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社区认同及相关问题的思考

作者:何兰萍来源:《人民论坛》2011年第8期

社区认同是农村社区建设中必须考虑的对象。社区认同与共同体、社区文化、文化认同这几个概念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基于时空转变基础上的村庄生活对农村社区认同产生了深刻影响,对于农村社区来说,当分化中的共同体与荒废的社区文化相叠加,并与现代性冲击下的文化认同相激荡时,就导致农民认同危机的产生。

关于农村社区认同的文献研究综述

社区认同是居民对社区的一种特殊情感,它是指居住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基于自身生活和发展的需要,在相互沟通、相互交往、互帮互助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心理上的依恋和归属。近年来,我国学者关于社区认同的研究不断增多,其中涉及到农村社区认同的研究既有实证研究,也有一般性的理论研究,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两类。

农村社区认同的消解及其原因。早在2001年王春光便指出,新生代农民工对家乡的乡土认同在减弱。还有一些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指出了农村社区生活的变迁导致了社区认同的消解。如,项继权从集体体制的解体入手,指出建立在集体经济和政治控制基础上的农村社区或基层共同体走向衰落,导致乡村社区及共同体陷入信任与认同危机。董磊明从公共空间的角度指出,上世纪80年代以来,乡村公共空间不断萎缩,这个过程也是村庄日益陌生化,亲密社群、村庄共同体不断解体的过程。吴理财对农村社区认同的消解有比较全面的分析,他认为这与生产方式的变化、农民内部的分化、传统婚姻家庭的解体、城市化的快速推进、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现代性下乡、国家基层治理转型等不无关联。

农村社区认同的重构与思路。项继全提出,要通过完善的农村公共服务增强人们对社区和社会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用服务将社会联系起来,构建新型农村社会生活共同体。吴理财指出,重构农村社区认同,最为关键的是从农民生产和生活实际出发,从建设农村社区公共生活开始。曹海林在研究村庄兼并现象时指出,村庄认同是乡村社区重建的核心与灵魂。村庄兼并后的社区必须采取措施建立村民对兼并后村庄的归属感与认同感。另外,在农村社区认同的研究中出现了一些实证研究,多为硕士学位论文。

目前国内学术界关于农村社区认同的研究在内容上涉及到很多方面,且融合了社会学、政治学等相关学科的视角,但很多属于对农村社区认同的间接研究,因此不容易对相关研究内容进行归纳。总体上,我们可以说,目前比较缺乏对农村社区认同进行总体的、专门的研究,已有的研究则不够全面、系统,理论阐述较多,田野调查较少。

几个核心概念之间的关系

共同体与社区认同。社区认同是对村庄共同体的一种心理和情感的表达,二者之间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基于认同感和归属感的社区认同意识,对于增强社区成员在心理和

感情上对本社区的向心力、增强社区成员之间的内聚力,维持社区群体的相对稳定以及社区生活相对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于中国的村庄是否为共同体,学术界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不过,多数研究者认为,在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尤其在华北农村,由于村庄之间的界限和封闭性,村庄即便不构成严格意义上的共同体,在最低层次上也具有伦理共同性和生活互助性。在南方地区,村庄也有作为共同体的逻辑基础。正因为如此,可以大致地把我国农村社区理解为具有一定基础的共同体。

社区文化与社区认同。在村庄共同体中,人们有共同遵循的一套约束机制来维持村庄内在的秩序,同时必定也有沿袭下来的公共文化生活,通过一定的仪式和文化活动来延续人们对社区的认同。所以,村庄之内的文化生活对于社区认同和共同体的维持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不过,我国很多农村地区尤其是中部地区的农村,随着人口大量外流引起村庄生活发生深刻的改变,出现了学者所说的原子化的村庄。在这样的村庄,随着公共文化生活的流失,村庄共同体逐渐松动,相应地对农村社区认同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社区文化建设是重构新时期社区认同的必然要求。

文化认同与社区认同。当前农村地区社区文化的衰落,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区认同意识的衰落,这只是对问题的狭义看法。如果把农村和农民放在建国以来的历史中去看,就会发现农村社区认同的衰落还与更抽象的文化认同联系在一起。这里的文化认同是现代性的产物,是比社区认同更复杂更抽象的一个范畴,但它却是今天所说的社区认同的基础和前提。

