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监管的现状及改革思路诠释
摘要。证券监管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我国证券监管在取得很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很多问题,如法规不完备、监管体系残缺、行政干预过多、监管理念落后,队伍整体素质不高等。本文在分析这些问题及其成因的同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关键词:证券监管问题建议
我国的证券市场,是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从1990年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成立至今,我国证券市场历经十年风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地区性市场发展为全国性市场,取得了令世界瞩目的成绩,2000年底,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已达1088家,上市股票1257只,市价总值4808亿元,占当年gdp的53.4%。市场发展速度之快,在世界证券市场发展史上也实属少见。
我国证券市场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也存在不少问题,如市场功能缺损,仅限于筹资层次,而优化资源配置的深层次功能未能发挥;股权人为分割,国有股比重过大,且不流通;股票发行搞计划控制,额度管理、行政审批,背离市场规律;交易市场异常渡动,过度投机;欺诈上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损害中小投资者的现象屡屡发生。这些问题的存在,有涉及产权、体制等深层次的原因,同时也暴露出监管功能的某些缺陷及监管效率的低下。本文就我国证券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一、我国证券监管存在的问题
1.立法滞后,法律制度不完备。
我国的证券监管与市场发展并不是同步的,表现出明显的滞后性。在证券市场发展的过程中,国家没有及时制定相应的法规和政策,表现出“先市场后规则”的特征。如市场设立以后,相当长的时间没有出台证券基本法,期间虽然出台了法规、规章达250余项,但大多属于临时应急性质,很不稳定。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之前,中央多个部委和各地政府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市场难免处于无序和混乱之中。1998年虽然出台了《证券法》,并于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但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投资信托法》、《证券信誉评级法》等还迟迟未出台。与成熟证券市场相比,还有很大差距。由此在法律手段上,表现为可操作性差,执法力度弱。不能形成完整的证券法规体系。
2.监管体系残缺
我国目前采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也称政府主导型模式,其特点一是强调立法管理,具有完备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二是设立统一的,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来承担监管职责。与自律性监管模式相比,这种监管模式更具有权威性,更能严格、公平、有效地履行监管职责。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市场发育程度,目前选择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无疑是明智的。但仅仅依靠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显然是无法搞好证券监管的。需要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包括自律组织在内的监管体系。而我国目前的监管体系中,自律组织不健全、机构形同虚设,管理馄乱自律作用基本没有发挥。同时证券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失灵,又使监管环节中断,无法预警和防范市场风险。整个监管体系出现结构残欢,功能缺损。
3.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失灵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经济警察”、“第一看门人”,承担着对上市公司、券商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一线监管。它通过对交易过程的实时监控,可以及时发现和查处上市公司、机构投资者、券商存在的垄断市场、操纵价格等违规或违法问题,预防股市风险,降低市场危害。而目前我国的沪、深两个证券交易所,为追求眼前利益,招揽客户特别是大客户,不惜放弃规范和一线监管的责任。其从业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违规操作,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时有发生。证券市场一线监管处于失灵状态。由于证交所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一线监管作用,致使中国证监会难以掌握市场动态,难以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市场风险,只能充当“消防队”,出了问题才去惩处和打击,监管工作十分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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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4.强化证券交易所“经济警察”的角色定位,充分发挥其一线监管的作用。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是证券发行和交易的集中场所,能够对整个交易活动进行全程实时监控,是证券监管的第一道闸门。通过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股市异常信号背后的价格操纵、内幕交易等问题。实时监控的功能一是可以预先侦知、防止和惩治证券犯罪行为,提高投资者对市场的信赖;二是积累与市场有关的资料,总结经验,完善法规以维持市场的有效性、稳定性与公平性。同时,证券交易所有权对其会员券商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法人治理情况进行监管。对证监会的监管起了补充作用。
5.突出重点,全方位、多层斑的实施监管。证券监管涉及证券市场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不能有任何盲区。但同时每个环节和方面又必须有明确的监管重点。对股票发行市场,其监管重点应是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公开性。发行公司必须如实公开披露自己的基本情况,以利于公众的选择和监督;在对交易市场监管方面,重点应是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坚决禁止市场垄断,禁止欺诈、虚假信息和内幕交易;在对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监管方面,重点是严格限定设立条件,提高市场准人标准,对其运作严加监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重点,一是持续信息披露的公开程度和真实程度,二是公司治理情况,包括董事会的运作,大股东的持股操作,内幕人员和内幕信息的管理等。
6.加强证券监管队伍建设,转变监管理念,更好地为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服务。今年年初,国务院任命原香港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为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在此之前,已聘请原香港证监会主席粱定邦担任中国证监会首席顾问。这些举措意在引入高级管理人才,改变高层管理结构,以提高证监会的权威和效率。对于中层及基层的监管人员,也应改善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进而提高监管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要转变监管理念,不仅要规范市场,还应促进市场发展。要把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作为监管的首要目标,采取设立基金会等措施,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