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湛江、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农垦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省农垦总局、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民政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研究制定了《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提高国有农场的内生动力、发展活力和整体实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农垦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3号)、《农业部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民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垦发〔2016〕1号)和国务院国资委等6部委《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服务垦区集团化、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推动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待遇,促进农垦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支持农垦企业进一步减轻负担、轻装上阵,努力把农垦建设成为农业现代化的示范区、农业对外合作的排头兵,全力保障国家和我省战略资源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在我省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为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提供重要支撑。
二、改革目标
从2016年起,用3年左右时间,即在2018年底前,将广东农垦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使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方向,分类实施。立足于国有农场的企业基本属性,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具体改革内容、改革方式、改革进度上,要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农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分类、分步、分
期、分批实施,不搞一刀切、一种模式。
(二)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好顶层设计、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
(三)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根据地方和农场的实际情况,明确人员、编制、资产、债务、经费等方面的政策安排,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改革,确保取得实效。
(四)权责一致,协同推进。在广东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由省有关部门统筹协调,属地各级政府组织实施,农垦部门密切配合。
四、改革任务
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是指国有农场承担的属于政府职能范围的非企业经营性事务,主要包括社会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管理、司法、民政、人民武装、基础教育、基本医疗、公共卫生、“三供一业”等各类社会行政性、事业性和服务性职能。
(一)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力争到2018年底前,将国有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使国有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明显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垦地协同发展新格局基本形成。在改革中,妥善解决有关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工作有序衔接,职能履行到位。
1.积极推进农垦基础教育(不含中职教育,下同)学校移交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在2018年底前,分步、分批将广东农垦的基础教育学校移交属地政府统一管理,与地方基础教育学校享受同等政策,实现同步发展。在移交方式上,采取属地移交的方式,将农垦基础教育的机构、人员、资产、离退休人员以及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且用于学校发展所造成的债务等一次性全面移交给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省有关部门指导和协助属地政府妥善解决移交学校的机构编制、人员安置、所需经费等问题,确保农垦基础教育保障水平不降低且整体水平不低于周边区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机构的移交。原则上,垦区农场办基础教育学校能移交的一律移交。属地政府与移交学校的农垦单位要妥善做好交接工作。
(2)土地、资产的移交。土地的移交,原则上以学校围墙为界,围墙内的土地一次性全面移交。学校资产、教学用设备等一次性全面移交。围墙外教学专用房、运动场也一次性全面移交。资产移交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3)妥善解决好人员的移交问题。为确保移交工作顺利开展和社会稳定,要妥善处理教职工的人员安置问题。对在职人员,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省政府令第139号)规定和农垦学校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移交、招聘或安置:一是对在编在职人员,如属于事业单位类别相同或属于“从高到低”,可直接办理交流手续;如属于“从低到高”,则需通过考试移交,具
体办法由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另行研究。二是对编外在职人员,符合属地高层次人才引进条件的,经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可办理高层次人才引进手续;其他编外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当地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三是通过考试移交和人才引进、公开招聘获得聘用的人员,由属地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岗位聘用手续。四是对未能通过考试移交、人才引进或公开招聘等方式进入事业单位的人员,以及其他个案问题,由农垦部门会同属地政府协商处理,妥善安置。对离退休人员,根据农垦学校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方式移交:离退休教师,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在农垦基础教育学校移交属地政府管理时一并移交;非教师岗位的离退休人员也同时移交,移交后由农垦部门与属地政府共同研究,妥善安置。
农垦学校人员移交后,待遇按照属地政府办学校同类人员标准执行。(4)妥善解决移交人员的事业编制问题。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编制,由省和湛江、茂名、阳江、揭阳、汕尾市统筹解决。在编制问题未解决之前,移交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农垦学校移交时,同步实施分类改革,确定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5)妥善解决移交学校的经费保障问题。移交后,农垦基础教育学校的保障经费列入属地政府财政预算。移交前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农垦基础教育相关经费基数依法依规划转省级财政,用于保障农垦移交后的基础教育。涉及从中央财政部门预算划转事宜,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垦总局通过农业农村部向财政部申请。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粤府〔2016〕68号)及相关文件,省财政按市县支出责任下划基数,并按照现行统一政策对农垦基础教育经费予以保障。移交属地政府管理的农垦基础教育学校,尚未开支的财政资金一并移交。
