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局体质改革会议纪要
论中国检察体制与检察机关的改革
内容提要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履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侦查、审查批准逮捕、公诉和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等项职权。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要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体现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的性质,通过履行检察职能,裹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维护法治尊严、保障基本人权,提高诉讼效率。我国在借鉴苏联的检察权制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起公诉权和法律监督权由检察机关同时行使的检察权运行机制。这种检察机制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的变化已凸显许多弊端,改革检察体制,重新定位检察权性质,使之适应新时代发展的需要,成为我国司法改革重中之重的问题。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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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我国现行检察院体制的改革,是一个值得重视问题。目前有一种意见是确认检察权属行政权的性质,将检察院体制从司法体制中取消。对检察权的性质以及与其相关的检察官的定位,是检察制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行政权说
行政权说认为检察权系行政权,检察官系行政官,主要有两方面的理由,第一方面,也是最主要的根据,是检察机关的组织体制和行动原则具有行政特性。检察机关组织与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检察一体制0,º指检察机关上下形成一个整体。具体体现于四项制度:一是/阶层式建构0和上级的/指令权0。各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仿效行政机关的/阶层式建构0,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上级检察官对下级检察官有指挥监督的/指令权0,而下级则有服从义务。这种纵向位阶制和上下领导关系,是典型的行政性关系。也是检察权行政性最突出的体现。二是职务收取和职务转移制。上级有权亲自处理属于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同时上级检察官有权将下属检察官承办的案件和事项转交其他下属检察官承办。除非受到法律的特别限制。三是官员代换制。参与诉讼、出席法庭的检察官即使中途替换,对案件在诉讼法上效果并无影响;四是首长代理制。各级检察机关所属检察官在对外行使职权时,系检察首长的代理人。这几项制度,与法官制度迥异,体现出/检察一体制具有明显的上命下从的行政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