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范文

第一条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故隐患整改的管理部门

隐患整改由安全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具体实施按项目、专业、类别分别由各处室、车间执行。各单位的主要领导需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负首要责任。

第三条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

2、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3、可能造成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评估和分级管理

1、事故隐患评估。对存在的各类隐患必须保证每年重新评估一次,根据评估结果进行分级管理。隐患评估采用lec法(见中石化《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1995)

2、事故隐患分级:

序号

lec值

隐患级别

管理单位

175000以上

国家级

集团公司

27501-75000

总公司级

集团公司

3751-7500

公司级

分公司

4321-750

厂级

5320以下

车间级

车间

3、事故隐患管理

(1)公司、厂、车间分别建立事故隐患整改台帐。公司、厂级台帐设在安全管理部门。

(2)隐患整改必须严格遵循“五定”原则,即定临时防范措施,定整改时间,定整改方案,定整改负责人,定资金来源。

(3)制定生产经营计划时,必须优先安排事故隐患整改计划。整改项目一经确定,各职能部门必须认真抓好资金、设计、施工和验收工作的落实。厂里的隐患整改计划必须在每年1月31日前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4)安全技术措施资金必须优先解决事故隐患的整改。

(5)凡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措施项目,要按国家劳动部劳字(1988)48号文件规定,做到“三同时”,各级隐患治理必须按技术措施管理的有关规定,由隐患所在单位及时上报并纳入技措、大修、安措计划中,按计划整改。需检修中解决的由隐患所在单位列入各检修计划中实施。

(6)各级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由存在隐患的车间制定出临时防范措施和应急计划,并报厂安全主管部门备案。

(7)厂安全主管部门要定期对隐患整改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填表上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

(8)隐患项目竣工并运转基本正常后的一个月内,要由相应级别的安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技术部门共同验收,并报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备案。

(9)对不立即处理有危及人身安全或可能发生爆炸、着火的隐患,应立即采取措施,必要时应停机、停工、停产和撤离人员,按操作规程和事故预案进行紧急处理。在条件许可时应先报各有关处室和领导批准后执行。

(10)安全主管部门有权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有关单位接单后必须将指定隐患在期限内整改完毕,否则由此导致事故责任自负。对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全部门有权在经济责任制考核或年终评比时给予一定的处罚,情节严重时追究有关领导和管理责任。

第二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劳动部关于颁发《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安委会,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我部制定了《重大事故>患管理规定》,现予以颁发。请你们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的经验和问题及时报我部。

附:重大事故>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患。

重大事故>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患。

重大事故>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特别重大事故>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评估。

第六条重大事故>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事故>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的事故>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大事故>患的单位。重大事故>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

并申请对重大事故>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患类别;

(二)事故>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患的单位应成立>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

第十二条>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查单位对重大事故>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对在短时间内即可发生重大事故的>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接到《重大事故>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患>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患未进行整改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重大事故>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矿山事故>患的查处按《矿山安全法》第七章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第三篇: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号)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四章整改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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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5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九条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部门。

第十条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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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五条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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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整改

第十七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九条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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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积极整改并有效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的单位,应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上报。

第二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未进行整改或未来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接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而未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的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可给予经济处罚或提请主管部门给予单位法定代表人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对重大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隐患整改管理规定(修改)砂墩子矿隐患整改管理规定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及时消除矿井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现制定事故隐患整改管理规定。隐患整改问题分三类:限期整改类、立即整改类和停产整改类。

限期整改类。涉及人身安全或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各类一般问题。

立即整改类。不停产,涉及人身安全或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各类严重问题。

停产整改类。涉及人身安全或严重影响设备安全的系统性问题,单班内无法处理的立即整改问题,且会增加处理难度或导致事态恶化的严重问题。

地测防治水专业隐患整改

一、存在以下隐患要限期整改

1、水沟内杂物多,堵塞水沟时

2、排水沟、沉淀池内淤泥多,水流不畅时

3、排水管路有滴漏现象时

4、巷道内积水多,如果不影响生产时

5、水仓内淤泥多时,限期清理水仓

6、如果地质或测量出现安全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影响,但短时间内影响不大时,要限期整改

二、存在以下隐患要立即整改

1、巷道中腰线已标定,但激光指向仪没有同时照到三根导线点线绳或没有按腰线施工时立即停止整改

2、激光没有照到迎头或迎头激光光斑过大时应立即整改

3、采掘工作面没有及时抽水,造成大面积积水,对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时应立即整改

4、采掘工作面排水系统不完善,水流乱流造成皮带架倾斜或者棚腿被冲出等影响生产、对巷道支护造成破坏时立即整改

5、采掘工作面排水泵出现故障,不能正常排水时立即整改

6、排水管路破裂,无法正常排水,影响生产时立即整改

7、巷道施工没有按照地测科标定的中线施工,造成巷道跑偏时立即整改

8、如果地质或测量出现其他安全隐患,对矿井安全生产造成影响时应立即整改

三、存在以下隐患要停产整改

1、在掘进作业或回采作业过程中水量突然增大或有出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2、矿井排水系统没有形成,对矿井威胁到矿井安全时,先形成矿井排水系统,再做接续工作

3、降大雨或大暴雨导致形成洪水,有可能造成洪水灌井时,停止井下一切作业活动,

4、掘进工作面或回采工作面遇大型构造时提前30米停止作业,打钻探清构造,做好临时支护后恢复正常作业

5、如果地质或测量出现其他重大安全隐患,对矿井安全造成极大威胁时要停产整改

采掘专业隐患整改

一、存在以下隐患要限期整改

1、综采(放)工作面泵站压力达不到30mpa

2、掘进工作面没有按照设计参数施工

3、巷道尺寸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

4、喷浆巷道喷浆滞后

5、掘进工作面浮煤浮矸多

6、掘进迎头后发现锚杆、锚索失效

7、采掘工作面检测工具没有备用或备用的不完好

8、巷道顶板离层仪进入危险区域未采取相应措施的

二、存在以下隐患要立即整改

1、工作面临时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2、采掘工作面空顶作业或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3、掘进工作面擅自改变支护材料

4、综采工作面支架串、漏液、立柱自落卸载(包括前梁、尾梁等),各种阀体严重漏液

5、液压支架抽检初撑力时有相邻两架或3架及以上达不到规定要求或合格率低于70%的

6、超前支护、端头支护不按规定支设或支设不合格的

7、采掘工作面检测工器具损坏或没有的

8、工作面后部悬顶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未采取强制放顶措施的

三、存在以下隐患要停产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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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及时报告,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及时向单位领导报告,重大隐患要逐级上报

五、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安全办要向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任单位要指定专人,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认真落实,并向安全办报告整改结果

六、制定预案,动态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要在生产经营口市过程中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重点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于重要环节要采取预防事故发生和事态蔓延的安全措施,制定重大事故或重大险情应急救援预案。帮到有备无患,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