2.积极推进农垦医疗卫生、职业教育等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对农垦医疗卫生和职业教育按政策要求进行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将农垦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属地区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纳入公立医院改革统一部署,积极参加属地医联体建设。优化农场医院布局,鼓励有条件的农垦医院,按照“医养结合”方向,探索整合优质医疗和养老资源,创新经营方式,发展医疗健康养老产业。条件成熟的,可改制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整合优化农垦职业教育资源,使农垦职业教育院校享受属地政府办同类学校相同的办学和项目建设经费,为农垦新型职业农工培育、农垦产业发展提供服务。对国有农场的社区管理与服务,在过渡期内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方式推进改革,将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纳入属地政府管理,属地政府赋予农垦部门或国有农场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并加强对国有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二)完善农垦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属地政府应将农垦区域范围内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规划并明确相应的投资来源,给予合理的经费支持,实现与地方统一规划、同步发展。支持远离中心城镇的国有农场,逐步发展成为功能设施齐全、公共服务配套的新型小城镇,加强区域资源共享共建,提高区域社会事业整体效益。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农场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
设。
(三)妥善处理农垦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经清理甄别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的部分,应按照地方政府债务统一要求规范管理,并明确还债资金来源。符合呆坏账核销条件的,履行审批手续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是落实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国有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社会管理属地化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事关农垦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各级属地政府要按照中央、广东省委省政府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有关要求,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全力推动落实。各级农垦、编制、财政、人社、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农垦区域内各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平稳过渡,人员妥善安置,改革政策全面落实。各级农垦部门要积极配合属地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工作,为推进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级属地政府要按照农垦改革发展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接收农垦移交办社会职能具体工作方案,明确所涉机构编制、人员安置、债务处理和经费保障等方面的制度安排,细化工作步骤和时间进度,确定任务分工和具体责任人,确保各项任务得以落实。
(三)做好基础工作。各级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强调查摸底、数据分析、资料归档等相关基础工作。全面梳理国有农场承担的各项社会职能,科学界定职能范围、机构及人员,合理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债务、收入及支出,结合拟采取的改革方式,锁定各类职能改革成本及承担主体。及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建立专门档案卷宗,做好资料的保管与利用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改革的精神内容。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省有关部门和属地政府要充分认识农垦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将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统筹谋划。各属地市、县要加大对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的支持力度,认真测算改革的经费需求,并将所需经费列入预算。
(六)严明纪律,强化监督。省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制度,对各地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各属地市、县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督导,全面推进工作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改革期间,要严明政治纪律,严守政治规矩,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和财经纪律以及有关党风廉政规定。暂停拟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单位的干部任免、人员调动和录用等事项,严禁违反规定突击进人、提拔干部。到龄免职、退休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转移国
有资产等情况的发生。各级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的,予以严肃追责。
附件>>>粤垦〔2018〕29号:关于印发广东农垦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农办、省政府法制办。
广东省农垦总局办公室2018年6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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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黑龙江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促进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农改〔2012〕4号)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2013年扩大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农改〔2013〕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推进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消除束缚地方国有农场发展的体制障碍,加大公共财政支持和保障力度,切实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推动国有农场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以推动地方国有农场经济社会发展,确保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负担为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完成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通过改革,促进政府管理职能转变,实现地方国有农场政企、事企和社企分离,减轻地方国有农场和农工负担,提高地方国有农场社会公共资源利用效率。改革与创新相结合,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地方国有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贯彻政策、统筹兼顾的原则。在兼顾我省各级政府财力状况和地方国有农场实际情况的同时,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各项政策,力求做到此次改革的政策与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国有农场体制改革、事业单位改革等相关改革相衔接。
