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谢婷
摘要。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经济责任审计的难点之一,是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通过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作出的结论性评语。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审计评价、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经济责任审计,是特指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所在部门、单位财政收支与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领导干部本人对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借以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的较高层次的经济监督活动。中办、国办于1999年5月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标志着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已经正式纳入了国家审计范围,我国经济责任审计迈上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台阶。经济责任审计重要性的提高,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经济体制及政治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
一、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定义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通过对企业领导人任职期间的财政、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在审计结果报告中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情况和按其职务应承担的经济责任而作出的结论性评语。
二、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体及其特点
审计评价的主体是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即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代表政府(或所有者)通过一些特定指标考核,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评价。它是一个相对较为独立的层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审计评价主体就是审计机关或其他审计机构代表所有者(委托经营者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委托人)对企业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二是审计评价是评价管理人(经营者)在经营期间的价值增量,是相对价值;三是审计评价是评价经营者是否达到了委托人期望目标,或达到水平怎样及其原因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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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是以获取的会计信息资料、经济数据资料和经济活动情况真实可靠为前提的。对真实的数据资料分析评价也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否则也难以做到客观公正。根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的实际情况和客观公正评价的要求,应坚持以下几项评价原则:。
1.坚持经济活动和经济事项为限定范围的评价原则
根据《审计法》、《县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的监督只能限于经济领域,主要是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重大经济决策和其他经济活动事项,而对于非经济活动事项和问题不审计、不评价。另外,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发现或接到群众举报的一些非经济方面问题,对于此类问题审计组一般不应介入核查,更不去评价,做到依法行使监督权,不越权不越位。
2.坚持以审计认定的事实数据资料为对象的评价原则
根据自身专业技术水平和手段,如对一些特殊的经济事项、数据资料和高新设备等不能给予确切的核证和认定,就应说明情况,不予评价,以回避审计风险。
3.坚持以经济责任为主的评价原则
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界定和认定其所在部门、单位和地区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事项和个人经济行为应当负有的经济责任。因此,对领导干部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首先应界定哪些经济活动事项是其行使权力和个人经济行为所作用和影响的,对于被审计领导干部没有关系的经济活动事项一般不予评价,即使是需要向有关部门反映的和需要处罚的违纪违规问题,如与被审计领导干部无关,也不要在审计结果报告中进行评价。
4.坚持以量化政绩为特点的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的实行,弥补了干部管理监督部门不能全面了解领导干部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情况和不能客观评价领导干部的缺陷。审计机关提供的审计结果报告,逐渐成为干部管理监督部门评价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在评价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时,必须以数据资料事实证据来量化政绩,否则就无法被采用,更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5.坚持区分现任责任与历史的评价原则
经济责任审计在评价时,必然要遇到被审计领导干部与前任领导干部交叉的经济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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