时间与空间:社区生活变迁与社区认同

这里我们引入时间和空间这两个向度来简单分析改革开放30年以来,基于时空转变基础上的村庄生活对农村社区认同所产生的深刻影响。

时间向度。在传统的农村,人们按照自然的规律而劳作着,一年的时间分为农忙和农闲。随着农村社会的改变,技术的、工业的时间进入了农村,乡村社会也开始有了精细化意识。农民开始适应按天或小时计算的劳动付费方式,从日常生活中逐渐适应工具理性。更重要的是,农忙和农闲对于农民具有了与以往不同的意义。在很多地方的村庄里,无论是农业劳动还是日常生活,都被分割成季节性的两端。农闲不再是以往的农闲。即使在正月等传统的农闲时间里,村里的传统文化和仪式活动也难以操演,无法像以往一样借助传统的仪式来不断强化村民对社区的认同。

空间向度。在空间方面,村庄同样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首先是物理空间方面,村庄的居住格局在30年里呈现出分散化、空心化的趋势。更重要的是,一些村民在挣钱后纷纷到就近的城镇买商品房,这使得原有村落日益荒凉,公共文化生活陷入停顿。与之相关的方面还有,在中西部农村地区,地方政府开始大力调整农村学校布局,希望通过扩大中心学校规模的办法将各地有限的优质教育资源集中起来,一些村民因为孩子上学而决定搬迁,造成本土性知识缺失和乡土情感的淡漠。其次是村庄的社会空间。社会空间很大程度上与“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联系在一起。30年来,农村逐渐出现了基于职

业分化基础上的阶层分化,农民收入差距拉大。与之相关的方面则有村民之间在社会交往领域所发生的相应变化。

总之,在市场和城市化的冲击下,村庄在时间和空间两个向度上所发生的改变,对于村庄公共生活的影响无疑是重大的,它深刻地冲击着原有的共同体形态和村庄社区认同。对于农村社区来说,当分化中的共同体、荒废的社区文化与现代性冲击下的文化认同相叠加时,农民的认同危机就是必然的了。

反思:农民的认同危机

当我们分析农村社区认同正面临着时代难题,农民的乡土认同渐渐淡化的时候,我们慢慢意识到新时代的农民和转型时期的其他群体一样,正在陷入深刻的认同危机之中。这种危机的最初表现是社区认同的危机,而更深刻的本质则是文化认同的危机。

社区认同的层面。多项调查均表明,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对原有社区的认同在降低。对于仍然留守村庄的那些农民来说,村庄的开放性已经将他们及他们的家庭与城市、与遥远的地方联系在一起了,但是他们的未来却不是那么确定,他们与村庄之间仍然有着或紧或松的关联。对于留守在农村地区的村民来说,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制度因素相互综合影响着农民对社区的认同。虽然某种意义上,农民对生于斯长于斯的村庄社区仍然保持了很高的社区认同,但这种认同主要是对亲人的感情,是一种传统的特殊主义的身份认同。他们对农业活动则缺乏浓厚的感情和兴趣,对农村的一些习惯和传统开始出现不认可,甚至持批评态度。这是当前农村社区认同的困境之一。

然而,如果承认现代社会还需要小型、地方性共同体的存在,以满足非市场经济性质的互助与交换,并发挥情感和社会认知方面的功能,就意味着要承认村落共同体的农业经济支撑条件在现代可能松动剥离,但它作为社区共同体仍然是正常的现代社会的基本资源。就中国的农村社区共同体的发展而言,如果国家不能明确地告别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立场,转而沿着推进城乡衔接的路径和方向,加强农村基础建设、以服务为中心介入农村社区发展,那么就很难避免加快城市化与建设新农村两大国家战略之间出现的断裂,新农村建设也很难避免迷失方向与前景。

