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中的重要税种。当今世界,个人所得税在缩小贫富差距方面越来越发挥着作用。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税收制度不完善等种种问题,使对其进行改革的问题迫在眉睫。就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及其改革措施进行探讨。本文联系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分析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其影响,进而从个人所得税制、税率、课征范围以及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建议与设想。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制征税改革措施

个人所得税,始创于英国,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它是对个人获得的各种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个人所得税将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税种,其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越来越大;在组织收入与调节社会、经济方面的作用将越来越明显。但在现实的经济发展情况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因为经验不足,存在税款流失严重,税收政策不合理等,如果不能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将会对我国税收制度、财政体制的进一步改革与完善产生严重的不利影响。这里就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进行分析和探讨。

1.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发展现状

个人所得税法曾于1993年、1999年、2005年、2007年6月29日、2007年12月29日、2011年6月30日修正过六次。1980年9月10日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并同时公布实施。该税法统一适用于中国公民和在我国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至此,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制度开始建立,在建立初期它起到了调节居民收入和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9月1日之后,起征点为3500/月。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征收个人所得税正是政府宏观干预的手段,是政府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措施。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方面所占地位越来越显著。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使其更加规范,更符合国际惯例,这不仅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同1

时也是中国税制改革的内容之一。虽然我国已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多次调整,但是和国外对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体系仍然面临着各式各样的问题,而且日益突出。

2.1税制税负不均严重,个税未能充分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目前我国个税税制采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其与当下我国居民收入形式多样化的趋势已经不相适应,我国个税对不同性质的所得项目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采用源泉一次课征的方法计算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后果是造成同收入的纳税人会由于取得收入的类型不同或收入次数不同而交纳不等的税款;且不同类型所得税的计征规定的时间有所不同,分为次、月和年,并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的收入水平,会导致低收入者税负高于高收入者的不正常现象。

2.2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表现在:

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

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这不仅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而且违背税收公平原则

2.3征税范围的确定不当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总共包括十一大类。其征收税目采取的是列举法。这种方式下,应税项目明确、清楚,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一是现实中各种收入名称众多且不统一,难以与个税所列项目完全做到完全吻合,加大了征税机关征管难度;二是在经济模式日新月异的同时个人所得也呈现着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还有实物、有价证券、红利所得等等,现行个人所得税已然不能适应当前的经济发展。

2.4费用扣除不合理,费用扣除简单,标准统一,未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法有定额法和定率法两种。但是在一些具体问题的处理上就表现出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脱离。国家职工有良好的社会保障,有稳定的医疗福利等,个人收入是实实在在的净收入;而农民的就业保障、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制度仍不是

2

很健全,落实情况也不是很好。在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和支出水平都是有一定的差异,而我国个税并没有考虑到地域差异;现行费用扣除标准以单个独立个体作为征税单位,没有考虑纳税人所在家庭的因素。这显然是有失公平的,没有全面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不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与个人生计以及家庭抚养有关的项目均未能考虑在内,其公平性也就无从体现。

3.建立科学完善的个人所得税制

3.1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实行分类与综合所得税制,是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与其他的应税所得则分类征收,或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这样既可以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防止偷逃税款行为发生,又有利于公平税负,减少征税成本。这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又能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还能体现“量能负担”的公平征税原则,比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3,2延长个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

在延长申报缴纳税款时间方面,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每月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为次月7日内,而缴纳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其它税种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间一般为次月15日内。这就使得有些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在一个月内要办理两次申报缴纳税款手续。对此,新个税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一律规定为次月15日内。避免了纳税人的工作上的繁杂,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是也减轻了税务大厅的工作量。

3.3调整优化税率结构

建议累进税率进级数应减少,级差可拉大,整体税率水平可下调,应实行同一的超额累进税率和预扣率。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应继续扩大,对附加福利所得和证券交易所得征税是毫无疑问的。对储蓄、金融债券利息课税既不会影响储蓄量和金融债券的发行,也不会过量地刺激消费,同时又能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至于一些福利收入,如福利费,抚恤金,退离休工资,转业费,安家费等,均属于个人收入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理由不课税,总之,我们应该在可行的范围内,逐步扩大个人所得的课税范围。

