;按年龄分,老年人207.1万人,青壮年17.5万人,少年儿童11.5万人;按类型分,自理(完全自理)186.4万人,介助(半自理)22.6万人,介护(不能自理)27.1万人。
1.养老服务事业加快发展。推动各地建立高龄津贴制度,启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程,在黑龙江、江苏、湖北、重庆、甘肃5个省份进行试点,有效缓解了老年福利服务的供需矛盾。制定《机构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居家养老服务基本规范》国家标准。完成了《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和《社区老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送审稿),并报送有关部委批复。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老年福利机构38060个,比上年增加908个,床位266.2万张,比上年增长9.1%,收养各类人员210.9万人,比上年增长7.7%。其中:城市养老服务机构5291个,床位49.3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32.3万人;农村养老服务机构31286个,床位208.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173.0万人;光荣院1401个,床位6.7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4.6万人;荣誉军人康复医院47个,床位0.8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0.4万人;复员军人疗养院35个,床位0.6万张,年末收养老年人0.4万人。
2.儿童福利事业取得重大进展。制定了社会散居孤儿和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细化了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福利保障政策,拓展了儿童福利对象,初步建立了独立面向孤儿的保障服务体系。加强了残疾孤儿手术康复工作和儿童福利机构设施建设,推动规范化进程。完成了《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标准》(送审稿),并报送有关部委批复。
截至2009年底,全国各类收养性单位共收养儿童11.5万人,比上年增长27.8%。全国独立儿童福利机构303个,比上年增加13个,床位4.4万张,比上年增长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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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意见要求,严肃执法办案纪律,整治不正之风,做到“五不准”:不准以任何名义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索拿卡要,或要求企业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参加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分配;不准办关系案、金钱案,插手企业经济纠纷,违法处置企业涉案财物和以扣押、追缴等名义变相没收企业合法财产;不准对同一企业的同一法律关系案件进行多头执法、多头查办;不准对企业的合理要求、正当诉求不作为或消极作为等。
意见还要求,依法稳妥处理涉企案件。对情节轻微、社会危害轻微的涉企案件,尽量采取调解或和解方式解决。到涉案企业调查取证注意方式方法,尽量不着警服、不用警车,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法人代表或高管人员,除确有必要外,根据案情尽可能依法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处置企业涉案财物,在不影响案件侦查、财产保全的前提下,实行动态控制,慎重使用全面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最大限度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
意见同时要求鼓励保护合法经营,依法查处非法经营;对不同性质、不同规模、不同地域的企业实行平等司法保护;建立完善服务企业工作机制等。江西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