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朔州市地方煤矿复工复产验收方案的通知[★]
关于规范矿井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的
实施方案
所属各矿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人民政府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全公司煤矿复工复产验收工作,强化整合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和煤矿安全基础管理,促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制订本方案。
一、验收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等有关规定。
二、验收程序
(一)矿井复工或复产前,矿井首先要制订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实施方案。
(二)公司批准进行复工或复产验收整顿后,矿井要按照批准的整顿实施方案进行整顿,对照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表进行排查治理。排查治理和自检合格后,向孝义公司提出复工或复产验收申请。报告要写清本矿井概况,做了哪些隐患排查工作,还存在哪些隐患。
(三)公司按有关规定申请集团公司安监局进行复工复产复建前的隐患大排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现场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监部下发同意复工或复产通知书,矿井接到复工或复产通知书后方可组织建设或生产。
三、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矿井,不得通过复工或复产验收:
1.建设矿井
(1)审批手续不全的;
(2)未制订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或复工验收整顿方案未经批准的;
(3)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的;
(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未达100%的;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二)在复工或复产验收中,根据各部门的职责,按照“谁监管、谁检查、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标准,严格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矿井,要提出停产整顿措施,责令其限期组织整改。对弄虚作假、违规验收或降低标准验收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导致发生死亡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保证复工复产矿井验收质量,要按照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专业配备相应的检查人员;其他相关部门也必须按照验收标准,配备懂专业、熟业务、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验收工作,保证其准确把握标准,严把验收关,确保验收质量。
(四)要加强对未申请、未批准复工复产矿井的监管,在发挥驻矿安全监督员作用的同时,还要派专人盯守、组织巡回检查等,防止其借整改之名非法违法组织施工、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