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开展现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调研报告

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一、派出所及个人实习基本情况

2011年2月29日开始,我作为政法干警试点改革第二批公安院校毕业生,依据公安院校毕业实习要求,被学校安排到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为期三个月实习。北京站派出所是“小户籍大治安”工作格局,为我在实习中更好接触基层公安机关基础业务工作、了解公安工作性质、锻炼自身提供了很好的条件。初来北京站派出所,我就与所里的民警师父们投入到“两会”安保紧张而忙碌的勤务工作中,“两会”安保结束后,我被分到治安巡逻组跟班学习,治安巡逻组主要负责辖区巡逻、民事纠纷现场调解、110处警及治安案件的防控工作。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时期间,我注重跟班学习,在跟班过程中积极与老民警交谈,逐渐熟悉了实习单位和实习岗位基本情况,并对现阶段基层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的现状有了初步了解。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北京站派出所于2001年9月1日正式挂牌,为户籍派出所,辖区范围:东长安街建国门桥至东单路口以南,崇文门东大街(不含北京站及站前广场)以北,崇文门内大街南口至东单路口以东、二环路建国门桥至东便门铁路桥以西,辖区面积1.96平方公里,派出所下设站东、苏州、崇内居民社区,实有人口20457人,其中常住人口6196户,16440人(其中男8265,女8175,集体户10个1061人),出租房屋572户、1005间,暂住人口4017人。派出所共有民警72人;所领导班子6人;民警66人;其中女民警12人;队伍平均年龄44岁,目前派出所共有党员民警5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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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员2人;群众18人;全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辖区内有国家海关总署,北京日报社,新闻大厦,北京邮政中心局,恒基中心,中粮广场等多家大型企、事业单位,北京站地区共有公交线路64条,地铁出入口6处,每日进出站的国内外旅客20多万人次,站区日流动人口100多万人次,是北京乃至全国重要的人、财、物重要集散地。北京站地区的治安秩序长期以来一直是东城区乃至北京市各级领导关注的热点之一。“工作压力大、领导期望高、媒体关注多、群众要求迫切”是我们工作的真实写照。北京站派出所工作需要民警具备一般刑事侦查、治安管理、公安群众工作和现场保护的综合性业务知识;要掌握巡逻盘查、盘问、拦堵设卡、基本格斗和询(讯)问技巧的警务技能;要懂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与弊

治安调解是公安机关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轻微的行为进行处理的一种特定方式,是我国行政调解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处罚原则,同时也是“规范执法行为、构建合谐警民关系”的具体体现。因此公安派出所应重视做好治安调解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治安调解是基层公安民警的“家常便饭”,它直接涉及群众利益,关系到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我在派出所实习时间,发现派出所有的民警工作做了不少却屡屡处于被动,牵扯了大量警力不说,调解不好还容易引发投诉和上访。为此,开始搜集材料和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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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案情调查研究,谈谈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弊之处,为基层派出所更好地提高治安调解能力提供参考。

(一)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的利处

治安调解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教育疏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以一定条件和解,从而达到消除隔阂、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治安调解工作是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现实需要。尤其在当前不断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矛盾和纠纷不断增多,人民群众对治安调解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也不断增长,这对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考验。多年以来,基层公安机关运用治安调解手段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治安调解具有程序简便、处理及时、公开公正的优势和特点,是从根本上解决一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的有效办法。适用治安调解手段解决的治安案件,既能使一些民间纠纷得到及时化解,又能使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思想上受到教育、认识错误,最终使邻里、家庭成员、同事之间的矛盾得以消除,使纠纷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和睦相处。根据北京站派出所辖区的人口构成的实际情况,北京站派出所形成了“小户籍大治安”的工作格局,派出所年均接110报警4700件,治安拘留480人。派出所平均每个月发生治安案件71起,其中经调解解决的就有21起,占总治安案件数的52.5%,有力地维护了北京火车站周边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是有利于减少犯罪诱因。民间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如果简单行事,就事论事,一罚了之,不消除和解决产生民间纠纷的根源,不仅不利于缓解矛盾、解决问题,而且可能造成双方的积怨,纠纷往往会再度发生,甚至激化矛盾,酿成刑事案件,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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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大的社会危害和财产损失,波及更多的人员,危及社会稳定。在北京站派出所实习期间我注意到,尽管每一位民警调解治安案件的方法各不相同,但是,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注意,那就是不能使纠纷在调解后出现“民转刑”,因此,及时有效地调解处民间纠纷,可以有效减少犯罪诱因,减少并防范“民转刑”案件发生。