(二)坚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历史久远,情况比较复杂,管理体制各不相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采取改革措施和办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确保地方国有农场社会稳定。
(三)坚持分级负担、适当奖补的原则。市、县政府为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省直部门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责任主体为省直主管部门和市、县政府。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和地方国有农场的隶属关系,改革的成本原则上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补助。
四、改革内容
(一)改革范围。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范围,主要包括国有农牧渔良种场(小三场)、监狱农场、原劳教农场等。此前已停办或转制的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机构及其人员不在此次改革范围之内。此次改革不包括地方国有林场和森工系统林场。
(二)改革政策。一是将公安派出所、中小学教育(含高中教育)、公共卫生、基本医疗服务和社区管理、计划生育、广播电视等社会事业及社会管理职能,由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承担和管理。二是对已自行开展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地方,本着“不让先改革者吃亏”的原则,省级财政将按统一政策给予适当补助。
(三)改革形式。按照政企、事企和社企分开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可选择委托管理、成立社区、内部分离、实施合并等方式进行,具体改革形式由当地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四)移交事宜。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后,由地方政府按相关政策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协调有关部门妥善安排。地方国有农场公安派出所机构及人员移交后,所在地社会治安事务由所在行政区划内的地方公安机关负责。监狱、戒毒系统国有农场现有公安派出机构移交后,涉及到的人员由监狱、戒毒主管部门自行安排。监狱、戒毒主管部门所属国有农场所办医院移交后,在保留为服刑人员、戒毒人员提供医疗保障的医疗机构(包括部分医务人员和医疗设施)基础上,涉及到的人员及设备如何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由当地政府与监狱、戒毒主管部门共同商定。
(五)社会保障接续。由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当地政府的人员,其各项保险如何接续,由交接双方按相关政策规定及接续原则,妥善协商确定;移交后社会保险的缴纳按照地方同类人员的社会保障政策执行。
(六)机构编制问题。按照“精简、统
一、效能”的原则,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当地政府管理的相关机构,能够与当地相同机构整合的,原则上要进行整合,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相关编制标准规定,从严核定编制,所需编制原则上由各地在现有各类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七)人员工资待遇问题。从地方国有农场划转到地方政府的人员,其改革前的欠发工资仍由原地方国有农场承担;改革后工资水平应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人员的工资水平大体相当,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依据相关政策,视财力状况确定。
(八)经费保障问题。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及人员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经费均由同级财政承担,省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九)资产划转及债权债务处理。原地方国有农场剥离机构的全部资产,由地方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界定产权及评估作价后,无论是否正在使用,均应整体移交,实行无偿划转;债权和债务仍由地方国有农场承担并妥善处理。
五、相关时限界定
地方国有农场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人员,以截至2013年12月31日按照规定程序审批进入并经当地政府组织审核确认,档案在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管理的在岗在册人数为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原则上以2013年12月31日财务决算数为依据;资产划转原则上以移交前一年国有农场财务决算数为依据,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划转手续。
六、时间安排及改革步骤
全省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启动准备阶段(2013年5月初至2014年7月底)。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成立工作组,深入国有农场开展调研工作,研究制定相关方案,并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审批;县(市)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有关文件精神,摸清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情况,核实人员信息、资产等相关情况,实事求是地测算本地国有农场改革成本,为实施改革做好各项基础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改革实施阶段(2014年8月初至10月底)。分三步走:一是制定具体实施方案(8月初至8月底)。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以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批。二是开展职能认定(9月初至9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进一步核实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名单、承担的职能、认定的依据以及改革的成本等具体情况,于9月底前以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正式文件报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备案。三是组织实施改革(10月初至10月底)。各地及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审核批复的方案实施具体改革工作。同时,省级财政测算并下达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补助资金。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2014年11月初至11月底)。11月15日前,各地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机构及省直有关部门以正式文件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报送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总结。11月底前,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检查验收,并形成检查验收工作报告,上报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按隶属关系由各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高度重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协调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妥善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为改革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政策,全面了解改革的内容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利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做好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消除疑虑,积极参与和支持改革,妥善化解各类矛盾,确保改革工作平稳运行。