文化认同的层面。新时期村庄生活在时间和空间向度上所发生的变迁,在促使社区公共文化解体的同时,也促使传统的社区认同发生转变。社区认同失去了仪式化的强化机制。农民尤其是新一代农民和农民工之所以减弱了对农村社区的认同,这固然与城乡社会时空的对比和冲击紧密相关,同时也与在现代性观照下人们对农村文化的定义有关。而这直接导致了农民的文化认同危机。

农村文化是农民生活意义与价值的来源,而如果农民的生活方式被解构,农民的伦理价值体系将无法支撑日常生活,社会、农民尤其是新一代受过教育的农民自己都无法认同农村文化,那么又何以、以什么为基础来建设农村文化呢。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第二篇:关于农村彩礼相关问题的思考关于农村彩礼相关问题的思考

[内容摘要]农村彩礼问题由来已久,虽然《中华人和共和国婚姻法》以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对彩礼问题作出了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了方便。但因规定过于简略和原则,也带来了很多社会非议,不能满足现实生活的需要,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对彩礼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规范。本文从农村彩礼的历史由来和现状、性质以及司法实务等方面予以分析,重点论证了彩礼返还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应建议。为下一步的立法作些有益的探讨论证。

一、农村彩礼的历史由来及现状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众所周知,在中国百姓眼里,彩礼是吉祥物,很多地方尤其是农村,常把订婚视为结婚的前置程序,而订婚最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送彩礼。虽然社会发展让各种婚嫁的繁文缛节精简了很多,但订婚时女方父母收受彩礼在广大农村却被大多数人认为天经地义。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存活于乡土社会中,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根源。

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公元前十一世纪西周时期确立并为历朝所沿袭的“六礼”婚姻制度,是“彩礼”习俗的来源。“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礼中的“纳征”是送聘财,相当于现在的“彩礼”,到了唐代,“六礼”的核心就是财礼,女方以接受男方聘财的方式表示许婚,这种婚姻形式延续到中华民国。但在

1934年4月8日中央苏区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中,已有了废除聘金、聘礼及嫁妆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980年以及2001年的《婚姻法》中,均未对婚约彩礼作出规定,但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等内容。

“彩礼”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通常按照婚姻财产纠纷来审理农村彩礼纠纷案件。2004年4月1日开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标志着我国在彩礼问题上立法的进步,统一了彩礼纠纷案件裁判尺度,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方便。但同时也带来很多社会非议,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和谐。在农村彩礼纠纷问题裁判上如何做到“解纷息讼”,成为困扰基层法院的新难题。

二、农村彩礼性质的法理分析

要解决好农村彩礼纠纷问题,首先必须正确把握彩礼的性质。长期以来,对于彩礼的性质,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理论问题,也是困扰司法实践的难题。但在学界和司法界,普遍认为彩礼的给付是基于缔结婚姻目的,并非完全出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的压力。有关彩礼的性质,有赠与说、契约说以及不当得利说等,代表性观点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观点认为,给付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因为赠送彩礼的一方,目的是想将来能够与对方结婚,如果双方缔结婚姻,这种赠与行为所附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有效成立,彩礼就归受赠人所有。一旦双方没有缔结婚姻,赠与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而

认定无效,接受彩礼一方就应将彩礼返还。

该观点显然与我国婚姻法所确立的婚姻自由原则以及民法通则规定的善良风俗原则相背。一方面,婚姻法强调婚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以双方自愿为原则,反对将经济因素置入其中。因为一旦承认婚姻关系的缔结过程中可以附加一定条件,将使金钱关系变成缔结婚姻的重要砝码,可能完全改变婚姻关系的本质属性。同时,我国法律并没有承认婚约的法律效力,赠与彩礼附加结婚条件,违背了法律规定;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给付彩礼属于封建陋习,与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相违背,不属于善良风俗。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违背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无效,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解除婚约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不予退还,构成不当得利。因为婚约在我国不受法律的认可和保护,双方解除婚约后,接受彩礼的一方占有彩礼就没有合法依据,而给付彩礼的一方却因此遭受财产利益的损害,给付方有权以对方构成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

该观点显然曲解了不当得利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取得不当得利一般是在违背对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而给付彩礼一般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基于不当得利所取得的财物,其所有权不因为占有

