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
81202【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
1994-01-26【生效日期】
1994-01-26【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省卫生厅
等部门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报告的通知
(1994年1月26日皖政发〔1994〕5号)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卫生厅、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关于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报告
我省自1952年起,对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制度。40多年来,它对保证广大干部、职工的基本医疗需要和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情况的变化,现行公费医疗制度的弊端日益突出,加之管理不善等原因,浪费严重,支出增长过猛,加重了国家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负担,不利于合理、有效、节约地使用卫生资源。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公费医疗开支大量突破指标的问题不能任其发展,对公费医疗开支要逐步做到以医疗单位管理为主,财政和享受单位主动配合,实行公费医疗经费包干,并适当与个人挂钩等办法”的要求,参照部分省市的做法,现就我省改革和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推行公费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为主的办法,将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定额经费及时拨给指定的医疗单位,以便把医疗管理和经费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各级公费医疗管理、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抓紧研究实施意见,尽快付诸施行。
二、
二、实行医疗费用与公费医疗享受者经济利益适当挂钩。根据我省职工目前实际收入水平,挂钩的比例实行限额封顶,即一年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不超过本人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为限。个人负担的具体标准是:在职人员按工龄长短分别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10-20%、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指100元以上的单项检查项目)的5%;退休人员自负门诊医疗费用的5%、住院医疗费用及大型仪器检查费用的3%。老红军、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残废军人,其个人负担部分全免。
甲类传染病、精神病、癌症及因公负伤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与个人挂钩。
三、
三、合理确定公费医疗经费定额及超定额分担比例。各地应按照保证基本医疗需要和充分考虑财力可能的原则,根据上年实际开支水平,剔除不合理开支,综合考虑物价浮动等因素,由财政、卫生部门确定公费医疗经费的定额。
实行医疗经费由医疗单位管理后,公费医疗经费超定额的开支,除按规定个人负担的部分外,由财政、医疗单位、享受单位合理负担,由财政负担70-50%、医疗单位负担10-20%、享受单位负担20-30%。
四、
四、采取必要的奖罚措施。承担公费医疗任务的医疗单位,在保证公费医疗患者基本医疗的前提下,节约的经费全部或大部分留给医疗单位,用于改善医疗条件。对公费医疗经费管理做得好的地区和医疗单位,财政等有关部门在安排卫生专项经费时,要优先考虑,并给予适当奖励;管理不好的,要采取一定的惩罚措施。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五、
五、加强公费医疗管理。当前,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清理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的人数,杜绝非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享受公费医疗;
(二)严格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制止乱收费;
(三)坚决纠正公费医疗中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开药”、出售非治疗性药品,进行不合理的医疗处置、检查等;
(四)实行定点医疗、转诊转院、检查监督等公费医疗管理制度,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五)加强医药生产、供应部门的统一管理,切实保证按国家计划和医疗需要组织生产和供应,努力提高药品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坚持制止搭配销售,搞异型包装等不正之风;
(六)各享受单位要加强管理,配合支持医疗单位管好公费治疗。
六、
六、进一步建立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随着公费医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公费医疗管理工作日趋复杂,任务更加繁重。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公费医疗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医疗单位承担公费医疗管理任务后,也要确定相应的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强化管理。
七、
七、改革公费医疗制度直接关系到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到社会各方面。各地、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改革的必要性和迫切性,树立全局观念,认真部署,精心实施,积极做好这项工作。各地、市、县的具体实施细则,请抄报省卫生厅、省体改委、省财政厅、省医药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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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发布单位】
安徽省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7〕3号【发布日期】
2007-01-31【生效日期】
2007-01-3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实施意见的通
知
(皖政办〔200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三十一日
关于安徽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
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政府法制办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精神,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清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机关作风的迫切需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减轻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扎实做好各类评比表彰达标活动清理工作,坚决防止走过场,实现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大幅度减少、保留项目发挥积极作用、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明显减轻的目标,逐步建立健全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长效机制。
二、清理工作的范围、原则和要求
(一)清理范围。主要包括。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举办的面向本系统、基层和企业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参照上述范围进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要求。清理工作按照“全面清理、逐级负责、严格审核、大幅减少、统一规范”的原则进行。总的要求是,凡可以撤销的项目,要坚决予以撤销;凡可以合并的项目,要一律予以合并;对推动工作有重要作用确需保留的项目,要说明具体理由。
撤销以下三类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不符合实际需要的项目;要求基层、企业、群众出钱出物出工或以各种名目收费的项目;以开展活动为由违反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滥发钱物的项目。
市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原则上不再保留自行设置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
清理工作期间,各级各部门原则上不得举办新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省建立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编办、省经委(省减负办)、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法制办9个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下称联席会议),履行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等职责。联席会议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牵头,从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经委、省民政厅、省人事厅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指导。
四、清理工作的方法步骤
清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的清理工作从2007年1月开始,2007年5月中旬以前基本完成清理任务。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7年1月底前)。各级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和全国清理评比表彰达标活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建立清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订本地区本部门清理工作方案。
(二)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2月―3月下旬)。各级各部门按照清理工作的政策界限,通过发放登记表、双向核查等方法,全面收集本地区本部门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情况,对所主办或合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名称、依据、周期、是否收费等逐一登记、逐项核对,提出撤销、合并、保留的意见。
对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属于撤销范围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确需保留的,要提出法律、法规依据或主要理由;凡未按规定及时申报保留的项目,视为自动撤销。
