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发布时间:2012-03-1
4政策要点: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申报材料:
1、扶持资金申请表和书面申请报告;
2、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示范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批复文件、银行借款合同、资金到位和利息支付的证明;
3、关于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勘查评价、标准和规范制定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的说明;
4、其它相关材料。
政策依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制订的《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18号)
详细信息: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支持本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推动节能减排和能源结构优化,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237号)、《上海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府办发〔2008〕18号)和本市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包括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石油替代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和年度计划)
本市用于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扶持的资金,由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安排。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全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项目发展情况,编制提出下一年度扶持资金使用计划,于每年9月底前报上海市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扶持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性质、预计节能量或替代量、资金需求、进度安排等内容。
第四条(支持重点领域)
扶持资金支持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发展改革委核准的如下示范项目:
1、风电项目;
2、100千瓦及以上太阳能光伏发电和大型光热利用项目;
3、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利用项目;
4、石油制品替代能源应用项目;
5、氢能应用示范项目;
6、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标准制定;
7、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领域。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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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