转移而发生变化,而彩礼会因为双方实际结婚,随着共同生活而使所有权发生变化。如果将彩礼作为不当得利,其所有权始终都属于给付方,那么双方结婚后取得方可能仍需返还。这显然与法律规定相违背。

笔者认为,彩礼按其性质可分为两种。一是婚约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立婚约而由单方赠与或双方互赠的财产,比如一些价值不大的化妆品、礼尚往来的小额礼金等。任何一方获得此类赠与物时,财产的所有权即发生转移,赠与方不能因婚约解除而要求对方返还;另一种是婚约男女双方根据本地风俗习惯,基于订立婚约并以结婚为目的,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受赠方因此所取得的财产只是一种事实上的占有,财产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在物权法上表现为用益物权。这种占有权依据所有人的意思可以消灭,占有权消灭之后,所有人依据返还占有物请求权可要求占有人返还。因此,法律意义上的彩礼应且仅指这一种财产。

当然,对于不属于彩礼纠纷案件的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比如对于借订婚进行买卖婚姻的财物,属于非法所得应追缴;对于以订婚为名,以赠送对方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者,因赠与方具有非法目的,解除婚约时,其要求返还财产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对于以订婚为名诈骗钱财的,应将诈骗所得退还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的返还彩礼的规则,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人民法院对农村彩礼案件的审判,但在司法实务中,

仍有许多问题困扰着司法审判部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诉讼主体的确定

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分为实体和程序意义上的两类当事人。实际生活中,彩礼的给付和接受,通常是由一方的父母或亲属通过婚姻介绍人给付另一方父母或亲属。这就涉及到诉讼主体如何确定的问题。婚姻法解释

(二)中规定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的“当事人”,到底是实体意义上的还是程序意义上的当事人。法律对此并没做出明确规定。如果仅是实体意义上的当事人即婚约关系的男女双方,而婚前的彩礼却是婚约关系一方的父母或亲属给付的,父母或亲属却不是当事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这既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更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当前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彩礼纠纷案件,诉讼主体有的列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有的列婚约关系男女双方父母,还有的列男女双方及其父母等,很不统一,争议较大。

笔者认为,确定彩礼纠纷案件的诉讼主体,重要的是考虑彩礼的财产权属问题。因为订婚的男女双方一般在经济上不独立,经济基础较差。赠与方所给付的财产主要来自家庭共有财产,而收受方除个人使用的物品外也并非完全由订婚个人支配。实践中诉讼主体的确定可遵循以下原则:如果彩礼的赠与只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男女本人之间,给付人给付的是自己个人财产,接受人接受的彩礼未用于家庭生活消费,彩礼成为接受人的个人财产,诉讼主体列男女本人;反之,如果彩礼的赠与发生在婚约关系的男女之间,或发生在双方父母、其他家

庭成员之间,但给付的是家庭共有财产,接受彩礼是以家庭方式出现的,诉讼主体可列包括男女本人和双方的家庭成员。因为此种情形下只列男女本人为诉讼主体,给付方的权利很有可能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甚至法院做出了返还彩礼的判决也很难得到执行,往往不利于这类纠纷的解决。

(二)彩礼的界定及返还范围

我国复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风俗习惯不尽相同,现实生活中彩礼名目五花八门。只有准确界定法律上的彩礼范围,明确彩礼的返还范围,才能切实维护双方的利益。而我国当前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彩礼问题主要有:一是关于赠与财物的问题。一方面是男女互赠财物,恋爱中的男女双方为表达爱意,通常都会赠与对方定情物、聘物等;另一方面是亲人赠与的财物问题。一般来讲,双方亲属都会馈赠一定物品或现金给新人;二是关于共同花费问题。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办婚宴等。

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所给付的财物,不能一概视为彩礼。对于赠与财物,应区别对待:对于双方在交往过程中非基于订婚而由单方赠与或由双方互赠的价值不大的财物,即日常交往的馈赠物,可排除在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之外,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而对于婚约男女双方依据本地风俗,基于订婚并以结婚为目,甚至有时并非出于自愿而给付对方大量现金或其他贵重物品等,属于法律规定的彩礼范围。在彩礼纠纷案件中,赠与方有权要求受赠方返还。对于亲人赠与的财