三是有利于改善警民关系。治安案件调解处理,将涉及法律宣传、思想教育、情感交流等许多方面,能进一步建立办案民警与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纽带,树立人民警察公正执法的形象。对情节较轻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由公安民警依法教育处理而不简单地给予治安处罚,也能减少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对立情绪,对促进警民关系的和谐发展、减少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事件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北京站派出所民警大多是拥有20多年警龄的老民警,他们拥有丰富的生活经验,也拥有丰富的治安调解工作经验,往往是调解结束了,纠纷的双方对调解民警都很认可,近3年来未曾出现因调解不力引发的上访的事件。

四是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从办案程序上看,治安调解将案件处置在受案阶段,无需再经告知、裁决、送达、执行等法定程序环节;从办案过程看,调解案件只需在办案单位内处置,无需再经法制审核、局领导决定等;从办案要求上看,只要办案单位弄清案件基本事实的情况下,一般就可以实施调解。由此可见,治安调解具有省时省财省人的优越性。北京站派出所辖区人流量大,居民来自全国各地,因口角纠纷、邻里纠纷、买卖纠纷、经济纠纷、婚姻纠纷、家庭纠纷、用工纠纷、合同纠纷等等,便在“有困难找民警”深入人心的口号下,打的,哭的,闹的,一齐拥进了派出所。有时,一天少则几起,多则上十起。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有文化、素质高的,也有文盲、甚至流氓的。有装穷的,有冒富的;有耍横、耍痞的,有得理不饶人的;有讲理的,有不讲理的,还有既不讲理又不要命的,涉及社会的很多层面和年龄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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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候,派出所简直成了闹市区和自由市场,调解的民警则成为评委、裁判,评说是非,明断曲直,主持公道,扶正压邪,而调解工作的便利性使90%的调解案件可以在一个值班日内得以解决。

(二)基层公安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作存在的弊端

矛盾纠纷案件的调处是基层维稳工作的重要部分,因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更是基层常发的案件。但在治安案件调解过程中,均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不仅影响了“执法规范化建设”进程,有的甚至影响了警民关系和谐。通过与派出所老民警多次交谈和实际情况调研,其弊端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不重视调解作用

在实习期间,我发现派出所里有的民警认识不到治安调解的重要作用,过分强调法律的威慑和打击功能,认为对治安案件进行调解处理,达不到惩处违法者的目的;有的民警执法主体意识不浓,过分依赖调解处理,影响了公安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主导地位,出现以调代处的现象,使违法者看不到法律的威严。势必造成该调的不调,不该调的乱调,有的是因熟人打招呼碍于情面,有的是看重当事人的一些小恩小惠„„虽然原因多多,但结果却会最终导致执法混乱,损害公安机关的形象,影响法律的公信力。

2、不重视调解范围

“治安调解是口缸,所有案件往里装。”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如将寻衅滋事、非因纠纷引起的聚众打架斗殴等不符合调解范围的案件予以调解处理,尤其是对一些案件事实调查有困难、取证不足的案件,往往不愿意花功夫进行深入调查,而是寄望于调解结案,最终导致部分案件久调不结,案件积压。有的理解只要是“情节较轻”,有的理解只要是“民间纠纷”,都可以调解结案。对一些情节较重、非纠纷案件也予以调解,没有严格遵守治安调解的四个必备条件。

3、不重视调解程序

治安调解是一种结案方式,其程序性要求是相当严格的。但在实践中部分基层民警人为简化调解程序,调解随意性大。比如有的对应当受案的不受案,应当调查不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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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赢造一个好的调解环境。另外调解前应经过派出所领导的审核和把关,严格治安调解的法律程序。

总之,各地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和地方实际,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依法办事、充分依靠组织、注重社会效果,就一定可以提升自身的治安案件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治安调解工件的社会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