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节能目标考核自查材料1110
情况监督检查的自查报告
合肥市发改委
2011年11月9日
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我委认真谋划和落实节能工作,今年以来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现按照我委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要求,将我委所做的节能工作报告如下:
一、逐步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积极开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2010年11月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发布。安徽省发改委于2011年1月下发了〘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皖发改环资〔2011〕18号)。2月底,省发改委组织各市发改委申报节能评估机构,建立节能评估专家库。我委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咨询机构和有关专家申报,5月22号省发改委在网站上公布节能评估机构和专家。我市共有24家机构被确定为首批节能评估咨询机构。从6月份开始,我们逐步开展节能评估工作,到10月底,已有合力叉车、中盐、乐凯、通用和江淮等企业的5个项目组织实施了节能评估,另外,今年申报国家资金的项目均需节能评估,我委出具了节能评估审查意见。
二、加快在建和今年新增国家批复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1-
节能项目建设进度。着力抓好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工作,开展中央预算内和财政奖励重大项目的检查督查,确保节能项目发挥效益。
对已经实施的国债项目,我们要求按照每旬、每月、每季度的进度如实上报,并将建设进度通过安徽省节能减排和生态建设重大项目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省发改委。
对不能按期开工项目,追查其原因并进行现场督查,上报整改报告,责令其尽快开工。今年7月16日,省发改委环资处徐和生处长带队来我市进行项目督查,分别实地查看了长城内饰件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现代牧业牛粪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等。同时我委也对精诚纸业生产节水项目、福门玻璃窑炉节能改造项目等进行了核查,目前各项目正在有序建设中,中粤金属树脂砂综合利用项目、现代牧业牛粪利用循环经济项目等已经竣工验收。
今年共有13个新增国家批复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已下达了投资计划,部分项目资金仍未到位,资金到位后,我委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做好督查工作。
三、积极争取国家、省节能及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资金比上年有所增长。
2011年,我委共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约8864.44亿元,其中中央资金8513万元(具体项目见附表),省级资金351.44万元。较去年同期4550万元相比,增长48.7%。
四、积极做好高效照明节能灯推广工作,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
今年省政府下达至我市的高效照明节能灯推广任务为135万只,其中小功率节能灯90万只,t5荧光灯25万只,大功率节能灯20万只,推广时间至2011年年底。我委组织召开了推广工作会议,将今年的任务分配给各县(市)、区、开发区、新区,并要求市直相关部门做好协助工作,同时制定推广方案并印发给相关单位。另将印发工作方案的通知公布在我委网站上,供市民查看。目前此项工作正顺利开展。
五、大力推广循环经济,争取申报项目列入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单位。
2011年我市共有12家企业被列入省循环经济示范单位,分别是安徽泰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合肥谷雨现代农业科技公司、合肥天一养殖有限公司、合肥华庆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瑞森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肥大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肥科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双福粮油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大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巢湖银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和巢湖市拓巢建材有限公司。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配合市经信委做好此项工作,努力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实际的节能降耗工作责任制度,把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务必使节能降耗取得实效,全面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任务。
1、按照与市政府签订的年度节能目标责任书要求,配合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市政府对我市节能降耗情况考核的前期准备工作。
2、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和〘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认真做好能评审查工作,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严格增量控制。
3、完善激励和约束政策,大力推动节能技术进步。一是用足用好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和优惠政策,按照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循环经济等申报国家资金的要求凝炼项目,做好节能项目申报、资金争取工作。
4、创新推进管理节能,继续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加大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申报力度,鼓励开展诊断、设计、融资和实施等节能中介服务,充分发挥节能服务产业对全市节能降耗的促进作用,同时争取国家及省级合同能源奖励资金。
5、认真落实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引导企业积极申请认定,使我市有更多的企业通过资源综合利用获得税收减免、财政资金的支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认定管理和日常监管工作。
6、加大宣传力度,继续做好2012年高效照明节能灯推广工作。
附表:
2011年环资工作国家及省级专项资金争取
情况表
第二篇:市发改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项目编号:
注: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折标准煤参考系数参照《综合能耗计算通则》(gb/t2589),能源种类包括:原煤、原油、天然气、水力、风力、太阳能、生物质能、洗精煤、其他洗煤、型煤、焦炭、焦炉煤气、其他煤气、汽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炼厂干气、其他石油制品、热力、电力等。耗能工质各类包括:新水、软化水、压缩空气、氧气、氮气、氦气、乙炔、电石等。
第三篇:发改委业务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计划doc发改委业务目标绩效考核工作计划
一、预期完成的目标任务
1、三产实现增加值46.4亿元,其中服务业力争实现增加值45.5亿元,增长19.5%。
2、配合完成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研究制定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和产业发展目录。
3、加快推进完成酒店业、城市综合体、农产品市场、物流业等服务业重点项目实施,完成计划投资任务指标。
4、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协调做好资产重组和债券发行工作,支持企业设立贷款公司,继续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5、着力做好“惠民实事”。坚持年初安排布置、年中监督检查、年底评估工作制度,做好牵头协调工作,推进实施以保障性住房、安全饮水、城镇基础设施、兴边富民等九类的民生建设。配合相关部门一季度前落实具体建设方案,进一步完善相关联席会议和通报制度,确保全面完成建设任务。
6、统筹发展社会事业。加快推进1个团场初中校舍改造、1所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2所学前教育和2个团场老师周转宿舍建设;继续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合理有序推进卫生资源整合,理顺食品监督管理体制,加快推进一个垦区急救体系和4个团场卫生监督场所建设;加快2个团场基本公共文
化活动中心建设,继续完善已建团场文化场所设施配置;扎实推进师市养老、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建设,实施团场养老、殡仪馆、计生服务以及街道、社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绩效考核
1、确保做好“十件实事”牵头汇总工作。
