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白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扶持政策

江苏省白下高新区现已发展成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专利产业化试点基地、省级开发区、南京军民两用科技示范园等“一区多园”的综合性园区。按照“集约开发、主业突出、功能完善”的要求,努力发展以电子信息、环保节能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等产业的研发及总部基地。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优惠

对入园企业收费实行归口管理,由区物价局统一审核,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收费。区权范围的行政性收费一律免收;事业单位有偿服务收费按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企业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凡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除国家规定收取的工商注册费用外,其它办理费用一律免收;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工商注册费用全额由园区负担。

二、建购租生产、科研、总部用房优惠

1、自建生产、科研、总部用房

(1)符合园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在250万元—300万元(含)/亩之间,按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供地。

(2)符合园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300万元—400万元(含)/亩,按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给予10%优惠。

(3)符合园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在400万元—500万元(含)/亩,按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给予20%优惠。

(4)符合园区产业导向投资强度500万元以上,按区政府确定的土地基准价,给予30%优惠。

2、购置生产、科研、总部用房

(1)购房面积年税收贡献达600元—700元(含)/平米,按房屋的建设成本价出售。

(2)购房面积年税收贡献达700元—800元(含)/平米,按房屋的建设成本,给予10%的优惠。

(3)购房面积年税收贡献达800元—900元(含)/平米,按房屋的建设成本,给予20%的优惠。(4)购房面积年税收贡献达900元/平米以上,按房屋的建设成本,给予30%的优惠。

3、租赁生产、科研、总部用房

(1)租赁面积年纳税达300元—400元(含)/㎡,按同地段市场价出租。(2)租赁面积年纳税达400元—500元(含)/㎡,按同地段市场价,给予10%的优惠。

(3)租赁面积年纳税达500元—600元(含)/㎡,按同地段市场价,给予20%的优惠。

(4)租赁面积年纳税达600元/㎡以上,按同地段市场价,给予30%的优惠。

4、对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具有再扩张需求的已入园成长型企业,在土地转让价格或房屋出售、租赁价格方面,可根据企业类型和纳税情况进行“一事一议”

三、产业引导科技型企业:

对新入园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独立核算的研究开发机构,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给予8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60%的扶持。

生产型服务业:

入园企业从事金融衍生服务、物流采购、工业设计、商务服务、信息咨询、外包业务等生产型服务业,前三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给予80%的扶持,后三年给予60%的扶持。

以上两种类型企业,在税收优惠期结束后,可用增量激励的方式延续对企业的扶持,即企业纳税总额较上年增长15%以上的,对其增量给予区级收入部分20%的发展扶持。

总部型企业:

1、对新办理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自纳税之日起三年内其所缴纳的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收入部分,给予25%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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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注册地在白下高新区内,纳税级次在白下;

3、土地证办至企业名下1年内不开工的或取得项目建设许可证半年内未开工的,园区收回土地(按原土地转让价格加合理的资金占用成本);

4、入园企业后续项目,经认定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和要求、属于限制类的项目,无条件收回土地;属于非限制类的项目按照企业实际经营类型和周边同类地形收取土地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