(三)审核公示阶段(2007年4月上旬―4月下旬)。各市(以市为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将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其清理意见报送省联席会议进行审核;对全省性社团组织举办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先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联席会议审核。省联席会议审核提出各类评比达标表彰项目保留、合并、撤销的意见,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建章立制阶段(2007年5月上旬―中旬)。各级各部门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认真查找存在的问题,进一步规范本地区本部门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项目报批程序,严格专项经费开支。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于5月20日前,向省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报送清理工作总结。
五、做好清理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制。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推进清理工作。省监察厅、省纠风办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省编办要加强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省经委(省减负办)要对涉及企业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进行清理,对所联系行业协会和事业单位举办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组织开展清理;省民政厅要配合做好对社团组织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清理工作;省财政厅要加强对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资金管理;省人事厅要综合协调政府奖励表彰工作;省法制办要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意见。各级各部门也要建立健全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机制。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要发挥表率作用,在认真清理本部门举办的各种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同时,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做好清理工作。
(二)深入调查研究。各级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研,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严格落实政策,切实增强清理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要注意总结推广清理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及时了解掌握清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制定具体对策措施。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对清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不认真自查自纠,基层、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根据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政纪处分,并按照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有关负责同志的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公开曝光。省联席会议将适时派出督查组,对部分地区和部门的清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重点督查。
清理工作的具体安排,由省联席会议统一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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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发布单位】
福建省
【发布文号】
闽政办〔2008〕209号【发布日期】
2008-12-09【生效日期】
2008-12-0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
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8〕20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制订的《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十二月九日
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公安厅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的专项治理工作。
一、指导思想
坚持科学发展观,围绕宣传教育、规范管理、依法查处等三个环节,依法严厉打击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二、工作目标
(一)加强超声诊断、14周以上终止妊娠技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管理。
(二)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和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等行为。
(三)建立健全禁止“两非”的长效工作机制。
三、重点工作内容
(一)重点工作及分工
1.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
2.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机构和个人鉴定胎儿性别、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行为。
责任单位:省卫生厅、省人口计生委、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重点地区
1.县及县以下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以及民营医疗机构;
2.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问题突出、举报线索多的地区,尤其是省、市、县交界处及城乡结合部等地域。
四、主要措施
(一)广泛学习、宣传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两非”案件的通报,开展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警示教育。
(二)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1.加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管理。
(1)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健全本辖区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档案,全面掌握超声医学工作开展情况。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于2009年2月28日前将拟配备和已配备超声诊断仪以及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情况,分别报同级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购置和使用超声诊断仪。
(2)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备案的超声诊断仪和超声医学执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不符合配置条件的不得购置,已经购置的分别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禁止从事超声医学工作。
(3)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开展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与从事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签订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明确责任。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结合医务人员年终考核、医师定期考核工作,把严格遵守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规定和执行医院超声管理制度,作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超声医学执业人员的考核内容。
2.规范超声诊断仪使用和超声诊断工作。
(1)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制定超声诊断仪使用管理制度,专人管理,定岗、定责,未经批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随意进入超声诊断工作场所。超声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有禁止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醒目标识,张贴从事超声医学工作人员姓名、职务、职称,公布单位和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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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三、建立上市融资工作“直通车”制度。示范区各市、县(区)政府和省有关部门为已上市企业再融资和上市后备企业在改制、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各项审批及相关查询、咨询等方面享项,开辟“绿色通道”,简化程序,主动服务。省有关部门指定一名负责同志具体负责协调处理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并确定专人为企业上市提供全方位服务。
十四、在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省政府金融办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环保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税局、安徽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加强改制指导、政策宣传、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与有关知识培训、优惠政策落实和上市过程协调,及时研究解决示范区企业上市融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推进示范区企业改制上市工作。
十五、示范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和已上市企业按本意见享受有关政策的,要向省有关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各有关部门根据“即报即审”的原则,按规定审核后,兑现落实相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