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重庆市能祥企业后勤服务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防火工作,保护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  各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法律、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司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设施管理

第四条  公司内有各种明显消防标志,设置消防门、消防通道和报警系统,配备完备的消防器材与设施,公司人员做到有能力迅速扑灭初起火灾和有效地进行人员财产的疏散转移。 

第五条  保持防火门、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并定期组织检查、测试、维护和保养,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关闭、遮挡或覆盖,严禁在营业或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 

第六条  公司配齐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桶等消防器材,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全体员工要爱护消防设施,禁止毁坏、偷盗消防设施,不能将消防设施挪作他用。除发生事故外,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第七条  消防器材管理措施为: 

1.每年在冬防、夏防期间定期两次对灭火器进行普查换药;

2.派专人管理,定期巡查消防器材,保证处于完好状态;

3.对消防器材应经常检查,发现丢失、损坏应立即补充并上报领导;

4.各部门的消防器材由本部门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第八条  消防设施和消防设备定期测试为: 

1.烟、温感报警系统的测试由物业部负责组织实施,每个烟、温感探头至少每年轮测一次

2.消防水泵、喷淋水泵、水幕水泵每月试开泵一次,检查其是否完整好用

3.正压送风、防排烟系统每半年检侧一次

4.室内消火栓、喷淋泄水测试每季度一次。 

5.其他消防设备的测试,根据不同情况决定测试时间。     

第九条  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须保持畅通无阻,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占用或封堵,严禁在设定禁令的通道上停放车辆。 

第十条  需要增设电器线路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严禁乱拉、乱接临时用电线路。 

第十一条  将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重点部位、应根据上述情况确定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专人负责。同时,实行各部门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所有部门的消防工作,明确有人负责管理,各部门均要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十三条  消防责任领导岗位职责为:

1.认真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和上级有关消防工作指标,开展防火宣传,普及消防知识。 

2.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3.组织制订或修订,并检查督促落实。     

4.经常检查防火安全工作,纠正消防违章,整改火险隐患。     

5.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人和组织保障方案。 

管理消防器材设备。定期检查,确保各类器材和装置处于良好状态,安全防火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 

6.根据各部门的设备放置的具体情况,制定消防措施,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7.接到火灾报警后,在向消防机关准确报警的同时,迅速奔赴现场,启用消防设施进行扑救,并协助消防部门查清火灾原因。    

8.组织开展对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第十四条  公司设立消防控制室,消防管理员要做到以下几点: 

1.熟悉并掌握各类消防设施的使用性能,保证扑救火灾过程中操作有序、准确迅速。 

2.做好消防值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处理消防报警电话。    

3.按时交接班,做好值班记录、设备情况、事故处理等情况的交接手续。无交接班手续,值班人员不得擅自离岗。 

4.发现设备故障时,应及时报告,并迅速通知修复。     

5.非工作所需,不得使用消控室内线电话,非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禁止进入值班室。 

6.上班时间不准在消控室抽烟、睡觉、看书报等,离岗应做好交接班手续。 

7.发现火灾时,迅速按灭火作战预案紧急处理,并拨打119电话通知公安消防部门并报告公司总经理。 

第十五条  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进行一次安全、防火教育课,新员工进入公司一律先培训上岗。

由消防安全小组组织对员工进行培训,使员工熟练掌握消防规则,消防技术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从而提高消防观念锻炼消防技能。 

第十六条  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习: 

1.应按制定的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     

2.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3.组织全员学习和熟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4.每次组织预案演练前应精心开会部署,明确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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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的修改、解释权归本公司物业部所有。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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