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期货公司廉洁从业内控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切实加强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管理,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廉洁从业,是指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业务及相关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自律规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公平竞争,合规经营,忠实勤勉,诚实守信,不直接或者间接向他人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风险管理子公司;工作人员包括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

第二章

内控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听取公司廉洁从业管理情况及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的报告,督导公司管理层及时妥善处置或持续改进;

(二)董事会在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任命时,应将廉洁从业管理履职情况及其职责范围内出现的廉洁从业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纳入考核评估范围;

(三)公司出现违反廉洁从业管理的重大违规行为或风险事项时,对总经理以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作出相应的问责处理

第五条

公司承担廉洁从业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对廉洁运营承担责任。公司总经理是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职责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廉洁从业管理职责:

(一)在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廉洁从业总体要求,主动倡导廉洁从业理念,积极培育廉洁从业公司文化,主动落实廉洁从业管理要求;

(二)建立健全廉洁从业管理组织架构,为建立、实施、维护和持续改进廉洁从业管理内部控制体系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确保廉洁从业管理人员履职的独立性;

(三)推动、提升公司廉洁从业管理的有效性,关注公司廉洁从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备、落实执行是否充分到位;

(四)其他廉洁从业管理责任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风险管理子公司负责人负责具体落实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对所属部门、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管理,对廉洁从业管理的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主动识别、控制其从业行为的廉洁风险,并对其从业行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合规稽核部对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业务过程中的廉洁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各部门、分支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发现本单位工作人员存在违反廉洁从业规定的,及时向合规稽核部报告。

第七条

公司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廉洁从业内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根据公司相关责任追究办法进行问责。

责任人为中共党员的,同时按照党的纪律要求进行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廉洁从业管理情况报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报告:

(一)公司在内部检查中,发现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二)公司及工作人员发现监管人员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而未进行回避、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不正当利益等违反廉洁规定行为的;

(三)公司及工作人员发现股东、客户等相关方以不正当手段干扰监管工作的;

(四)公司或者工作人员因违反廉洁从业规定被纪检监察部门、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采取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措施的

出现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主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出现第

(一)、

(二)、

(三)项情形且涉嫌犯罪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

第三章

主要业务廉洁从业要求

第十条

公司对所从事的业务种类、环节及相关工作进行科学、系统的廉洁风险评估,识别廉洁从业风险点,包括但不限于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产管理业务、基金销售业务、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商业合作等。

第十一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通过代客理财、全权委托等违规方式,直接或间接对客户承诺受益或者赔偿损失;

(二)诱导客户从事不必要的交易,通过返还手续费、违规为客户提供与业务无关的服务、违规给予部分客户特殊优待;

(三)向不满足适当性管理要求的客户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等方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四)通过向特定客户销售风险与收益明显不匹配的产品,输送不正当利益;

(五)违规为客户间的出借账户、融资等提供担保、中介或其他便利;

(六)为开展非法期货提供便利,并对相关机构或个人给予商业贿赂,或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

(七)协助客户通过提供虚假个人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违规篡改清算、交收数据以获得不正当利益

(八)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二)违反独立客观执业原则发布或允诺发布有利于相关利益人的研究观点;

(三)利用期货投资咨询活动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进行内幕交易,或者传播虚假、误导性信息;

(四)提供投资咨询意见时,不公平对待客户;

(五)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工作人员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以下列方式输送或谋取不正当利益:

(一)在不同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同一结构化产品优先级和劣后级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二)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三)以获取手续费或其他利益为目的,使用客户受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隐藏内容

此处内容需要权限查看

  • 普通用户特权:8.8积分
  • 会员用户特权:免费
  • 网站代理用户特权:免费推荐
会员免费查看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