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我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杜绝矿井生产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治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四川煤矿安全监察局川南监察分局关于《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通知,(川南煤监发【2013】
1号),按照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标准,结合我矿安全生产情况,特制订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排查治理方案。
一、重大隐患责任追究制度
四川弘鑫矿业有限公司荣县源泉煤矿是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1、各级正职全面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负责制订单位及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检查及处理的管理制度,及时有效地查处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2、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3、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4、公司安全监察处等业务处室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5、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二、隐患排查
1、矿每月组织一次对矿井重大事故隐患大排查,对重大事故隐患建立登记台帐,指定专人负责跟踪监控,督促各单位认真整改,排除隐患。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各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2、矿每月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三、隐患治理
1、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2、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五定”原则进行整改。
四、隐患报告
1、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必须立即向调度室报告。
2、每月将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整理成书面形式,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3、本单位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一经查出必须立即安排处理,逾期未落实处理的根据具体情况,对相应责任人及本部门给予100—200元罚款。
4、对事故隐患未落实处理彻底,造成轻、重伤事故,对本单位正职及相应责任人给予100—300元罚款,并取消当月安全奖。
5、对已经通报两次而未落实的同一隐患,对相应责任人给予50—100元罚款。
6、各职能科室根据责任分工,负责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查处及督查落实,重大隐患未发现并由此发生事故,追究科室领导及相应责任人责任。
7、矿井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力,会致使重大隐患不断出现。
8、矿每周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按照《特别规定》的15条认定标准排查本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要按照事故的类别、性质做好事故隐患排查台帐,填写煤矿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二表必须由矿长签字。
五、矿长要按下面内容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六、整改完毕后,按照重大事故隐患验收标准由矿长组织自检后报县安监局备案,并由安监局上报上级有关安监部门。
二0一三年四月
第二篇: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公司各专业部门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进一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构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范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煤矿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设指南(试行)》(安监总厅煤„2015‟1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
第二条公司成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控领导小组
组长:董事长副组长:总经理
成员:公司其他班子成员、副总工程师,生产技术、机电、安检、通风、地测防治水、调度、培训、财务、供销、劳资、综合科等科室负责人,生产队组负责人
领导小组职责。全面领导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落实治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责任;对各专业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检科,安检科科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办公室职责。负责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与治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台帐,监督隐患治理。
第三条隐患排查治理是安全管理的重要过程,是体现安全管理质量的重要内容。各科室、队组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对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科室、队组要成立相应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定期开展排查、治理事故隐患。
第三章隐患分级管控和治理
第四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五条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分为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并经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六条为便于日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科室、队组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进行界定。具体参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等文件规定。
第七条为了便于整改,对排查出的隐患实行分类管理。所有隐患按严重程度、治理难易程度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指难度大、单位治理不了、须由上级公司帮助治理的隐患;b类指难度较大、科室或队组治理不了、须由公司治理的隐患;c类指由科室或队组必须治理的隐患。
第四章风险预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日常排查和定期排查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工作机制,及时发现生产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事故隐患:
(一)作业人员应当在开始作业前对本岗位危险因素进行一次安全确认,并在作业过程中随时排查事故隐患;
(二)生产队组应当每天安排安全、技术等管理人员进行巡检,对作业区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
(三)公司应当组织安全、生产、技术、管理等职能部门和相关的专业部门每周至少开展一次覆盖生产各系统和各岗位的事
故隐患排查;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受威胁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第九条事故隐患排查坚持“动态化、常态化、专业化、精细化、问题责任化”原则,根据管理层级、职能定位,以公司、队组两级为责任主体。
(一)公司层面。日常安全检查由安检科组织实施。每周隐患排查由安全副经理组织实施,各分管领导、科室及采掘队组负责人参加。
(二)队组层面。采掘、辅助生产系统隐患排查由各队组负责人组织实施,岗位隐患排查由班组长每班进行评估。
第十条隐患排查治理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参加隐患排查的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技术水平,并事先做好技术资料、检查资料收集整理工作。公司层面的隐患排查内容要涉及各个专业和人、机、环、管各个方面,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第十一条排查出的隐患必须按照“五定”原则和“闭环”管理要求,落实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组织整改。
(一)一般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当班能够整改的,由当班带班负责人、班组长组织整改;当班不能处理的下发整改通知单落实整改。
(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难度较小、公司能够自主整改的,由公司组织整改;难度大、不能够自主整改的,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方案,报上级公司组织整改。
第十二条各科室、队组要注重排查组织,杜绝“以检代排”。隐患排查是基于问题发生频率、影响范围、危害性质等特点,在动态掌握、安全检查的基础上,对问题进行系统诊断和管理分析,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有效消除共性问题、倾向问题、深层问题和重大问题的手段。各科室、队组要在排查的目的、组织、形式、内容、方法和问题的成因分析、治理措施、整改评价、跟踪管理、效果考核等方面提出明确规定,加强排查过程管控,彻底杜绝“以检代排”现象。
第十三条各科室、队组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必须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
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工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设施、设备等装臵,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五章隐患统计报告及信息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安检科应当及时记录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立卷。