物,可按照上述原则,确定赠与对象。如果确定是给特定人的,应按个人财产来处理,但如果是赠与两个人的,应按共有财产进行分割。假如一概不予认定或只认定为一方所有,有违公平原则。对于共同花费,在返还彩礼数额时应当从中剔除,否则很可能造成显失公正的后果。

(三)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案件的证明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一般举证规则。与一般的民事行为所不同的是,彩礼赠与方不可能要求对方出具收条等书面手续,以表明其已收到彩礼。当引发彩礼纠纷时,当事人举证比较困难,一般只能提供证人证言,且多为亲友证言,证明力通常较弱。实践中,许多彩礼案件的证人都是婚姻介绍人,而婚姻介绍人又常常与一方有亲属关系,发生纠纷后,有的不愿出庭作证,有的即使出庭作证,也难保做到客观中立,这些都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的不满,给法官的调解工作带来困难。

在彩礼纠纷过程中,若将举证责任倒置,比如将应由彩礼给付方证明双方无共同生活的责任,改为由收受彩礼的一方证明双方有共同生活,这样证明难度就会大大降低。收受彩礼的一方只要能证明双方存在法律所规定的任何一种共同生活的事实,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不承担败诉的风险。同时,对于彩礼纠纷案件的证明标准,法律应明确规定遵循高度概然性原则,只要当事人所举证据足以让法官对案件的法律真实性产生高度信任,并能排除其它合理怀疑,那么就可认定该法律事实达到客观真实。这样更有利于彩礼给付方实现法律赋予其的

返还彩礼请求权,也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诚然,在司法实务中,对于农村彩礼问题,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探讨,比如就最高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中规定的“同居生活”和“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界定,有关如何保护妇女的权益以及是否需要立法承认婚约的合法性等方面。总之,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的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即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以及满足的程度。因此,有必要加强对农村彩礼相关问题的研究,以使其更加适合现实的需要。

参考文献

[1][日]滋贺秀三,张建国、李力译.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

(二)的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3]史尚宽.亲属法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4]李志敏.比较家庭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

[5]杨大文.婚姻家庭法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6]邱玉梅.婚约问题探析[j].法商研究,2000.

第三篇:农村环境问题及思考农村环境问题及思考

摘要:农业是一个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农业的良好发展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同时,农业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着农业发展的成败。随着我国工业化的日益建成,我国的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一些工业城市已经出现了严峻的环境问题,同时,这些问题也在逐步的向农村转移,加上农村原本存在的一系列错综复杂的问题,使得农村的环境问题变得日益突出。在本文中,我们从农村目前环境问题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和政府的只能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可行性意见。关键词:农村、环境问题、政府职能

一、农村环境现状

2013年是一个全民关心自己生活环境的重要一年,从年初到年尾这两个时间段,全国各主要工业城市频繁刮起雾霾天气,到pm2.5数值全国数据普遍偏高。这表明现在的国民越来越关心起自己生活环境的质量。然而目前的从各个机构披露的数据来看,问过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不乐观,面临的问题越来越错综复杂。尤其是农村地区。

我们知道农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国家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近年来,中国农业的劳动生产率已有了显著的提高,但其中大部分是通过使用化学投入(化肥和农药)和良种来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随着生产率的提高,农村环境状况恶化已经到了很危急的情况,少数地方已经造成不可恢复的环境问题。

目前,针对农村地区存在的各种各样的情况,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和相关法规,如《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

[1]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实施方案》等重要文件,都对农村环境保护提出了总体要求和战略部署。

在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有效成果的同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二、农村环境治理的意义

2.1农村环境治理的好坏关系到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的落实

农村环境治理是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实施的前提和基础,随着国内外对环境指标的要求的提升,只有维持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才能吸引外资、社会资本和民间资本流向农村,促进农村中小企业的发展和繁荣,并未农村带来新的技术和思想,提高农村群众的生存和生活能力,促进农村群众就业以减少农村剩余劳动力,扩大农村去中收入的来源和数量。农村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农村生产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减少化肥、农药等的污染、节约农业用水等,促进“绿色农业”的成长和发展;村落的合理布局、村容、村貌的改善是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一个明确指标,这也是农村环境治理的落脚点,治理的效果将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整体面貌,为社会主义新农村而奋斗。

