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5篇范文]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

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省直房发[2001]1号

第一条根据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关于《杭州市市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直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市区的省直属单位(含中央在杭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住房补贴包括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住房公积金补贴)、一次性住房补贴(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三种。职工申领住房补贴的资格、条件和标准按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住房补贴资金按下列渠道列支:

一、住房公积金补贴

(一)行政、事业单位按《杭州市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二)企业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二、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

行政单位和比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首先在单位住房资金、职工福利费及其他自有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中列支,仍有困难的,按规定申请从城市住房基金、财政专项补贴中安排。

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从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等渠道自筹解决,不足部分经省财政厅批准,从原可用于购建住房的预算外资金或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企业首先使用单位住房资金、单位自有资金,不足部分经批准后在成本中列支。

第五条对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自职工参加工作的次月起按月直接计发住房公积金补贴,并按《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

第六条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按“申请报批、统一管理、专项使用、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在职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或离退休时申领、使用。

第七条省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无房和住房未达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组织职工申领一次性住房补贴和工龄住房补贴。当单位计发住房补贴所需资金较多,而资金来源不足时,可按“合理、公正、公开”原则,按以下顺序实行“轮候制”。

1.无房离退休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离退休职工;

3.已购商品房或已签购房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4.住房面积示达到标准的在职老职工;

5.其他

第八条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情况,参照执行。具体方案报省直房改办批准,资金列支渠道报省财政厅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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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房改部门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审核,简化程序。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