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改革意见
为加快我县城乡统筹发展,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充分发挥小城镇在联结城乡、辐射农村、扩大就业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参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意见的通知》(政综[]180号)、《市示范性综合改革建设小城镇实施意见的通知》(政综[]244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我县市级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规划为前提,坚持以人为本,突出资源优势,凸显特色功能,强化产业支撑,优化空间布局,实施综合开发,增强集聚能力,加快我县城区东拓进程,逐步实现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就业和社会保障的一体化,将镇建成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的滨江宜居商贸重镇。
二、目标定位
坚持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编制示范性综合改革小城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力争在5年内,镇基本形成布局合理、特色明显、适度超前、生态优美的发展格局,基本建立并发挥小城镇特色优势的体制机制和配套保障政策;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完善;特色产业基础初步建立逐步健全;小城镇居民基本享有与城市居民同等化的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的滨江宜居商贸城市综合体基本建成的目标。
三、政策措施(年—2015年)
(一)土地利用方面
1、优先保证镇建设用地指标供应。适当增加示范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在符合规划、项目落实、节约集放情况下,县国土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障,按批次报批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在规模限制上适当予以放宽。
2、加强示范镇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村庄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鼓励镇将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复垦为耕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有偿转让指标,转让资金全额返还镇。
3、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除宅基地外,合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县国土资源局要开展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业务,通过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二)城镇建设方面
4、统筹镇区规划发展。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编制示范镇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镇区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滨江景观带、商贸街区、广场等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5、支持房地产业发展。重点培育和发展普通商品房市场和保障性住房,大力引导实力强,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入镇进行成片综合开发,逐步开展旧镇区改造和新镇区开发,加强镇区个人建房管理,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个人建房零星批建,提升滨江宜居城镇建设。
6、加强和完善道路交通建设。充分利用铁路、江水路和316国道交通优势,加快推进渡口高速互通口等对外交通和镇规划区内道路路网的建设。
7、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凡列入镇规划的防洪排涝、公交车站、教育、医疗卫生和计生服务、保障性安居工程、文化体育商场馆、公园以及污水、垃圾转运站等排水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条件的,列入县政府年度重点建设项目,加快审批,实行特事特办,重点项目倾斜政策。
8、加强水电供应管理。镇规划区内的供水管网纳入城区自来水厂管理,并加快供水管网的延伸。电力线路维护和管理按城区标准实施。
9、加强园林绿化工作。镇规划区内绿化覆盖率达2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提高到10平方米以上,建成2.5公顷公园一个。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县林业部门要协助镇制定绿色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过程中重点抓好技术指导和提供苗木标准。
(三)财税方面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会员免费查看22、户籍管理制度。实行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管理制度,凡在镇建成区内有相对固定居住处,有稳定职业和生活来源的人员,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申报居民户口,凡购买镇商品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居民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镇区居民的同等政策,促进人员的合理有序流动。
四、组织保障
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难度大、任务重。县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大指导、协调、督促和检查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指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以促进我县城乡一体化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