1/5

2.2农村环境治理的好坏关系到农村社会、经济和生态和谐

农村环境问题及思考

实践证明,单纯的“以物为中心”和“一人为中心”的发展道路是不可取的,总结历史经验教训,党提出了一个新的发展理念“人与物和谐发展”,这也可以作为农村环境治理的出发点,以谋求农村的生态、社会和经济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说,农村环境治理是在保护农村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实现绿色gdp的增长和健康社会风气、文化氛围的形成,以促进政治文明、经济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共同发展,以此为目标,将会有力的维护和创造良性农村生态环境,为经济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支持,保障农村群众的身体和生命健康,

[2]从和谐发展的角度来看农村环境治理具有重要的经济发展意义和社会伦理价值。

三、农村环境存在的问题、原因3.1农村环境所存在的问题

农村环境与城市环境相比,其污染呈现“面广、点多、污染来源复杂”的特点。“面广”是指凡有人居住及有种植业、养殖业的地方几乎都有污染;“点多”是指农村中污染企业多而且分散;“污染来源复杂”指的是城市中的污染源在农村都存在,且农村还有其他污染源,如生活污水和垃圾,秸杆、畜禽粪便等各种农业废弃物的排放,农药、化肥等农用化学品的不合理使用以及工业企业的污染。具体表现在以下四方面。①水环境污染。村镇周围及村内水塘污染严重,水花生、水葫芦等有害水生植物蔓延腐烂,淤泥堆积。②固体废弃物污染。农业固体废弃物排放量远远超过工业废弃物。畜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率尚不足5%,利用率不到60%;农作物秸杆产生量约4500万t/a,还田率不足1/3。③农用化学品污染。农药、化肥大量流失及农膜、除草剂等的大量施用对土壤和农作物危害极大,也加剧了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④工业企业污染。农村中的工业企业,特别是化工、印染企业的污染对农业和生[3]态系统的影响很大。

3.2农村环境问题存在的原因3.2.1重视不够,农民环保意识薄弱

困扰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对农村的环境保护重视不够,农民的环保意识薄弱。近年来,国家一直在提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各地政府在具体的落实政策时,对农村环境问题重视不够,尤其是经济发达乡镇、村,特别是城市近郊农村的环境污染问题,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在农村的生产生活中,由于受生产技术落后,信息资源匮乏,科学文化素质不高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农村居民随意堆弃垃圾、滥用化肥农药、畜禽养殖污染物直接排放的现象日益严重。全体居民的整体环保意识普遍不高,这也是阻碍农村环境污染治理的重要因素。

3.2.2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没有形成合力

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城市环保投入已开始重视,但对农村环保投入还严重不足。除各种创建示范点有少量投入外,绝大多数市(县)农村环保投入均为空白。乡村生活污水、生活

垃圾没有固定的治理资金来源和明确的投入引导政策,对农业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农业面源控制等也缺乏普遍而明确的鼓励政策或财政补贴。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和村级财源减少,大多只有财政转移所得,没有资金进行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地方政府和各相关部门都在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工作,如改水、改厕、“三清”工程、清淤工程、创建卫生镇(村)和环保“三创建”工作等,为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起到了一定作用。但从总体看,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整合,力量有所分散,资金使用效益受到影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也不能是单单只考虑居民小区,而是要把原有的村落发展和现在的居民小区建设统一于一个整体之下。两种不同类型的居住社区有机的加强资金、人员、市场、教育、医疗等领域的共享,真正搞活农村社区建设这盘棋。

2.创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强化工作内涵。有些领导、干部把农村社区建设当做形

象工程来抓,工作消极、被动,缺乏责任感。其实,作为政府、领导者应该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当前工业化和城镇化是中国社会发展的大趋势、大方向,顺应这股潮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