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省消防条例》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参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尽职免责、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同步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三)安排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四)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消防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检查、隐患整改。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积极调解火灾事故矛盾纠纷。
(五)将消防安全管理纳入网格化管理范围,明确网格消防工作职责,强化消防网格人员培训和考评奖惩,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站(消防办公室),整合网格管理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开展火灾隐患排查、火灾隐患督改和消防宣传教育。
(六)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强化对沿街门店、出租房屋、移民安置点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开展防火安全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城镇消防安全水平。
(八)指导村居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村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办理相关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当要求建设单位(者)明确拟建建筑使用性质是否包含非居住功能,并告知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要求,签订消防责任义务告知承诺书。并组织对新建村民住宅建筑实际使用用途与申报使用用途情况的核查。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
(一)、
(五)、
(六)、
(七)、
(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本辖区内各行业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开展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三章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落实县人民政府消防工作会议精神和消防安全委员会工作部署,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依法指导、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本行业系统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科(处)室,确定专(兼)职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工作经费,考核消防工作。
(四)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消除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常态化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系统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员应急疏散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落实国家和省州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的相关优待保障政策。
(八)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相关职责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送县消防救援大队。
(九)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行业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行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十)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十条政府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责任。
(一)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县各部门各单位做好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等突发事件和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将消防救援大队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县人民政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在审批、核准、备案项目时,监督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建设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应当将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联合奖惩平台,实施联合惩戒。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所属仓库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指导储备粮、物资储存等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统编优化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生产民爆器材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会同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负责成品油、拍卖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经开区以及由上级部门审批发证的商贸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五)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公安交管部门应提供相关执法资源,协助查处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的车辆;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推动指导城乡社区推进微型消防站建设。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建设等工作的扶持指导。
(七)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将消防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负责督促、指导人力资源市场、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配合有关部门对在消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九)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和消防车道及其他消防设施标识纳入验收范围。在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综合协调、督促地下空间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传统村落的消防保护、改造。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行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其对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实施指导监督。组织制定并实施启动消防设施故障紧急维修程序。
(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发现阻碍人员逃生和消防救援施救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防盗网窗等设施设置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负责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燃气经营单位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十一)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在组织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涉及国土空间利用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审查范畴并负责监督实施。将消防站、消防指挥中心、消防训练基地的规划要求和布局原则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将消防专项规划中涉及空间利用的主要内容纳入详细规划,严格规划审批。
县级各相关部门按照权责清单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擅自改建、占用室内外共用部分的行为按照依法进行查处。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经营业主及工程建设单位、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客货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企业、汽车驾驶学校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负责水上运输船舶消防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交通运输、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灾害事故和重大服务供应事故开展应急处置。
(十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高素质农民培训。负责为农业产业的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配合有关部门将消防工作纳入相关建设规划,配合做好符合农村实际的消防安全措施的落实工作。
(十四)水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水利设施的消防安全管理。将农村消防用水量纳入农村水利工作总用水量中统筹考虑。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县消防救援大队。
(十五)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市场、演出市场、美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等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督促指导a级旅游景区、旅行社加强消防管理,将消防安全纳入一定规模的旅游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场所服务质量等级评定。
文物部门负责督促文物建筑加强消防安全建设。
体育部门负责公共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和本系统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所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
广播电视部门应有针对性地(重要时段、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负责督促指导电视播出机构、传输机构、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十六)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消防安全监管。加强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建设,督促系统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
(十七)林业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火情早期处理等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场、林区和草原防火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工作。
(十八)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国资系统企业研究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对企业负责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进行业绩考核。
(十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监管。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制定。负责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严厉打击违反消防安全标准和相关文件要求的虚假、失实广告。配合消防救援机构,在开展市场主体注册时告知消防安全风险。
(二十)人民防空部门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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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微型消防站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