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目前现状
1980年末,基层法律服务所自发出现在广东等发达省份,经司法部、中央书记处以会议和文件等官方政策形式肯定并推广,1984年以后在全国范围内蓬勃发展,并迅速普及到各城市的基层区域。伴随着乡镇基层经济水平提高、法律群体职业化、律师事务所壮大等时代转型因素的到来,学历低、业务水平有限、依靠低价竞争等不利因素成为法律服务所的发展桎梏,该群体逐渐退守于离婚、民间借贷等传统法律服务市场,因此,有学者大胆预言,法律服务工作者终将会被优胜劣汰的市场法则淘汰出局。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法庭工作人员在审判实践中接触了大量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文献研究、实地调查、访谈法官和当事人等研究方法撰写了本文,旨在通过分析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从基层司法层面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这一群体的规范化提出一些想法和建议。
一、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
1、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县级层次上的县(市、区),及其行政下级(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司法派出机构(派出法庭)所辖的区域内提供法律服务的组织。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本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律师事务所的区别是:(1)地域:基层法律服务所限于农村、城市街道各基层单位和个人,律师事务所无地域限制;(2)业务:基层法律服务所不能办理刑事辩护等相关业务,律师事务所可以办理包括刑事案件在内的所有诉讼和非诉讼业务;(3)职业准入:基层法律服务所从业人员要求取得由司法部统一组织考试进行资格认证的专门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要求通过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的全国统一司法考试;(4)收费标准:法律服务工作者收费较低,律师事务所收费较高。
2、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简称基层法律工作者,指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从业人员。2000年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规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6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的。学历要求高中或者中等专业以上学历。与律师要求具备高等院校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条件相比,门槛较低。
3、基层法律服务市场。是指提供代理诉讼、办理非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协助办理公证和见证、解答法律咨询,及帮助书写法律文书等法律服务的行业。按业务范围和服务对象可以分为传统、中端、高端三个层次,分别提供离婚相邻等家事代理、中小企业经济纠纷、大企业集团甚至跨国诉讼三个不同层次的法律服务。按照服务提供主体和业务范围标准,可以具体分为以下五类(见表.1)。服务提供主体业务范围
①律师刑事代理、民事代理、行政代理、法律顾问
②法律工作者诉讼和非诉讼代理、见证和协办公证、法律顾问、劳动仲裁、调解③公证处公证、企业顾问、法律援助、法律监督
④法律援助中心刑事和民事法律援助、法律咨询,代写文书⑤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防止纠纷恶化
在历经数十年的基层司法改革中,基层法律服务所已由的“政法基层组织”(90年代初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等文件命名)转变为“不再属于行政挂靠机构或事业单位,实行自主执业、自收自支、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成为符合法律中介服务行业规则的合伙制执业组织”(2000年“国办发(2000)51号”、“清办函(2000)9号”文件规定)。此后,全国范围内开始清理整顿基层法律服务所并要求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司法所(国家基层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脱钩改制。因此,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从官方名义向非官方色彩转变,其与律师事务所在法律服务中介这一地位层面逐渐趋同。由于法律执业资格准入门槛提高、法学教育风行、律师事务所规模扩大、政府对基层法律服务所整顿清理等因素的影响,自1999年以来,我国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数量基本上呈萎缩趋势(见表.2和图.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基层法律服务所(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占比(人/所)1999年119722353833.382000年121904342193.562001年107985286473.772002年98541268893.66
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在基层法律服务市场中的现状分析
1、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及组建有待规范。《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实行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制度,核准登记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缺少最低投资限额等实质性限制,设立比较简单粗放。《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规定:(1)乡镇法律服务所可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组建,也可由乡镇人民政府组建。(2)城市法律服务所由街道办事处在市、区级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组建。(3)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建地方人民政府核拨事业编制和事业经费的基层法律服务所。笔者认为,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组建。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的设立审核机关,并且又是法律服务市场的行政监管者,不应作为组建者出现。否则,既是组建者,又是审核设立机关,同时又是监督管理者,甚至又扮演收益者的角色,容易导致角色混淆和冲突,不利于对基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公正、中立、有效地规范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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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3、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和准入门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适当提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难度,将通过率控制在一定比例左右。
4、基层法院、公安、司法局等基层政法单位应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管,明确监管规范和措施,对一些违反法律和职业道德的基层法律工作者依法制裁。尤其是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作为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接触的第一阵地,应当严格审查其资质,对其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当事人利益的行为应当作出相应处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建立地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诚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基层县域司法局可以通过教育培训、财务审计、定期检查等方式监管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其从业人员。
5、加大基层县域的法律宣传和法治教育,提高基层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常识,以便为其在走进基层法律服务市场并选择基层法律工作者或者律师时提供客观、可行、有效的判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