3.4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3

充分利用专项检查和群众举报等提供的线索,集中力量,排除阻力,依法查处重大偷税案件,上级机关要全力支持和协调下级机关查处大案要案工作。同时要借鉴西方国家的成功经验,我国目前偷逃税款比较严重,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执法不严。因此,应从经济和法律两方面加大打击力度,要修改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条文、加重税收罚则,对有些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偷逃税款行为,除经济上重罚外,还应给以较重的刑事制裁。尤其对领导干部、明星大腕们的违法行为更要依法查处,公开曝光,使其在政治上身败名裂,经济上倾家荡产,社会上没有立足之地。

3.5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在目前人们还没有完全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全国还没有建立自动监控机制的条件下,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税收征管人员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思想素质。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落实代扣代缴的税源控管上,主动争取税源比较集中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自新个税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得到了良好的反映,说明此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但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漫漫道路,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情况,还并未真正实现个税税制的全面变革,而这些是我国个税改革道路上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参考文献:[1]吴从慧.中国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改革[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1).[2]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之设想[j].商业经济,2010.(22).[3]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11).[4]刘剑文.主编.《财政税收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5]郭常春.我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与完善[j].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学报.2009(5)

第二篇: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试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

摘要。个人所得税改革是我国目前税制改革的热点问题,本文分析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入手,围绕问题对今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出建议。201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4837.17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6.6%。同时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超额累进制度,随着个人收入的增加,个人所得税所适用的边际税率也不断提高,这样可以缩小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差距,所以个人所得税还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问题措施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980年9月10日我国人大五届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标志着我国个人所得税开始确立,但因为扣税标准较高及当时人们的工资水平较低等原因,个人所得税并没有很好的发挥调节收入和对财政收入做贡献作用。自1994年我国正式课征个人所得税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增长,在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社会公平,增加财政收入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居民收入的普遍提高以及社会环境的变化,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已显得相对滞后,存在一定的不足,作为我国税收中的重中之重,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问题分析

(一)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不够明确

目前,关于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主张个人所得税以聚财为目的,对所有个人所得征税,并降低边际税率,以增加财政收入。另一种观点主张个人所得税以再分配为目的,非“全民征税”,并提高免征额,以利于低收入者,以调节收入分配。其实,这两种说法就是围绕税收原则中的效率与公平的问题开展讨论的。从理论上讲,个人所得税的起源和推广的原始出发点是为了充实国家财政。但从我国目前现状来看,个人所得税应该在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所以笔者更赞同第二种观点。

(二)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存在税负不公平现象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按照列举法分为11类项目,在具体应用中,个人所得税是对各种所得,按照其不同来源分别进行计征,不同来源的收入适用于个人所得税法中不同的税务处理办法。参照目前国际惯例,发现我国分类税制造成了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首先,分类课税难以体现公平的原则,相同收入会因为收入来源不同而承担不同的税负,产生横向不公平;不同收入的纳税人,由于取得收入的来源不同适用于不同的扣除额、税率及优惠政策,容易出现高收入者税负轻、低收入者税负重的现象,于是产生纵向不公平;其次,分类课税产生了巨大的避税空间,一些收入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等方法避税,产生了税收征管的漏洞。因此,分类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存在一定的税负不公平现象。

(三)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用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相结合,外籍人员给予附加减除费用的优待方法。这种费用扣除的方法虽然简单明了,具有透明度高、便于税款计算和征管的特点,但是存在照顾不到纳税人具体情况的弊端,忽略了不同纳税人之间供养家庭人口不同等多种客观情况,造成因家庭供养人口不同而形成税负不公平的问题,不利于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整收入分配功能的发挥,未能很好的体现社会公平的要求。并且,我国个人所得税在进行计征的时候没有考虑到物价变动情况,而只是通过调整起征点这种方式,例如从1994年的800元调整到目前的2000元,仅仅调整课税起征点不利于维护税法的稳定性。

二、改革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几点建议

根据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方面存在的不足,为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在调节居民收入方面的作用,结合国际税制,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提出几点建议:

(一)明确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应明确把调节居民收入分配作为个人所得税的优先功能,把增加财政收入作为辅助功能。从统计数据上来看,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1737.05亿元,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6.75%,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为3186亿元,占国家税收收入总额的7%,从这个数据上来看,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收入对税收总收入的贡献并不是特别大。然而,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别越来越大,贫富差距问题是我国相对比较突出的问题,早在2000我国的基尼系数就达到了0.458,超过了0.4的国际警戒线,根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社会蓝皮书报告,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仍然在0.4以上。贫富差距已经成为了一个社会关注的敏感问题。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不仅影响了社会稳

