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探讨

浅谈我国法官选拔模式的改革

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写入宪法和党的文件的一个基本的司法原则。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的实现需要很多要素,首当其冲的就应该是人的要素。笔者认为,应当改革我国法官现在的选拔模式,使法官的选拔适应司法独立的需要。

建国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建设不断取得进展,法官队伍逐渐专业化、正规化,法官素质不断提高。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官队伍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民主法治建设、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做出了重大贡献,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分析我国法官队伍现状,应该说是不容乐观的——法官队伍虽然庞大,但素质不高,法官个体参差不齐——这是不争的事实。主要表现在:一是单一型人才多,复合型人才少;二是经验型人才多,知识型人才少;三是成人教育培养的人多,正规教育培养的人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我国关于法官的任职条件从建国到1995年以前,没有具体规定。选任法官主要看政治条件,而对业务素质、司法能力的要求则相应不高。这样的选任模式使众多的法官缺少深厚的人文素质,缺乏扎实系统的理论功底,难以形成以法律的概念去思考问题习惯,更不能形成良好的继续学习氛围。也许正是为了适应法官整体素质不高的状况,防止素质较低的法官的心理肆意,便在法官之间人为地划分了不同的行政等级,使得在审判中,不同等级的法官对案件的意见“效力”也不同等的怪现象,使本应独立审判的法官,不得不屈从于等级有别的行政权,导致法官过于关注上级法院或本院“领导”的好恶,这无疑为司法独立打上了行政管理的烙印,是与司法独立、法官独立背道而弛的。

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要实现司法独立和法官独立,提高法官整体素质是极为重要的环节。而改革法官选拔模式,则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可谓势在必行。

1、可供借鉴的当代世界其他国家主要的法官选拔模式

当代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为了选拔合格的法官,对法官的选任非常严格,并且把法官人选的选拔和培养结合进行。

(1)在大陆法系国家,首先进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然后进行司法实践训练。德国对法律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分为完全不同的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理论上的培养,另一部分则侧重于实务方面的训练。要取得在司法部门任职的资格,必须通过两次州考试,参加第一次考试至少要在完成七个学期的法律学习之后,参加第二次考试则必须是完成了30个月的实习或见习服务之后。在法国,未来的法官必须在大学读完四年法律课程,大学毕业后还必须通过由政府主持的考试,合格者进入国立法官学校进行为期四个月的专业培训,包括在该法官学校正式学习和在警察局、律师事务所、监狱及在巴黎的司法部这些部门中实习,接受细致的指导以深化具体的法律知识,这种培训最终完成于司法试用期。

(2)在英美法等国家,绝大多数法官要从律师中产生。英国法学教育的宗旨,不是培养法学理论家和教师,而是律师。英国的律师培养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学习阶段。学生通过3年法学院学习,通过严格考试,取得法学学士学位。二是职业训练阶段。由取得法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提出申请,参加考试通过者再进入大律师公会所属的四个律师学院学习一年,再通过考试后即可获得其所在的律师学院授予的法律学位,成为大律师。三是实习阶段。取得大律师资格后,必须到律师事务所跟职业大律师见习一年,由承训的律师事务所根据学生见习期表现决定是否录用。经过一定年限的律师经历后,才能参加法官选任。美国法官的培养方式和英国基本相同。从法学院学习到律师再成为法官是一个具有严厉性和漫长性的过程,使英美法官具有优良的法律专业素质。

(3)在日本,对法曹(即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的统称)的培养非常重视,有着严格的考试,录用,培养制度。根据日本新宪法的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无论想当法官、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经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是各类考试中最难的一种,每年约有3万人报考,只录取500多人。考试合格者必须作为司法实习生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至少2年的学习,期满经严格考试后,取得法曹资格。然后根据本人志愿分别担任助理法官、检察官和律师,上述三种人一般要经过10年的司法实践,才能被任命为法官。在这10年期间,他们必须重新回到司法研修所进行四次短期(最长4个月,最短7天)进修,以进一步提高法官的业务水平。

2、改革我国现有的法官选拔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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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司法改革的应有内容

要改革我国法官的选拔模式,相对应的就必须改革我国的司法体制。笔者认为,主要应在以下两个方面着手。一方面是修改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建立以最高人民法院为顶点的独立自主的司法体制。具体即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司法行政权,即对法院人、财、物以及设施等方面事务的管理权。具体包括:一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对下级法院法官的提名权,所提出的人选经权力机关同意后任命为正式法官。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官以及法院其他职员的配置、调任、考评、晋升,奖励以及对违纪法官的处分权,统一管理法官培训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掌握法院设施建设和管理事务,决定法院内部的工资、报酬以及事务费预算,彻底排除行政机关的司法的干涉四是法院的经费保障由财政部直接划拨。另一方面是修改我国的法官法,建立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提高法官的物质待遇,使之与法官的崇高社会地位、与法官担负的神圣使命相适应,并补充法官因专职化而减少的收入,从而使法官职业成为能够吸纳优秀法律工作者的职业。适当延长法官的任期。在正常情况下,法官于任期内不得被免职、辞退,也不得违背本人意愿将其调职、停职、减薪或令其提前退休。应当更加明确任命、免除、辞退和处分法官的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实行惩处权和任命权的分离,即行政机关有权任命法官,而无权免除法官职务,而非惩处机关非依法定程序和法定事由,不得对法官行使惩戒权,从而减少法官惩戒中的随意性和不稳定因素,给法官更高的职业安全保障。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在逐步深入。法官队伍也逐步向职业化、精英化迈进。当然,这是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个部门的坚决配合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触及部门以及个人的利益,这就需要从国家大局出发,服从整体利益的需要,切实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以最终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