第十五条各科室、队组每月要对本部门、本专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月3日前向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对应分管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报告。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六条公司各业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跟踪落实台帐,对本专业存在的重大隐患根据整改期限要求,每月跟踪落实整改进度,并于每月25日前将落实情况及新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报公司安检科备案,安检科要及时汇总登记。
公司安检科应当将事故隐患内容记录、治理过程跟踪、统计分析、逾期警示、信息上报等纳入日常安全工作,实现对事故隐患从排查发现到治理完成销号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
第六章隐患督办验收及安全监控
第十七条各业务科室应对事故隐患进行分级跟踪督办,对不能按规定时限完成治理的事故隐患,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八条加强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监督落实,对重大隐患实行公司、业务科室及队组三级负责制,按要求建立重大隐患动态跟踪落实台帐,督促整改。
第十九条公司安检科要不定期对其他业务科室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进行指导服务,对隐患排查、闭合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事故隐患治理完成后,相应的验收责任单位应当及
时对事故隐患治理结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解除督办,上报予以销号;重大隐患验收资料必须上报公司安检科及市公司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十一条地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上级公司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产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公司组织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向负责督办的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经审查验收同意后,方可恢复生产。
第七章资金保障
第二十二条各科室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资金保障机制,在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中留设专项资金,专门用于隐患排查治理。
事故隐患治理费用必须专款专用、据实结算,以保证满足隐患治理工作需要;各分管领导应协调、保证隐患治理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第二十三条财务科、供销科要确保事故隐患治理所需的资金、设备及材料及时到位。
第八章通报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在煤矿井口显著位臵公告,一般事故隐患可以在井口房公告或在班前会上通报;事故隐患公告必须包括隐患主要内容、治理时限和责任人员等内容,重大事故隐患公告还应标明停产停工范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采取多种方式宣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要求,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建设纳入职工日常培训范围,并根据不同岗位开展针对性培训,提高全体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能力。
第九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隐患排查、整改、监控的责任追究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及重大隐患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坚持“重患必停、重患必究”的原则,除重大
隐患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外,对搁臵隐患、重复隐患、反弹隐患和隐瞒隐患,各分管领导要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落实;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彻底而造成事故的,除从重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八条坚持问题责任化原则,实施问题倒查、责任追溯,上级检查考核存在问题按照“抓系统、系统抓”的要求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全面安全管理思路,归口落实、逐级考核,并将责任落实和问题整改情况纳入安全双基考核。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要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章其他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预防事故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采掘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辨识,识别可能导致事故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进行汇总分类和危险程度评估,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每个作业人员,预防事故隐患产生。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要加强自然灾害预防。对于因降雨、洪水、大风和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必须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周边其他煤矿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造成威胁时,应当向南郊区煤炭工业局和市公司报告并请求协调解决,同时制定针对性防控措施、加强监测;自身生产活动对相邻矿井造成安全威胁时,应当及时向受到威胁的矿井通报,并制定有效措施予以排除。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与生产队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时,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
第三十三条各科室、队组要参照本制度制定本部门安全生
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与上级有关规定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三篇: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6号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穗建质[2011]1348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第二条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安监部门报告。
各级领导或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组织整改。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列入安全投入费用。
第四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活动,排查深基坑、高支模、脚手架、高空作业、动火作业、用电防火、起重机械、施工机具等环节的事故隐患;各项目部每周至少组织一次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五落实”的要求和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五条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公司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公司应当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自查分析,并将上季度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有关表格和文字说明材料整理成书面隐患排查治理自查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
第七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公司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报安监局备案。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八条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臵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臵、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各部门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和公司财产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本制度自制定之日起生效。附件: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内容、方式和重点
(一)排查治理内容
1.建筑施工安全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特别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和落实;
3.安全生产措施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4.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方案的制定、论证和执行落实;
5.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三类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
6.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演练及有关物资、设备配备和维护;
7.建筑施工企业、项目和班组的安全检查和整改落实;
8.事故报告和处理及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追究等。
(二)排查治理方式
1.坚持与建筑安全专项治理结合起来,解决影响建筑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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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免费查看7.2由公司经理对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审批工作;由财务部门管理隐患治理专项资金的使用登记工作。
山东裕鸿自控阀门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10月