(三)强化部门配合。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查和安排拨付改革补助资金工作。省人社、机构编制、审计、农业、畜牧兽医、教育、卫生计生、民政、公安、广电、监察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员的资格认定、人员管理、资产审计锁定和违法违纪行为查处等工作。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不定期研究和解决改革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工作的分类指导,对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成立专题推进组,进行分类指导和专题推进。
(四)落实改革资金。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具体情况,认真研究测算改革成本,调整支出结构,将地方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于此次改革情况复杂,工作任务较重,各级政府要适度安排工作经费,以保障各项改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改革政策得到认真贯彻执行。对改革中的资金使用、资产划转、人员安排工作要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以及转移国有资产、突击提拔等行为的发生。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政策规定引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及当地政府或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篇: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各有关电力企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要求,为了推进电价改革的实施工作,促进电价机制的根本性转变,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和《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关于电价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实际和电力市场的建设情况,按照上述三个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加快电价改革步伐,积极稳妥做好电价改革的各项工作,促进电力工业与国民经济的协调、健康发展。
附件:
一、《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二、《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三、《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附件一:
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推进电力体制改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网电价是指发电企业与购电方进行上网电能结算的价格。
第三条上网电价管理应有利于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有利于促进电力企业提高效率和优化电源结构,有利于向供需各方竞争形成电价的改革方向平稳过渡。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符合国家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建设的发电项目并依法注册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管理。
第二章竞价上网前的上网电价
第五条原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直属并已从电网分离的发电企业,暂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的上网电价,并逐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
第六条电网公司保留的电厂中,已核定上网电价的,继续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上网电价。未核定上网电价的电厂,电网企业全资拥有的,按补偿成本原则核定上网电价,并逐步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执行;非电网企业独资建设的,执行本办法第七条规定。
第七条独立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发电项目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和依法计入税金的原则核定。其中,发电成本为社会平均成本;合理收益以资本金内部收益率为指标,按长期国债利率加一定百分点核定。通过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的,按招标确定的电价执行。
第八条除政府招标确定上网电价和新能源的发电企业外,同一地区新建设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实行同一价格,并事先向社会公布;原来已经定价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逐步统一。
第九条在保持电价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前提下,上网电价逐步实行峰谷分时、丰枯季节电价等制度。
第十条燃料价格涨落幅度较大时,上网电价在及时反映电力供求关系的前提下,与燃料价格联动。
第十一条跨省、跨区电力交易的上网电价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关于促进跨地区电能交易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竞价上网后的上网电价
第十二条建立区域竞争性电力市场并实行竞价上网后,参与竞争的发电机组主要实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其中,容量电价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电量电价由市场竞争形成。容量电价逐步过渡到由市场竞争确定。
各地也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其他过渡方式。
不参与竞价上网的发电机组,上网电价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第十三条政府制定的容量电价水平,应反映电力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有利于引导电源投资。
第十四条在同一电力市场范围内,容量电价实行同一标准。
第十五条容量电价以区域电力市场或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范围内参与竞争的各类发电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制定。计算公式:
容量电价=容量电费/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
其中:容量电费=k×(折旧+财务费用)
k为根据各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
折旧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计价折旧率核定。
