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河流水电规划报告及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通知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

环办〔2007〕140号【发布日期】

2007-12-07【生效日期】

2007-12-07【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四、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审查小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提交给专项规划审批机关,作为专项规划审批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时,也应当充分考虑相关的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查意见。

二○○七年十二月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