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关于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改委《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

25号和《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油仓储设施项目范围,一是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二是地方粮油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三是其他中央企业建设的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条粮食储备仓容300亿斤、食用油罐175万吨的具体布局方案是:(1)粮食储备仓容300亿斤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152亿斤(其中东北地区82亿斤,其他9个主产区30亿斤,11个产销平衡区20亿斤,7个主销区20亿斤);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148亿斤(其中东北地区78亿斤,其他9个主产区50亿斤,11个产销平衡区10亿斤,7个主销区10亿斤)(2)储备油罐175万吨中,安排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100万吨(其中长江流域及西北、西南等油菜籽主产区34万吨,其他地区66万吨);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75万吨(其中油菜籽主产区30万吨,其他地区45万吨)。

第二章项目条件

第四条粮食主产区仓储设施项目,应安排在国家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府储备、托市收购、临时收储等政策性业务的粮食收储企业的项目,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0.5亿斤;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储备和为完善地方储备制度而依托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建设的仓储设施项目,其中主销区每个项目仓容建设规模不小子1亿斤,平衡区项目不小于0.5亿斤。地方食用油罐项目要充分考虑大豆和油菜籽生产布局、中央和地方食用油脂储备规模和布局的需要,以及国家启动油菜籽、大豆的临时收储计划和应急调控市场的需要,单个项目油罐建设规模不小于5000吨。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根据建设总规模及现有直属库储备设施规模,合理确定单个项目仓(罐)容建设规模。

第五条按照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中央投资项目的总体要求,申报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城市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方案、资金筹措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具备开工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的项目。申报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第三章扶持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国家采取投资补助方式对符合条件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予以扶持。对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项目,补助资金为15∞万元/亿斤(粮食储备仓)、375万元/万吨(储备油罐)j对地方及其他中央企业项目,补助资金平均为1000万元/亿斤(粮食储备仓)、250万元/万吨(储备油罐)。对地方项目,粮食主产区及西部地区补助比例适当高于销区及

东部发达地区。地方各级政府对地方项目要安排相应配套资金,并在土地、税费、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资金下达

第七条申请国家资金扶持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须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或计划单列企业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抄报国家粮食局。资金申请报告需由具有乙级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

第八条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主管部门、企业性质、现有设施、运营管理模式、组织机构、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性质、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主要技术工艺、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以及工期安排等。

(三)项目市场分析。主产区申报项目重点分析当地粮食产量、商品量、周边地区粮油仓储设施现状及申报项目所占市场份额等,销区和平衡区申报项目重点阐述地方政府储备规模总量、现有承储设施情况及政府部门与申报项目签署的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协议等。

(四)项目设计方案。包括拟建仓(罐)容总量、仓型结构(房式仓、浅圆仓、钢板仓、砖圆仓等)、工艺流程图及总平面图(要详细标明已有设施和拟建设施等)。

(五)项目投资估算、融资方案、财务评价及控制风险措施等

(六)项目招标内容,包括土建工程、机电设备等拟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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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实行竣工验收制度。粮油仓储设施项目建设完成后,由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粮食主管部门)、计划单列企业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粮食局备案。第十八条建立项目责任制度。对以虚假材料骗取国家补助资金,或转移、侵占、挪用国家投资,或配套资金不落实、擅自减少建设规模及降低建设标准,或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将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省级和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中央直属粮油储备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当地(企业)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