财务费用按平均投资成本80%的贷款比例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容量电价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七条容量电费由购电方根据发电机组的实际可用容量按月向发电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电量电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各区域电力市场选择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市场交易模式,同一区域电力市场内各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竞价规则应保持一致。
第十九条在电网企业作为单一购买方的电力市场中,可以实行发电企业部分电量在现货市场上竞价上网,也可以实行发电企业全部电量在现货市场上竞价上网。在公开招标或充分竞争的前提下,电网企业也可以与发电企业开展长期电能交易。
第二十条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发电与用户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的电力市场,实行双边交易与现货交易相结合的市场模式;鼓励特定电压等级或特定用电容量的用户、独立核算的配电公司与发电企业经批准直接进行合同交易和参与现货市场竞争。
第二十一条在发电和用户买卖双方共同参与的电力市场中,双边交易的电量和电价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现货市场的电量电价,按卖方申报的供给曲线和买方申报的需求曲线相交点对应的价格水平确定;竞价初期,为保证市场交易的顺利实现,可制定相应的规则,对成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第二十二条竞价上网后,实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机制。
为避免现货市场价格出现非正常涨落,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区域电力市场情况对发电报价进行限价。
竞价初期,建立电价平衡机制,保持销售电价的相对稳定。
第二十三条常规水力发电企业及燃煤、燃油、燃气发电企业(包括热电联产电厂)、新建和现已具备条件的核电企业参与市场竞争;风电、地热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企业暂不参与市场竞争,电量由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或招标价格优先购买,适时由政府规定供电企业售电量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比例,建立专门的竞争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市场。
第二十四条符合国家审批程序的外商直接投资发电企业,1994年以前建设并已签订购电合同的、1994年及以后经国务院批准承诺过电价或投资回报率的,在保障投资者合理收益的基础上,可重新协商,尽可能促使其按新体制运行。
第二十五条为维护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发电企业要向电力市场提供辅助服务。有偿辅助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上网电价管理
第二十六条竞价上网前,区域电网或区域电网所属地区电网统一调度机组的上网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其他发电企业上网电价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七条竞价实施后,区域电力市场及所设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容量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不参与电力市场竞争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按第二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电力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电力市场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电力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整电价的建议。有关电价信息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对市场交易主体的价格违法行为,电力监管部门有权予以制止;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向有关部门提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
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合理的输配电价机制,促进电网发展,提高电网经营企业效率,维护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电价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6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输配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提供接入系统、联网、电能输送和销售服务的价格总称。
第三条输配电价由政府制定,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电网输电业务、配电业务应逐步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
第五条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盈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以有利于引导电网投资、完善电网结构,促进区域电力市场的建立和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电网经营企业。
第二章输配电价体系
第七条输配电价分为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专项服务价格和辅助服务价格。
第八条共用网络输配电服务价格指电网经营企业为接入共用网络的电力用户提供输配电和销售服务的价格,简称共用网络输配电价。输配分开后,应单独制定输电价格和配电价格。
第九条专项服务价格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设施为特定用户提供服务的价格,分为接入价、专用工程输电价和联网价三类。接入价指电网经营企业为发电厂提供接入系统服务的价格。
专用工程输电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工程提供电能输送服务的价格。
联网价指电网经营企业利用专用联网工程为电网之间提供联网服务的价格。
第十条辅助服务价格是指电力企业提供有偿辅助服务的价格,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章输配电价确定
第十一条电价改革初期,共用网络输配电价由电网平均销售电价(不含代收的政府性基金)扣除平均购电价和输配电损耗后确定,逐步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
第十二条输、配电价向成本加收益管理方式过渡过程中,现行输、配电成本与输、配电价格差距较大的电网,逐步调整输、配电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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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四、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学习研讨阶段(2013年1月)。一是认真学习并探讨各学科课堂教学基本模式,掌握其要领;二是做好结合文章,学习基本模式要和学习各学科《课程标准》、《课程标准解读》及现代教育理论结合起来,并做到灵活运用;三是加强对各学科基本操作模式的研讨,倡导集体备课。组织优秀教师根据基本模式实施备课,设计教案,上示范课,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基本模式。
第二阶段。探索实验阶段(2013年3月——2013年6月)。实行镇级课堂教学改革试点校、试点班两级示范引领制度,有序推进课堂教学改革工作,逐步扩大课改规模。中心校确定晏坝初中、中心小学为镇级实验基地,两校要确定1-2个班,选拔一批思想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教学水平高、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中青年教师,作为实验培养对象,培养造就一批学科标兵,充分发挥他们的示范引领作用,形成梯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