2、确保落实分管业务范围上级各类资金1亿元;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60个建设项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确保完成推进分管业务范围内16个重点项目,其中商贸旅游5个、教育5个、卫生1个、文化2个、民政及社会保障3个。
3、进一步提高项目备案复核、核准、审批效率,按规定时限办结。
4、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成上级及师市下达的行政执法责任目标任务。
5、完成师直党工委下达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目标任务。
6、完成文明部门创建、安全生产、
7、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落实效能监察工作事项。
三、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发改委业务办三
2012年2月17日
第四篇: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文件国家发改委节能审查文件(2010年第6号令)[发布日期:2012-01-1014:21:39|浏览:315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
节能评估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一)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准煤以上(含3000吨标准煤,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或年石油消费量1000吨以上,或年天然气消费量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至3000吨标准煤(不含3000吨,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200万至500万千瓦时,或年石油消费量500至1000吨,或年天然气消费量50万至100万立方米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上述条款以外的项目,应填写节能登记表。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项目概况;
(三)能源供应情况评估,包括项目所在地能源资源条件以及项目对所在地能源消费的影响评估;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包括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生产工艺、用能工艺和用能设备等方面的节能评估;
(五)项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评估,包括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评估;
(六)节能措施评估,包括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评估;
(七)存在问题及建议;
(八)结论。
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本办法附件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文件。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第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费用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列入项目概预算。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项目以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核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第十条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一条
节能审查机关收到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后,要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在节能审查机关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可以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材料。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评审费用应由节能审查机关的同级财政安排,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主要依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
(一)节能评估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准确适用;
(二)节能评估文件的内容深度符合要求;
(三)项目用能分析客观准确,评估方法科学,评估结论正确;
(四)节能评估文件提出的措施建议合理可行。
第十四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在收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后15个工作日内、收到节能评估报告表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节能审查意见,应在收到节能登记表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
节能评估文件委托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内,节能审查(包括委托评审)的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审批或核准时限。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与项目审批或核准文件一同印发。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如申请重新审批、核准或申请核准文件延期,应一同重新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意见延期审核。第四章
监管和处罚
第十七条
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对节能评估文件及其节能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第十九条
节能评估文件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评估文件内容失实的,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负责节能评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导致评审结论严重失实或违规通过节能审查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负责项目审批或核准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审批或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
一、评估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行业准入条件、产业政策,相关标准及规范,节能技术、产品推荐目录,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等目录,以及相关工程资料和技术合同等。
二、项目概况
(一)建设单位基本情况。建设单位名称、性质、地址、邮编、法人代表、项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企业运营总体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性质、建设规模及内容、项目工艺方案、总平面布置、主要经济技术指标、项目进度计划等(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基本情况进行说明)。
(三)项目用能概况。主要供、用能系统与设备的初步选择,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改、扩建项目需对项目原用能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说明)。
三、能源供应情况分析评估
(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及消费情况。
(二)项目能源消费对当地能源消费的影响。
四、项目建设方案节能评估
(一)项目选址、总平面布置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二)项目工艺流程、技术方案对能源消费的影响。
(三)主要用能工艺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设备,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辅助生产和附属生产设施及其能耗指标和能效水平。
五、项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评估
(一)项目能源消费种类、来源及消费量分析评估。
(二)能源加工、转换、利用情况(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评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评估。包括单位产品(产值)综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艺)单耗,单位建筑面积分品种实物能耗和综合能耗,单位投资能耗等。
六、节能措施评估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京icp备05052393号
技术支持: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经济信息网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