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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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二〇〇八年八月四日以临政办发〔2008〕48号发布《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县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发改、国土资源、建设、规划、财政、监察、物价、国税、地税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四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坚持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章政策优惠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确保优先供应。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七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临沂在线家居网jiaju.lywww.xiexiebang.com第三章建设和价格管理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一条开发企业已报并被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要求开工。第十二条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确保工程质量。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第四章销售管理

临沂在线家居网jiaju.lywww.xiexiebang.com第十八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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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本办法发布时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的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7年7月12日发布的《临沂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07〕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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