2定,而且阻碍了经济发展,近些年来,我国政府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个问题。因此,对个人所得税在进行定位时要把调节收入分配功能放在优先位置,把组织税收收入作为辅助功能。

(二)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目前国际通用的个人所得税通行课征制有三种。即综合税则、分类税则和混合税则,其中,综合税则是指对于纳税人的各类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为一个所得整体,经汇总计算后,适用统一的宽免和扣除规定,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课税模式,与其他课税模式相比,综合税制确定的应税所得具有税基宽、最能体现“负税能力”的原则等优点,其累进税率在纵向公平方面能发挥积极作用。但是,综合税制在征管方面的一个重要特征是要求纳税人采用自行申报的方式,这对税收征管和纳税人的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征收手续复杂,征收成本较高,且要求纳税人有较高的纳税意识,有健全的核算制度,税务机关有先进的稽查手段,否则难以实施。在考虑目前我国现状的基础上,应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相结合,实行实行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征制。

首先,应该将各类应税所得进行分类合并,对部分应税、免税项目予以调整。例如,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收入等收入合并,减去法定的扣除项目,将余额按照累进税率征收;又如对于投资性的、没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等,仍按分类计征等。其次,针对多头收入的情况,逐步扩大课税范围。除了将过去处于优惠政策鼓励而尚未开征的项目(如证券所得收入、财产转让收入)纳入征税范围之外,其他很多额外收入或福利项目也应该纳入课税范围。例如:个人所取得的额外福利,投资收益、各种补贴等等。这样做既有利于解决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实现税制公平和效率,当然,更长远的考虑是要提高纳税人自我纳税的意识和税务部门的征管效率。

(三)合理确定费用和扣除标准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予以扣除是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由于各国所得税制不同,其相应的扣除项目和标准也有所不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一般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经营费用的扣除,二是生计费用的扣除。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费用扣除标准还有很多亟待改善的方面,缺乏科学的理论依据,例如:不分已婚未婚、家庭人口、家庭总收入、地域差别等,一律对个人的收入实行定额扣除,这种方法虽然简单易行,但未能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因此,在实际征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首先,应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赡养人口多少、

3实际负担能力等因素确定后进行相应的扣除,按照“量能负担”的原则;其次,要体现政策原则,即在进行费用扣除的时候要体现我国的人口政策、收入分配政策及地区差异等。

总结:

综上所述,对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及税率等级的调整并不会对各级政府财政收入造成显著的影响。从个税起征点上调的效果来看,此前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以及从1600元提高到2000元时,财政部按照静态数据估算我国年度总税收分别减少约280亿元和300亿元。但实际上,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并没有阻滞中国个税收入的持续高涨,因为经济仍在高速发展,人民的收入水平也在不断地提高,而税务部门也在不断地完善征管体制和试点新的税种。据国税总局的统计资料显示,自2006年个税起征点从800元提高到1600元后,2007年前三季度全国个人所得税总共征收2413.8亿元,已接近2006年全年的个税收入2452.3亿元,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安体富也曾表示,目前我国税收收入增长较快,从总体税收的角度上来看,几百亿元的减收对税收收入影响并不大。

自新个税实施以来,全国各地都得到了良好的反映,说明此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但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发展的漫漫道路,这只是一个小小的调整以适应我国目前复杂的社会情况,还并未真正实现个税税制的全面变革,而这些是我国个税改革道路上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个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也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和不足,今后,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要坚持科学发展和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广泛征求民意,有步骤、循序渐进的开展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才能更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洪:《中国税负归宿研究》,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年7月版

2、张敏: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深层次改革的思考,时代经贸,2009年6月中旬刊

3、张浩金。国外收入分配制度变迁对中国的启示,黑龙江社会科学。2009年第4期

4、杨秀平。谈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长春理工大学学报。2010年11月

5、魏彦芳,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完善之设想,商业经济。2010年

第三篇: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利弊论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利弊

导言

现有文献综述

在查阅国研网等国内网站后,发现有相当部分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文章,其中张振杰的《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从历史角度讲述了我们个人所得税一路的改革历程,对于笔者的了解以及写作有了基础性的帮助。冯宇的《国际个人所得税制的借鉴与比较》提供了与国际对比的材料,让笔者了解了各国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对于本文的撰写有很大的参考价值。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夏业良的《立足整体个税制度建设》对于个人所得税的整体建设有了较为全面的评述以及一些建议。

