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座谈会

关于深化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赣府发[2002]19号)

为加快推进工业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我省在中部地区崛起的宏伟目标,现就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学习浙江经验,进一步提高改革开放水平,加快经济发展的意见》(赣发[2002]7号),深化我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原则和重点

(一)坚持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正确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因企制宜,分类指导,加大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的力度

(二)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和用工制度改革为重点,以资产重组、盘活存量为突破口,着力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二、基本目标

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基本达到以上目标:

(三)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组建江西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省政府统一行使江西省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的所有者职能,授权国有资产经营机构(省属集团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少数国有大企业)经营国有资产,并对各设区市国有资产进行综合授权。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营运体系,扩大对省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适时将交通、外经贸、粮食、农业、旅游、林业、水利等行业直属企业、地方金融机构、以及利用政府财政性资金和经营性基本建设基金等形成的各类投资公司纳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体系。国有资产经营机构依法行使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利,通过委派产权代表参与企业决策和管理,不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自负盈亏,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优化省属集团公司资本结构,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对现有省属集团公司进行重组、整合,采取有效手段剥离不良资产,实现优质资产向优势产业集中。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经贸委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基本规范(试用)的通知》(国办发[2000]64号)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以资产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五)全面完成产权制度改革,实现企业股权多元化。积极探索企业改制的多种方式和途径,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企业可以整体改制,也可以部分改制或整体分解逐块改制;可以通过新募资本改制,也可以通过出售产权改制;可以通过法人间相互参股、换股改制,也可以吸收企业职工、社会自然人入股改制。鼓励和吸引非省属企业、非公有制企业积极参与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对不必保留国有资产控股、参股的企业,可以分开招标或以协议方式转让给企业职工、社会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六)全面建立新型劳动关系。省属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要建立企业自主用工、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市场化用工机制,全体员工都要与企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要按规定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和生活补助。

(七)建立健全激励企业经营者的分配机制。根据经营者权利与责任、风险与收益相统一的原则,完善经营者的劳动报酬制度,做到企业经营者的薪酬与其职责、贡献挂钩。省属集团公司都应积极推行经营者年薪制,试行经营者期股期权。

(八)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各级政府要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落实中共江西省委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01]21号)和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其中:省属国有企业所办义务教育要在2002年12月31日前全部改变隶属关系,移交属地管理。

三、政策措施

九)评估资产和界定产权。企业改制时均应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资产评估须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省属国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其中国有土地资产评估结果须经省国土资源厅确认。

产权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十)核销部分不良资产。对未弥补亏损、尚未处理的潜亏、亏损挂帐和资产损失,以及应提未提、应摊未摊等费用,在企业改制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摊销或补提后,报经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可冲减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不足部分冲销资本金。

对于企业截至2001年12月底以前形成的3年以上应收款,确实不能收回且符合坏账条件的,可按零值计算;对3年以下1年以上的应收款可从净资产中提取应收款余额5-10%的坏账准备金。已定为坏账处理的企业应收款所涉及的应交未交税收,由税务部门按规定予以核销。

(十一)合理提留部分资产。企业改制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离退休人员养老、医疗、抚恤等费用,按现行标准,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一次性从企业公益金中予以弥补,不足部分可在净资产中提足。改制前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以改制前1年退休人员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平均水平和改制时退休人员实际年龄计算到75周岁止,从改制时产权置换出来的国有资产中予以提留,不足部分可从净资产中予以补足,作为企业改制后退休人员医疗费开支。该项提留变现后,交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暂时变现有困难的,可分年度变现,转由社会保险机构统一管理。对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用,按照《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卫生厅关于江西省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方案〉的通知》(赣办字[2002]2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二)剥离后勤服务性资产。对幼儿园、医院、招待所等承担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非经营性资产,可通过剥离,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整体移交政府有关部门管理。移交条件暂不具备的,继续由改制后企业专项管理。对职工食堂、职工培训中心等为企业自身经营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暂不具备剥离条件的,可采取内部分离的办法,由改制后的企业专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再予剥离。

(十三)合理处置国有土地使用权。省属国有企业原划拨土地均应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属工业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赣府发[2001]2号)的规定办理出让手续;已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企业,其土地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对需转让的土地,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并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直接进入当地土地交易市场进行交易,交易所得的土地出让收益全部返回省属国有企业。上述两项土地出让收益,作为国家资本金或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安置职工后剩余部分的50%集中用作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对债转股企业土地收益增值部分的处置另行规定。

省属国有企业改革涉及的土地权属界定、地价评估确认、土地资产处置、土地变更登记和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等具体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协助企业办理。

(十四)妥善处理企业对外担保关系。改制时可经债权人同意,由被担保企业的有效资产向银行抵押,置换担保企业的担保;也可由担保企业承接被担保企业的债务,同时接收被担保企业的相应有效资产。

(十五)资产出售。国有资产出售都应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国有资产出售收入,已实行授权经营的,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或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收缴;其他企业暂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收缴,同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接受财政、国资部门监督。

(十六)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分配。对经营业绩良好、净资产增值较快的生产经营企业,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前3年职务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所新增税后利润的不超过5%部分,作为原企业的技术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对高新技术成果实施转化成功的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可适当加大提取比例,但不得超过20%。

经财政部门、集团公司或企业主管部门核实,改制时允许将近5年中企业净资产增值额的10-30%,但总量不超过净资产5%,作为原企业的管理成果积累,一次性从存量资产中切出,折成企业股份,部分或全部分配给有贡献人员。其中,经营者所得份额,按任职年限长短、贡献大小等因素,在管理成果积累的切出份额中10-30%之间确定。

企业净资产增值额,按国家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办法确定。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二十一)设立省属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该资金在省财政设立专户,用于支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弥补省属国有企业净资产不足以支付的改制成本。资金来源主要有:省财政专项拨款;省属企业国有资产出售的部分收益;省财政用于省属国有企业亏损补贴;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所缴纳的税费;省属国有企业土地出让收益的省集中部分等。

(二十二)加强省属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成立江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组长由省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省体改办、省经贸委、省委组织部、省委政法委、省委政研室、省财政厅、省国资办、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总工会、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的负责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体改办,由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抽调专人集中办公,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省属集团行业办也要充实加强国有企业改革的领导力量。

省直有关部门、省属各集团公司行业办要抓紧制订本部门、本集团支持和实施企业改革的总体方案,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企业集团,其下属企业的改制方案由被授权的集团公司审批,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备案;其他省属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由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审批,报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