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讲话8
在全省法院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11年10月20日)
张立勇
同志们:
10月10日上午,最高法院对全国法院系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进行了安排部署.王胜俊院长在讲话中总结回顾了全国法院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以来取得的成果,深刻分析了当前形势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的现实必要性,对下一步开展好再学习再教育活动提出了明确要求,具有很强的理论指导性和现实针对性。全省法院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认真贯彻落实。
在牢固树立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个问题上,河南法院的头脑是清醒的,立场是坚定的,措施是得力的,成效也是明显的。特别是近几年来,我们坚持从十二个方面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领导,严格落实重大案件、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及时汇报和定期通报制度,主动接受领导和监督,确保法院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不移地坚持服务大局,又好又快地审结了“9〃8矿难”案和涉“瘦肉精”犯罪等一系列影响社会稳定和关系民生的案件;开展“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集中办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万名法官回访千户企业和万名当事人”等活动;举办“护航中原经济区司法论坛”,制定《服务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意见》,开展“涉外审判工作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集中活动月”,不断提高服务中原经济区建设的水平,为河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坚定不移地坚持为民司法,大力弘扬马锡五审判方式,扎实开展“大接访”、“调解年”活动和执行攻坚,创新推出社会法庭,探索创建人民陪审团,为参加开庭听证的外地特困当事人免费提供食宿,不断拓宽司法救助范围,加大司法救助力度,让群众更多更好地享受司法改革成果。坚定不移地坚持捍卫公平正义,全方位推进司法公开,实行三级法院裁判文书全部上网,推行庭审网络视频直播,落实公民自由旁听制度,开设“网评法院”专栏,开通“民意直通车”和豫法阳光腾讯微博、法官网上调解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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搅合在一起了。司法制度是上层建筑的范畴,借鉴时一定要考虑中国的土壤,不能完全移植,下一步,我们要从国情出发认真研究,结合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合议制度,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国情的陪审模式。
二、“9〃8矿难”和“瘦肉精”案件的审判,严格遵守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决不是标新立异
去年以来,我们先后成功审理了“9〃8矿难”、“瘦肉精”系列案件,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两起案件均以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并对主要责任人施以重刑。在全国上下一片叫好声中,有少数人认为我们是在标新立异,故意制造轰动效应,刻意迎合民意,片面追求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牺牲了法律效果。事实上,在办理这两起案件时,我们始终坚持从大局出发,把严格依法办案作为首要原则。“9〃8矿难”案中,被告人为谋取暴利,明知瓦斯超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故意破坏瓦斯报警设备,强令工人下井,导致重大矿难发生,我们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2名矿主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有效遏制了矿难频发的态势,得到了全国人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国家安全生产总局、广大人民群众、网络媒体的充分肯定,被评为2010年人民法院十大典型案件之首。卢展工书记批示,认为这是“真正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真正依法遏制黑心矿主为获暴利、不顾群众死活的违法行为,真正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尊严。”1—9月份,河南没有发生重大煤矿安全事故,与我们法院严惩煤矿安全犯罪的态度有很大的关系。“瘦肉精”案件中,被告人明知“瘦肉精”的唯一用途就是在饲料中添加并用于生猪饲养,明知用“瘦肉精”喂养的猪流入市场后会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乃至生命,而研制、生产、销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符合法律规定;在量刑上,二主犯一方面罪行极其严重,另一方面没有直接造成致人重伤、死亡的后果,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既体现了对这起严重犯罪严厉惩处,又体现了对严重犯罪严惩的基础上严中有宽的一面,也符合现阶段的刑事政策。《人民日报》发表专家评论,认为这是食品安全重典治乱的生动案例,是食品安全领域由乱向治转变的里程碑。在近期召开的座谈会上,各界代表一致认为,该案的成功审理震慑了违法犯罪,重塑了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卢展工书记批示:一审宣判社会反映良好,体现了严格执法,体现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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悲、怜悯之心。我们将依法办案决不是让法官去死抠法条,而是遵循法律精神、立法本意。法律来自于人们的生活实践,是对人民生产生活实践中常识、常情、常理的高度概括,所以,我们在办理每一个案件的时候,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引用的法律本意是倡导什么,要考虑这个判决作出后,当事人会是什么反应。社会公众会怎么评价。判决结果和说理是否能被一般老百姓接受。而不仅仅考虑是否和法律规定的完全一致。法官如果没有这个判断能力,对社会的常识、常情、常理还不了解,他就担当不起弘扬社会公德,主持社会正义的角色,让这样的“恐龙法官”办案是很危险的,是对人民不负责任,也是对他自己不负责任,一定要清除出法官队伍。
四、坚持“疑罪从无”,就是坚持证据第一的原则,决不会放纵犯罪
近年来,我们反复强调“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但“有罪推定”观念的影响还是根深蒂固,难以在短时间内彻底根除。长期以来,“疑罪从轻”、“疑罪从挂”、“疑罪从拖”等习惯做法,都是有罪推定理念的突出表现。如赵作海案件,一审承办法官在审理报告中已经明确列出了案件存在的六个重大疑点,但由于担心搞“疑罪从无”会放纵犯罪,不敢面对方方面面的质疑和压力,就依据“疑罪从轻”的惯性思维,对赵作海作出了留有余地的死缓判决,最后被证明是错误的。在这样的指导思想下,我们办了一批这样的案件,受害的绝不是赵作海一个人,多少家庭在这样的办案理念下家破人亡。一些法官对证据存疑的案件,不是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而是多次发回重审,或者久拖不决,或者在公检法三机关之间来回“踢皮球”,致使一些被告人在看守所一押就是
七、八年,有的甚至十几年,判又判不了,放又放不掉,一挂再挂,一拖再拖。还有一些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只盯着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忽视无罪辩解,甚至把无罪辩解当成是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开庭时多次打断被告人发言,对于被告人当庭所作的无罪辩解采取不听、不信、不记录的“三不”态度。实践证明,“疑罪从轻”不仅没有起到打击犯罪的作用,反而极可能导致无辜人员蒙受不白之冤,真正的罪犯却长期逍遥法外,这是对法治的极大破坏和亵渎。因此,我们坚持疑罪从无,摒弃有罪推定,不仅不会放纵犯罪,相反有利于更准确地严惩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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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六、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与扎实推进“五除”专项活动相结合,以理念的转变带动作风的转变。要把“五除”专项活动作为再学习再教育活动的有力抓手,通过专项活动的开展,牢固树立上下级法院一盘棋、主动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的意识,推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树立,深化再教育再学习活动的效果;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再学习再教育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提升各项工作制度。要认真吸取在加强对下监督方面失误的教训,认真总结“五除”活动中的成功经验,今后,省法院要把手伸得再长一点,一竿子插到底,大力加强对基层法院的监督指导,把上级法院派员参加下级法院民主生活会制度,中级法院院长、基层法院院长到省法院报告工作制度,基层法院绩效考评制度和排名通报制度等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长期坚持下去,形成全省法院上下一盘棋的全局意识,彻底扭转一些法院各自为战、各扫门前雪的局面。
同志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法院系统一项长期性、基础性、根本性任务,必须常抓不懈,力求每名干警入脑入心。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的要求,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真正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体现在法院各项工作部署上,落实到具体司法实践中,贯彻到法院队伍建设的方方面面,进一步推动全省法院工作健康发展,为服务保障中原经济区建设,实现中原崛起、河南振兴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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