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关于促进就业扶持政策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6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促进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锡政办发[2009]126号)等文件精神,应对当前形势,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加快构建促进就业长效机制,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扩大就业规模
发挥政府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提供土地、资金及政策扶持的建设项目,应当将就业岗位增加和人力资源配置作为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和安排政府投资的重要因素予以统筹兼顾。需要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生产经营性项目,投资人申请立项时,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包括项目建成后就业岗位预测内容;项目实施方案中要明确扩大就业的具体安排,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农民工等群体就业。立项批准后,项目投资人应当在一个月内将就业岗位预测情况提供给市、镇(园区、街道)劳动保障部门。
二、延长再就业优惠政策
1、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行业除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国有市属企业改革分流的离岗退养、协保人员签订劳务协议,下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在2009年底前执行未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2、延长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灵活就业人员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未满三年的,继续享受到三年期满为止。对重新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仍处于灵活就业状态的,延长社保补贴期限自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符合《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发[2006]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处于灵活就业的,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审批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
3、对2008年12月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凡社会保险补贴于2009年到期且继续使用,补贴期限延长到2009年12月31日。各类企业吸纳符合宜政发[2006]135号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企业为其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此政策审批期限执行到2009年12月31日。正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各类企业的补贴标准由原来的50%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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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从2009年起,对就业困难人员不再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统一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就业困难对象类别,按规定凭证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和其他就业扶持政策。对2008年底前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暂缓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凭《再就业优惠证》按规定享受有关税收扶持政策和其它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8、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加强市、镇(园区、街道)、村(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将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保障其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