一、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3月2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将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调整工资薪金所得税率级次级距。这关乎所有人切身利益的修正案即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1、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在1994年之前,中国有三部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规,分别是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的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中国居民的《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以及适用于中国企业主《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规虽然对于国家的财政收入起到了可观的作用,但是它们不仅有许多矛盾之处,而且在执行方面也有问题。因此在1994年,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然而近年来国民收入结构的急剧变化,无疑要求国家有关机构对个人所得税制度再做进一步的改革。

2、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办法按照11个项目征税。在具体应用中,针对不同的来源,征收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虽然简单、透明,但在欠缺公平性,对于调节收入作用并没有起到很好的发挥作用,而个人所得税的功能,或者说目的,恰恰就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而且分类税制会使得纳税人实际税负不公平,而这一问题也将会越来越严重。

3、我国的税率

目前中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累进式的,收入越多,税负越重。最高一级可达到45%。然而在现实中对个税贡献比重最大的,并非政策所针对的高收入阶层,反而是收入微薄的普通工薪阶层。高收入群体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来偷税漏税,然而普通工薪阶层却不行,而且对于高收入群体的纳税往往也只是象征性的。

二、国外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1、课税模式及其范围

综合税制在当前占主要地位,而大部分国家除了社会保障收入、赡养费等所得项目以外,其他类别所得几乎都要纳税。对于资本利得这一特殊所得项目,大多数国家征税,少数国家还规定了专门的资本利得税。

2、、税率选择

绝大多数国家采用累进税率。算术平均值在25%-35%之间,高收入国家略低,低收入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略高。20%和15%的税率比较多见。各国基本都是按年所得来确定税率。而税率也分好几种:第一类是基本税率,主要针对工薪、劳务报酬等。第二类是对针对投资所得、资本利得等非勤劳所得。第三类是对非居民适用的预提税税率。大部分国家用指数化方法定期调整基本税率来避免通货膨胀的影响。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考虑的问题:

1、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权衡

公平与效率问题一直是税收的两个重大课题。如果一味的为了公平而扼杀了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得经济发展受到挫折,这样的公平也没有积极的意义,也没有实质的作用。因为税收这种分配手段必要要有一个丰裕的社会产品作为基础。然而,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失去了公平,社会收入差距拉大,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发展,从而使社会生产缺少动力和活力,自然也就无效率可言。

2、对于高收入人群其他因素的考量

截至2010年3月31日申报期结束,全国共有2689150人到税务机关办理2009年度个税自行纳税申报,与上年同期相比,申报人数增加287573人,增长12%。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4.78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5.24万元。申报已缴税额1384亿元,比上年增加108亿元,增长9%。(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统计)把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白领工薪阶层定为高收入群体,并不一定准确。一线城市的白领工作压力过大,再加上如此强的税收负担,其实际效用函数值或幸福感指数则会大大下降。另外,针对单人的税收也应考虑其家庭因素。一些家庭可能只靠一位劳动力,却也要因此交纳过高的税赋,对于整个家庭来说也是很困难的。

结论:中国公民收入来源多样化,税收管理手段不那么先进,这使得个人所得税税率高却不实用。另外,中国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也是一大问题。这些情况难以一时改变,然而我们先从制度开始改变。参考国际税法实施情况,我们可以在以下方面做出一些调整:

1、中国可以在纳税主体、征税项目、税率的确定方面加以修改。尤其应当考虑把工薪所得适用的税率稍稍下降,以避免由于税负过重而造成人才和资金的外流。同时在不大幅影响效率的前提下,通过其它途径来补充实现公平也是可取的。另外,也应当调高起征点,随着物价的上涨,这话一点是无疑需要的。对于纳税主体,应以家庭为主体征收单位、包括被赡养人口扣除额以及其他可扣除额的个人所得税制。这样整体来看税收就会相对公平,毕竟一人的薪水最后的作用是对于整个家庭的。

2、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6、李爱鸽。《当代税制原则演变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扬州大学税务学报2002第2期。

7、刘隽永。《社会公平呼唤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完善》,载《税务研究》2003年第6期第28页。

8、李林木。《从国际比较看我国个人所得税居民身份判断标准的完善》,载《涉外税务》2002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