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复工通知模板
一、本市区域内各企业复工复业不得早于2月2日(正月初九)24时。涉及保障城市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环保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用人单位须依法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二、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复业的企业,须制定疫情防控方案,向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工复业(防控方案的详细要求由市经信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通知)。
三、复工复业企业须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无条件接受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管委会)随机抽查监督,如有隐瞒真实情况取得复工复业同意,或在复工复业期间发生疫情的,须依法承担责任。
四、如上级有关于企业复工复业的新要求,以上级要求为准。
企业复工通知模板范文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的通知要求,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坚决遏制疫情传播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河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的有关规定,现就沧州经济开发区区内企业延迟复工复业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各企业原则上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正月十六)24时前复工复业。
二、对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复业的通知》(冀政办传【2020】
4号)中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疫情防控必需、群众生活必需及其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确需提前复工复业的,须报请经济发展局备案登记,企业必须提供应对疫情预案措施以及确保不出现疫情的承诺,由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经核查批准后予以复工。本通知印发前已复工复业的企业要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报经发局备案,严防出现疫情,确保社会平稳有序运转。
三、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人员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有异常身体情况的人员要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并将信息及时上报区经发局。
企业复工复业有关事项的通知为认真有序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全市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复工复业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现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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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1、复工复业申请。企业对照疫情防控各项要求进行自查自改,做好各项准备后将企业人员排查表、防控工作方案、疫情防控承诺书三份材料以电子通讯渠道(、微信、邮箱、手机app等形式)报送给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
2、复工复业审批。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应于受理企业申请的24小时内分级审批。3000人以上企业复工复业需报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复核。
3、现场勘验。审批通过后,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经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专项组组织审核小组进行现场勘验,下发批准复工复业通知书。企业复工复业之前,所有返宁人员须主动申报有关信息,手机可扫描、识别下方二维码或关注江苏疾控官方微信点击菜单栏健康申报,还可登陆电脑系统链接进行填报。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